天地自然人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樓主: daonature

「文林苑都更案」受害者- 王家人的悲哀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2-3-31 17:58:18 | 顯示全部樓層
sstamptw 發表於 2012-3-31 09:32
這種東西就是要調嘛~何必搞得哭天搶地的,我一直認為人不過活個幾十年,土地房子也只是有生之年暫用一下, ...

這種東西就是要調嘛~何必搞得哭天搶地的,我一直認為人不過活個幾十年,
(土地房子)也只是有生之年暫用一下, ...
--------------------------------------------------------------------------------------------------------------
萬用哲學!

甚麼是萬用哲學?
就是代入任何選項都適合的哲學,
小孩子哭鬧是萬用哲學之一,管他對象、標的,哭鬧就有了!
把上面括號的紅字用任何(所有物)代替似乎都成立,
例如:
妻子
車子
錢財
身體

這句話看起來都成立,於是這句話就是 萬用哲學了。
如果有上過哲學課,應該就會聽過:沒有哲學是絕對唯一正確的,除了本款。
依此深思,萬用哲學更是不可能成立,只是似是而非的類哲學。


 樓主| 發表於 2012-4-1 02:36:32 | 顯示全部樓層
住戶拒都更 又見樂揚強劃
2012年03月31日

樂揚建設「文林苑」都更案王家祖厝被強拆,讀者褚明男向《蘋果》投訴,指他在台北市的透天店面,遭遇如王家老宅一樣,被樂揚強勢整合都更,他多次表明不願參與,樂揚毫不理會。

店面消失難為生樂揚建設在八德路二段整合480坪土地,於2009年提出都更計劃,褚明男的店面被劃入都更範圍,他無奈地說:「我70幾歲了,店面租金是養老生活費,我從頭到尾表示不願參與,建商回應都相當敷衍。」


褚明男說,兩年多來他透過存證信函、口頭告知方式向樂揚表達強烈拒絕,並向營建署、北市都更處陳情,都更案卻持續進行,政府單位僅回應再和建商溝通。前年10月樂揚代替他執行「權利變換抽籤作業」,抽籤後他僅換回3戶樓上住家,1樓店面憑空消失。

對此,樂揚經理戴昇益表示,樂揚會持續溝通,不確定會否排除褚家。北市都更處主祕方定安表示,該案已進入公開展覽30天階段,最後進入小組會審查、更新審議會審議,屋主可在審議會審查時加入討論。

是否拆除看修法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指,若褚先生是該都更案「最後1戶」,未來是否強制拆除,要看這次《都更條例》修法狀況。
律師蔡志揚認為褚先生也可依照《憲法》保障居住權的條文力爭,看是否能將店面排除在外。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331/34127509

 樓主| 發表於 2012-4-2 07:14:11 | 顯示全部樓層


「學手語」與那篇「關於王家都更案」︰你反對有沒有用?
劉宏恩寫於 2012年3月30日  23:25 ·


馬克劉研究室的助理們聽好︰為了因應以後萬一再發生我前篇PO文「失聲」的類似窘況,本研究室助理群除了必須耐操耐磨、考Westlaw考英文考電話禮節,日後還要學習手語。(或是唇語也行)

針對此事,只要你們沒有用存證信函表示反對,就一律視同那些同意的人來處理了喔。

有什麼疑問嗎?舉重以明輕,你們想想︰就連拆屋逐人都可以用這種方式來視同已經同意的人來處理了,更何況只是學個手語呢?你們別在那邊唉「為什麼躺在家裡也會忽然冒出一個用存證信函表達反對的義務,而且不履行此義務就必須承受另一種更可怕的義務」。你們沒看新聞嗎?這就是某一部法律的偉大精神啊!

喔,對了,我忘了跟你們講那部法律還有更偉大的一個精神︰事實上,就算你們用存證信函表示反對,也根本不一定有用。因為我收到你們的反對之後,仍然只需要拿來「參考」審議,審議後我照樣還是可以「維持原議」喔。

所以,這部法律夠偉大吧?!

順道一提︰我對於非常多我教過的法律系學生去「讚」成大某位大三生寫的「關於王家都更案」的文章,而且狂推它「中肯」,感到非常詫異!我要特別強調我是針對「法律系學生」。因為那位成大張同學不是學法律的,假設他沒有去看法律或是看不懂法律我覺得情有可原。但是身為法律人,請問依照大家最基本的訓練︰你們是不是至少應該把他提到的法律條文翻出來看一看,判斷一下他是不是根本弄錯了?

這位成大同學說︰王家自己要負責任,因為他們沒有積極參加公聽會,假設他們有參加,就可以「根據都市更新條例逼迫建商修改方案」---請問點讚的法律系同學,你們真的有去看都市更新條例的條文嗎?這樣的條文在哪裡?

事實上都市更新條例19條明文規定︰就算民眾參與公聽會表達反對意見,也只是提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而已。主管機關照樣可以維持原議。這也是為什麼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再三強調「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對於選定實施者或其如何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無任何拘束力,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翻成白話的意思就是「你參不參加公聽會其實根本差別不大」。(這一點其實是被告台北市政府的主張,然後被法院採納)

對於許許多多附和張同學的主張「王家自己沒有出席公聽會,因此產生失權效果」的法律系學生,可否請你們告訴我︰都更條例有哪一條規定了「不出席公聽會就失權」的法律效果?讓權利人失權難道可以沒有法律依據、不讓權利人事先可得預見的嗎?

我覺得張同學的原文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他用「事後諸葛」的方式「倒果為因」,一再強調「如果王家當初有積極參加公聽會的話,就不會...」,但是他完全沒有從民眾行為時的「預見可能性」的角度做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如果要讓人民承擔一定行為(包括缺席這種不作為)的不利益,就必須要讓民眾有預見可能性。請問︰在都更條例根本沒有規定「缺席公聽會將發生失權後果」的情況下,一般民眾如何可能知悉「出席這個公聽會表達反對」是如此關鍵?我們若是在問題發生之後才用一副「事後諸葛」的口吻說「誰叫他們當初沒有如何如何」,豈不只是更加凸顯某種「假理性/真冷漠」下的事不關己的心態?更別提它根本違反了「讓民眾可預見自己行為後果」的法治原則。

另一個嚴重的問題在於︰事實上都更條例並沒有要求民眾必須參加公聽會、完全是自由參加,而且就算是權利人真的出席表達反對意見,那個反對意見也不一定會被採納。那麼我可不可以請問你們︰在邏輯上和法理上,即使只是用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法律為什麼要針對一個「自由參加,而且就算參加表示反對也不一定有用」的公聽會,賦予一個「缺席即失權」的法律效果呢?缺席了會失權,但即使出席了也不見得會有權,這是什麼道理?

說來說去,請問在這個案子中,「缺席即失權」這個「法律效果」究竟打哪裡來的?它沒有法律依據,又似乎不合乎邏輯,難道是從嘴砲裡打出來的嗎?

別人的學生我沒有資格罵,但是很抱歉,如果是我教過的學生,我要罵。一個法律人連最基本的動作︰「去看一下法條」都沒有,竟然就隨便針對別人講錯法律的文章按讚和說中肯,那你們跟一般未受法律訓練的鄉民有什麼不一樣?

我知道你們被罵大概會心裡不舒服。但是反正我很機車也不是一天兩天了。請瞭解我愛之深,責之切。而且我真的不解︰那篇文章講別的東西你們或許可以主張自己外行,無從判斷對錯,但是他把「法條」明顯講錯你們都看不出來,那你們身為「法律人」究竟把法律念到哪裡去?


【註1】︰我這篇文章的重點是在罵我教過的法律系學生。如果其他人士看了覺得不舒服,請你包涵。請不要在底下回應戰文。謝謝。
【註2】︰請注意︰我要罵的是某些法律系學生那種「根本連極易查證的法條都不去查證就直接按讚」的「態度」,不是他們的立場或意見。
【註3】︰助理必須學手語不是真的,請助理們不要害怕。
【註4】︰有市府先進告訴我︰假設王家真的有出席公聽會表達反對,依照市府審議的「實務作業」是很可能把他們劃出都更範圍的。但是我要講的重點是「法律規定」,不是一般人難以探其奧妙又沒有保證的「內部作業」。
【註5】︰成大張同學看了我這篇文章有直接跟我連絡(應該要肯定他的認真),他也略微修改了他的原文,所以現在他FB上的那篇文章已經看不到他原本寫的「王家若是參與公聽會就可以根據都市更新條例逼迫建商修改方案」的文句。
【註6】︰似乎有很多網友把本文理解成對於張同學的「打臉文」---拜託請大家不要這樣子理解。「對事不對人」是我們現代公民表達不同意見時的基本素養。更何況,即使張同學的知識和觀點不夠周全,但他至少願意認真做整理和思考,跟其他許多隨便用手指頭點讚的大學生相比,我認為他值得肯定。
【註7】︰本文是不是要告訴大家「參加公聽會也沒有用」呢?---不,絕對不是,正如同我在註4所講的,若是去參加可能有用(但仍無法確定)。可是在法律上,我們並不能因此就「倒果為因」去反面推論「公聽會缺席即失權」。這一方面是我在本文中一再強調的那個法律應予明定、使民眾對於缺席後果有「預見可能性」的問題;另一方面這涉及邏輯概念上的謬誤。例如︰假設有人要拿水來潑你,你努力避開有沒有用?可能有用,但我們不能因此直接推論「你後來被水潑到是你自己不避開的責任」。「有沒有用」跟「有沒有責任」在概念上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本文作者劉宏恩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發表於 2012-4-2 21:44:41 | 顯示全部樓層
唉~~~~~非當事人現在講這個都是事後"諸葛"。

1.寄"存證信函"是告知對方自己不想參加的立場,一式三份。
2.參加公聽會一樣是去表達自己的立場跟保障自身權益,參加一定要帶錄音錄影器材,如果現場有發什麼文件資料記得保留下來。
3.如不想參加都更,事後有遇到任何人恐嚇的意味OR有造成自身權益損失的,都麻煩請錄音錄影存證並COPY一份給法院。
4.以上所搜集的證據如有構成形事,民事及行政訴訟要件的都告,並把相關的證據都給法院。
5.有寫陳情書就麻煩下至區公所,上至總統府都寄。

這就是以法來拖惡法,以法玩法。
存證信函不是沒用,重點是:"寄了沒?",當然現在寄是沒用的。

 樓主| 發表於 2012-4-3 08:25:20 | 顯示全部樓層
2012/04/02公共論壇
美好都更願景與現實間的縫隙-
一個建築系學生遇上的都更困境
黃知行    (中原大學建築系學生)
責任主編:樓乃潔
(註:本文轉載自作者Facebook網誌;全文原刊於建築改革社。)


要在建改社發文讓晚輩相當猶豫,在這裡的各位都是建築界的長輩,也有我最敬愛的中原建築的老師們,深怕說出了魯莽的話語,但心中還是覺得有必要將自己這三年的特殊經歷與大家分享。自從王家被拆除後看到多篇討論都更法令與制度施行的文章,可以了解社會對法律都是有非常高的期待的,認為問題有可能由修法或是找出法律解釋的空間來解決。我卻覺得很奇怪,我們都是受過空間教育的人,為什麼要照著法律人的遊戲規則去理解一個合理的空間事件應該怎麼呈現呢?我想提出一些自己在經歷一個完整反都更歷程後的想法,有些與王家有關,有些沒有,只是希望各位可以用更全面的角度來審視土地強制徵收的問題,因為今天有立即能力改變世界的就是各位老師們,對學生輩如我來說,你們每一秒下的決定都可以幫助更多人。

都市更新條例是建立在一個完美的狀態下,政府的規畫完備,設計出對大眾有最大利益的方案,提供民眾一個立意良好的願景。照理來說世界就因此變美好了,所有的規畫都是正確的,但事實卻非如此。

接下來我所敘述我們所做過的事情完全依循都市更新條例所公布的發聲管道進行,但不想再次陷入討論法律的黑洞中,相關問題請上營建署查都市更新法條與實施細則。

2009年,我們接到花蓮縣吉安鄉公所發出的公文,要我們到吉安鄉公所開「稻香路、福興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協議會」,我們全家一頭霧水,去電鄉公所詢問,才知道原來門前日據時代留下的馬路要拓寬,範圍行經我們家的80年老房子,要辦理徵收,要我們去開土地取得的協調會,我們三年反強制徵收的故事就這樣開始。

我們錯過的法律程序點只有一個,而這也是我想要談的法律理想化與現實之間所產生的碰撞:

在公布這個都市更新計畫時,鄉公所就按照規定公告(貼在鄉公所公布欄),展覽了三十日,但事實是,我所住的鄉鎮裡根本沒有人與鄉公所保持密切關係(散村),以老年人口與勞農工階級居多的稻香村,也根本沒有人會注意到鄉公所有在布告欄公告,就這樣懵懵懂懂的去鄉公所開了一場協調會。

這個都市計畫訂於民國七十年代,要拓寬的道路原本要連結花蓮縣吉安鄉最早的火車站,但在制定完的隔年火車站就撤站了。道路拓寬計畫卻留著,直到九十八年才要實施。 我們在這協議會中不斷的輪流發言,努力的舉證這個道路計畫與現況使用並沒有契合,車站已撤站,沒有大量車流量,而且該道路切過住宅區,由原本的7m寬度增至15米會產生很多問題,這個社區的老人怎麼辦,經過的小學怎麼辦,車速將會提高等等…

但所有的發言都被當時的鄉長,現在的花蓮市長田智宣先生以「所言並不符實,此計畫將帶來本區域的未來發展」駁回,接著我們自行研究要循正規管道將我們的意見表達,我們用自己上班、上課的剩餘時間自行查詢各類的資料,尋找相關學者專家的協助,多次對鄉公所發文申訴,但每一回都以「所言並不符實,此計畫將帶來本區域的未來發展」回覆 。     

這件事情讓人很沮喪,我們就是生活在這裡的人,為什麼當我們向鄉公所提出這裡的車流量低時,鄉公所會要我附上一個車流量佐證,叫我站在路口算一整個禮拜每天24hr東西向、南北向究竟有多少台腳踏車、機車、砂石車、計程車、小客車經過呢?這種事情一般家庭有辦法自力完成嗎?就算我們雇用專業人士來替我們做報告書,那報告書內容鄉公所會認可嗎?

相同的事情經歷了三年,過程讓人相當氣餒,所有知曉此事的老師、學者們無不表達對此事的不滿,讓人不禁懷疑我們每次嚴密設計的申訴,究竟是由什麼樣的高手回文「xx君所言與現實不符,此案將帶來區域發展,將如期……」可以將喻肇青老師、宋宏濤老師等高手駁回N次?

接下來歷經三年的時間(經過2任鄉長),我與家人用暑假自己測繪老房子、畫了聚落地圖等等,建立各式各樣的資料,同時找了民意代表、營建署申訴,全家忙得人仰馬翻,最後縣議會與營建署都派人來現勘,也都同意沒有開路的需求(可見剛開始根本不會有人注意到這個錯誤百出的計畫),同時發文建議鄉公所停止執行這件道路拓寬案。

但事情卻沒結束,鄉公所竟然有完全的行政自主權,原因是真正的與鄉公所對等的監督單位是鄉代會,但鄉代會裡14個至少就有10個是鄉長的人馬,而縣議會與營建署對行政單位竟然在這個時期只有建議權,因此鄉公所大可不甩他們的建議公文。

最後在動工後一個月,怪手就要開到老房子前的最後一刻,我們透過之前建立的歷史資料,辦了村民老照片展、音樂會、媒體大量採訪等才勉強拿到一個暫定古蹟的資格,將這棟老房子暫時守護下來。

上面的敘述落落長,其實我想說的只是,雖然制度該檢討,但不管修法修的再完美,最後碰到執行上時有更多社會複雜的面向需要去面對,雖然行政單位會照著制度規則走,但這個規則卻是漏洞百出,以我們家的案子為例,就算我們照著程序走,想要建立良性溝通管道,但是行政單位不願意,以公文攻勢來敷衍我們,那又該如何是好?我相信這次王家的抗爭一定也有遇到相同的問題。這樣子的狀況,一個資源薄弱,白天需要上班的家庭,有辦法與整個行政機器對抗嗎?你可以說王家沒有照著程序走、沒有在一開始積極抵抗,但真的碰上這樣子的狀況,一個路口賣麵的阿嬤會有能力多做些什麼嗎?那像一些原住民部落,那些白天要當板模工、認真辛苦生活,卻對法律一竅不通的人們該如何是好?(他們又怎麼知道比例原則這種術語呢?),還是最後選擇放棄,讓「釘子戶其實只有個位數,台北市的都更進行的相當順利」這樣子的說詞出現?(究竟有多少人是被心不甘情不願拆掉的?)我們的家族非常僥倖,每個人都花了折壽十年的精力才將這個行政怪物給抵擋掉,在這樣的基礎下,我們是不是該討論更多空間與人的事情而不是鑽研法律(因為怎麼修正永遠都會有聰明人有辦法鑽進法與法的縫隙中)。

土地強制徵收戲碼在這幾年早就越演越烈,都更只是其中一種形式,引發老師們開始熱烈討論都市中常民土地的所有權,是不是也該同時以相同熱度討論「都市外」那些土地究竟該以什麼樣的狀態被人看待?依法行政變成一個人人皆知有問題的口號,那究竟我們該如何看待法律?相同的,我們的土地政策就算照顧了所有資產階級,那又該如何回應早在古代就從土地裡滋長出的原住民,在生存能力相對弱勢的狀況下,他們的土地所有權是不是更應該被關注,他們適合漢人制定的法律嗎,又為何該遵守?美麗灣、蘭嶼核廢、王宅、花蓮大港口,對我來說全部都是相同的事情(也許對原住民來說不是,他們有更多歷史的無奈)─究竟我們怎麼看待一個人活在土地上的狀態?

最後最後,「今天是王家,下次換你家」這樣的話語不是未來的隱憂,也非謊言,而是確確實實發生在我自己身上的案例。繼花蓮老家之後,在台北,父母辛苦一輩子買下的優質生活環境社區,在去年也開始有建商進入,四處半哄半騙的將我們的同意都更戶數提高至27/32。精疲力盡的我們根本完全無力應付,這樣子的事,不就是我們生長在這片土地上,最深的恐懼嗎?

 樓主| 發表於 2012-4-3 08:27: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aonature 於 2012-4-3 08:28 編輯

(續上文)

下面附上當時的媒體報導:
公視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LUfulSQTRp0
客家電視台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ture=player_embedded&v=d7yNttXgBP8


9月照片展工作人員(部分)與部分來賓合照




後記:

事實上在寫這篇文章之後,自己很快的就發現其實最關心的不是自己的家,我們都是有能力努力反擊的人(原本立意良好的都更,在不同的人操作下變成一場戰爭), 更讓我擔心的反而是文章末段所寫的,當偏遠地方的勞工階級碰上這些事情時,他們怎麼可能有能力求生存?這次王家的戲碼並不是最慘烈的,去年花蓮三角窗老街區清晨六點臨時被強制拆除時,一個老阿嬤哭著被拖上警車,她有能力為自己辯護什麼嗎?在她的觀念裡,她已經做了自己可以做的抵抗了因此我不完全認為,現在在流傳的都市計畫學系張志祺同學所寫的文章(連結:關於王家都更案)中的觀點。事實上對王家來說,這一定是一場生存之戰,自己中了幾槍幾刀都沒有關係,只是想要在這蠻荒世界存活。在這邊事後檢討他們遺漏了什麼,對他們來說沒有意義也太冷酷(當然對日後他人面對都更有幫助)

相同的,我們怎麼認定原住民蓋在海邊的部落是違建,而不重視原基法裡保障「傳統生活領域」的法條?在原住民眼中是否漢人所有的房舍都是違建,都是佔領者的剝削表徵?就是忽略這些小老百姓的視野,才會發生那麼多血淋淋又令人傷心的事情。最後附上現代都市設計規範始祖1942年雅典憲章中所記載:與人類息息相關的心理因素及生理因素一旦與經濟、社會及政治的因素一併考慮時,便會產生個體秩序與集體秩序在考量上優先次序的爭議。幸福美滿的生活,只有當主宰人類性格的兩種矛盾的原則─個體與集體,能夠相輔相成時才有可能達成。


 樓主| 發表於 2012-4-14 10:36:46 | 顯示全部樓層
承認抹黑了!


--------------------------------------------------------------


郝盼王家與樂揚協商 保證不再抹黑2012年04月11日12:39  

台北市長郝龍斌昨晚邀請王家7人,與都更處人員一起訪談近1個半小時,郝僅具體保證都更處、樂揚建設,不再繼續抹黑王家人,但希望王家和樂揚建設繼續協商、達成共識。

王耀德表示:「感受到郝龍斌的善意」,並沒有被要求離開工地或不要守夜,但針對復水、復電或是原地重建等問題,郝尚未正面回應,王家5兄弟堅持,「原地重建」,請樂揚建設變更設計,不願參與都更,也不要補償金。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發表於 2012-4-14 15:39: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海天一線 於 2012-4-14 15:39 編輯

反嗆樂揚 臉書「千人自首團」達陣
〔本報訊〕士林文林苑王家在都更案中遭強拆,民團與學生、藝文界人士發起許多抗議行動,卻傳出建商樂揚
建設對抗議學生黃慧瑜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引發新一波抗議行動。臉書上出現「樂揚建設『妨害名譽』千
人自首團」,邀請網友在臉書上轉貼黃慧瑜挨告的文章,並嗆建商「請連我也一起告!」
------------------------------------------------------------------------------------------------------------------------------------------------------------
這時代的法官素質不值得稱讚,說不定還真的判王家毀損、黃XX妨害名譽,戴XX導演侵占有罪,

郝XX拆王家時都派了上千個警察了,說不定哪天也派幾百個警察去抓這些自首的人。

所以發言時謹慎小心一點好了,說不定更好。




 樓主| 發表於 2012-4-14 16:01:30 | 顯示全部樓層
海天一線 發表於 2012-4-14 15:39
反嗆樂揚 臉書「千人自首團」達陣
〔本報訊〕士林文林苑王家在都更案中遭強拆,民團與學生、藝文界人士發 ...

台灣離民主國家還遠的勒。

發表於 2012-4-14 16:38:38 | 顯示全部樓層
daonature 發表於 2012-4-14 16:01
台灣離民主國家還遠的勒。

依據陳文茜女士的說法,民主國家都是這麼搞的。
我認為台灣夠自由民主,胡說八道的人沒被抓到精神病院去關,正可反映出這一點。
(我說的是XXX經神病,XXX不等同陳某某,就算是陳某某,也不一定是陳文茜,說不
定是陳水扁,以及其它姓陳的,我要懂得自我保護。)

看看陳文茜說了甚麼,以及怎麼被反駁的:
http://blog.udn.com/jun5238/6326998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