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bershen 於 2016-9-20 16:08 編輯
(以下是本件爭議判決,受限po文字數限制,不得已只好只貼重點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123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柏翰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何柏翰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經查:
(一)被告於 103年10月25日中午12時許,偕同孕妻伍錦珊外出後 ,被害人於同日晚間 8時32分許,以不詳方式侵入被告上址 住處行竊,迨被告與伍錦珊於同日晚間 8時38分許返家,被 告欲進入屋內浴室時,發覺被害人躲藏在浴室門板後方,被 害人隨即揮拳攻擊被告並試圖衝出浴室,被告旋與被害人扭 打,俟將被害人推倒在浴室內淋浴間,隨即以左手壓制被害 人左側臉部,再跨至被害人左側,同時以右手反向緊拉被害 人之衣領,直至伍錦珊報案、警員到場將被害人上銬後,被 告始放手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不諱.....顯見被告供稱其與 其妻返家後,發覺被害人躲藏在浴室內,被害人隨即朝其揮 拳攻擊並試圖衝出浴室,兩人繼而扭打,被告終以徒手推壓 被害人臉部並緊拉被害人衣領之方式壓制被害人乙節,應屬 可採。是被害人侵入被告住處行竊,遭發覺後旋出手攻擊被 告,核屬現在不法之侵害,衡諸當時情狀,被告與被害人扭 打、進而壓制被害人,應係出於防衛意思。至證人伍錦珊於 原審審理時固證稱:伊於警詢時曾向警員表示伊記得竊嫌說 「我只是來偷東西,不會傷害你們」等語(見原審卷第27頁 正、反面),然被害人既侵入被告住宅竊盜在先,復為逃脫 而出拳攻擊被告,則其縱曾出此言,仍無礙於其於案發時對 被告及其妻有不法侵害行為之認定。
(二).......
(三).......
(四)....
(五)......被告當時又不知被害人是否攜帶兇器,因 恐被害人逃脫,可能對被告之孕妻造成威脅,故被告於此危 急情形下,採取與被害人扭打、並徒手推壓被害人臉部同時 緊拉被害人衣領、將被害人壓制在地之防衛手段,固難謂非 必要,惟其於見戴口罩之被害人呼吸困難、手部發抖、臉色 蒼白後,仍持續壓制被害人之臉部並緊拉其衣領,直至警員 到場時,被害人已呈雙眼緊閉、臉色發黑、全身癱軟、無意 識狀態而遭警員上銬後,被告始放手,終至被害人窒息死亡 ,揆諸前揭說明,其所實施之防衛方法,有失權益均衡之相 當性而逾必要程度,自屬防衛過當。所辯:係正當防衛,並 無防衛過當,亦無過失云云,均不足採。
(六)至被告辯稱:警員到場時,被害人都還在動,就是腳會一直 踹馬桶、手一直抓伊,直到警員對被害人上銬、伊放手後, 被害人才開始不會動云云,不惟與其妻伍錦珊於被告與被害 人扭打過程中所拍攝之照片顯示被害人之右手、右腳皆垂放 地面,並無舉起抗拒被告或踢踹之動作乙節不符,亦與警員 蘇詠祺、鐘士凱獲報到場處理時所見被害人僅有呼吸、卻已 無意識、雙眼緊閉、膚色發黑等情迥異,業如前述,此部分 所辯,既與客觀事證有違,自難遽採。被告復辯稱:伊不知 被害人患有心臟病,對於被害人本身有疾病,較常人易於死 亡,並無法預見云云,惟其於持續以左手施力推壓被害人左 臉並以右手反向緊拉被害人衣領之過程中,既察覺被害人有 喘不過氣、臉色蒼白、手部發抖等情形,顯已能預見其持續 緊拉被害人衣領之防衛行為,極易使被害人呼吸受阻,而有 造成被害人死亡之可能,業如前述,縱其不知被害人患有心 臟疾病,亦無礙於其對被害人之死亡結果已有預見可能之認 定,故此部分所辯,亦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另 辯稱:伊為保護自己與家人之安全而壓制被害人,乃一般人 皆會為之舉動,依據當時情況,社會無法期待伊不為防衛行 為,而放任被害人對伊及伊配偶為可能之攻擊而不顧,是甚 難期待伊不為壓制被害人之防衛行為,被告對於結果之避免 ,欠缺期待可能性,應無罪責云云,然如前所述,被告偕孕 妻返家,驟然遭逢躲藏於其住處內之竊賊揮拳攻擊,被告於 遭此侵害之危急處境下,固難期待其不為防衛行為,然其既 自承於防衛行為持續中,已見被害人有「掙扎且有喘不過氣 的樣子、手也開始抖、臉色蒼白、比較沒有動作、感覺快沒 力、快不行、且口罩下方流出紅紅的鼻血或檳榔汁」等情, 卻仍持續壓制被害人之臉部並緊拉其衣領,直至警員到場時 ,被害人已呈雙眼緊閉、膚色發黑、身體癱軟、無意識狀態 而遭警員上銬後,被告始放手,則被告此等防衛方法,顯已 逾越必要程度,其對於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自應負其罪 責,所辯對於結果之避免欠缺期待可能性云云,亦屬無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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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許多人熱議,但沒空找出判決來看(甚至連網路律師也是!?).因此我貼出部分判決來,供大家參考。
我想任何人都可以在這份判決中找到自己的贊成/反對理由。其中,有幾個媒體未提「隱藏版」事實頗有趣:
1、屋主太太作證,竊嫌曾說「我只是來偷東西,不會傷害你們」。
2、被告(屋主)在庭上說謊,辯稱竊賊全程掙扎,意圖掩蓋竊賊已癱軟昏迷之事實。
若比較沒有sense的媒體記者
將原標題「護孕妻勒斃竊賊 判刑2月確定」,
改成標題「護孕妻勒斃已無抵抗之竊賊 屋主庭上掩飾說謊 判刑2月確定」,那可就是令觀眾「大失所望」的報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