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手語」與那篇「關於王家都更案」︰你反對有沒有用?
劉宏恩寫於 2012年3月30日 23:25 ·
馬克劉研究室的助理們聽好︰為了因應以後萬一再發生我前篇PO文「失聲」的類似窘況,本研究室助理群除了必須耐操耐磨、考Westlaw考英文考電話禮節,日後還要學習手語。(或是唇語也行)
針對此事,只要你們沒有用存證信函表示反對,就一律視同那些同意的人來處理了喔。
有什麼疑問嗎?舉重以明輕,你們想想︰就連拆屋逐人都可以用這種方式來視同已經同意的人來處理了,更何況只是學個手語呢?你們別在那邊唉「為什麼躺在家裡也會忽然冒出一個用存證信函表達反對的義務,而且不履行此義務就必須承受另一種更可怕的義務」。你們沒看新聞嗎?這就是某一部法律的偉大精神啊!
喔,對了,我忘了跟你們講那部法律還有更偉大的一個精神︰事實上,就算你們用存證信函表示反對,也根本不一定有用。因為我收到你們的反對之後,仍然只需要拿來「參考」審議,審議後我照樣還是可以「維持原議」喔。
所以,這部法律夠偉大吧?!
順道一提︰我對於非常多我教過的法律系學生去「讚」成大某位大三生寫的「關於王家都更案」的文章,而且狂推它「中肯」,感到非常詫異!我要特別強調我是針對「法律系學生」。因為那位成大張同學不是學法律的,假設他沒有去看法律或是看不懂法律我覺得情有可原。但是身為法律人,請問依照大家最基本的訓練︰你們是不是至少應該把他提到的法律條文翻出來看一看,判斷一下他是不是根本弄錯了?
這位成大同學說︰
王家自己要負責任,因為他們沒有積極參加公聽會,假設他們有參加,就可以「根據都市更新條例逼迫建商修改方案」---請問點讚的法律系同學,你們真的有去看
都市更新條例的條文嗎?
這樣的條文在哪裡?
事實上都市更新條例19條明文規定︰就算民眾參與公聽會表達反對意見,也只是提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而已。主管機關照樣可以維持原議。這也是為什麼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再三強調「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對於選定實施者或其如何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無任何拘束力,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翻成白話的意思就是「你參不參加公聽會其實根本差別不大」。(這一點其實是被告台北市政府的主張,然後被法院採納)
對於許許多多附和張同學的主張「王家自己沒有出席公聽會,因此產生失權效果」的法律系學生,可否請你們告訴我︰
都更條例有哪一條規定了「不出席公聽會就失權」的法律效果?讓權利人失權難道可以沒有法律依據、不讓權利人事先可得預見的嗎?
我覺得張同學的原文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他用「事後諸葛」的方式「倒果為因」,一再強調「如果王家當初有積極參加公聽會的話,就不會...」,但是他完全沒有從民眾行為時的「預見可能性」的角度做思考。
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如果要讓人民承擔一定行為(包括缺席這種不作為)的不利益,就必須要讓民眾有預見可能性。請問︰在都更條例根本沒有規定「缺席公聽會將發生失權後果」的情況下,一般民眾如何可能知悉「出席這個公聽會表達反對」是如此關鍵?我們若是在問題發生之後才用一副「事後諸葛」的口吻說「誰叫他們當初沒有如何如何」,豈不只是更加凸顯某種「假理性/真冷漠」下的事不關己的心態?更別提它根本違反了「讓民眾可預見自己行為後果」的法治原則。
另一個嚴重的問題在於︰事實上都更條例並沒有要求民眾必須參加公聽會、完全是自由參加,而且就算是權利人真的出席表達反對意見,那個反對意見也不一定會被採納。那麼我可不可以請問你們︰在邏輯上和法理上,即使只是用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法律為什麼要針對一個「自由參加,而且就算參加表示反對也不一定有用」的公聽會,賦予一個「缺席即失權」的法律效果呢?缺席了會失權,但即使出席了也不見得會有權,這是什麼道理?
說來說去,請問在這個案子中,「缺席即失權」這個「法律效果」究竟打哪裡來的?它沒有法律依據,又似乎不合乎邏輯,難道是從嘴砲裡打出來的嗎?
別人的學生我沒有資格罵,但是很抱歉,如果是我教過的學生,我要罵。一個法律人連最基本的動作︰「去看一下法條」都沒有,竟然就隨便針對別人講錯法律的文章按讚和說中肯,那你們跟一般未受法律訓練的鄉民有什麼不一樣?
我知道你們被罵大概會心裡不舒服。但是反正我很機車也不是一天兩天了。請瞭解我愛之深,責之切。而且我真的不解︰那篇文章講別的東西你們或許可以主張自己外行,無從判斷對錯,但是他把「法條」明顯講錯你們都看不出來,那你們身為「法律人」究竟把法律念到哪裡去?
【註1】︰我這篇文章的重點是在罵我教過的法律系學生。如果其他人士看了覺得不舒服,請你包涵。請不要在底下回應戰文。謝謝。
【註2】︰請注意︰我要罵的是某些法律系學生那種「根本連極易查證的法條都不去查證就直接按讚」的「態度」,不是他們的立場或意見。
【註3】︰助理必須學手語不是真的,請助理們不要害怕。
【註4】︰
有市府先進告訴我︰假設王家真的有出席公聽會表達反對,依照市府審議的「實務作業」是很可能把他們劃出都更範圍的。但是我要講的重點是「法律規定」,不是一般人難以探其奧妙又沒有保證的「內部作業」。
【註5】︰成大張同學看了我這篇文章有直接跟我連絡(應該要肯定他的認真),他也略微修改了他的原文,所以現在他FB上的那篇文章已經看不到他原本寫的「王家若是參與公聽會就可以根據都市更新條例逼迫建商修改方案」的文句。
【註6】︰似乎有很多網友把本文理解成對於張同學的「打臉文」---拜託請大家不要這樣子理解。「對事不對人」是我們現代公民表達不同意見時的基本素養。更何況,即使張同學的知識和觀點不夠周全,但他至少願意認真做整理和思考,跟其他許多隨便用手指頭點讚的大學生相比,我認為他值得肯定。
【註7】︰
本文是不是要告訴大家「參加公聽會也沒有用」呢?---不,絕對不是,正如同我在註4所講的,若是去參加可能有用(但仍無法確定)。可是在法律上,我們並不能因此就「倒果為因」去反面推論「公聽會缺席即失權」。這一方面是我在本文中一再強調的那個法律應予明定、使民眾對於缺席後果有「預見可能性」的問題;另一方面這涉及邏輯概念上的謬誤。例如︰假設有人要拿水來潑你,你努力避開有沒有用?可能有用,但我們不能因此直接推論「你後來被水潑到是你自己不避開的責任」。「有沒有用」跟「有沒有責任」在概念上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本文作者劉宏恩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