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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張開基

護孕妻勒斃竊賊 判刑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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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13 10:00:14 | 顯示全部樓層
jantanyu 發表於 2016-9-12 14:56
法律的判決,除了考量個案,也要考量判決對社會的影響。
外國有一個年輕法官碰到一個兩難的判決,難以裁決 ...

如果法律明文賦予「屋主擊斃侵入民宅遂行不法者無罪」應該可以減少很多入宅犯罪。
個人覺得,這是最最重要的一點。
如果不是先有"侵入偷竊"的惡意,根本就不會有後續的所有爭議存在。
沒有被小偷入侵家門過,很難體會那種持續的痛苦和害怕的。

發表於 2016-9-13 18:21:2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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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夫駁戰技勒斃賊 法官:陸戰隊只割草?

北市男子何柏翰前年在家為保護孕妻,扣頸壓制利用夜色闖空門的竊賊張俊卿,導致張男窒息死亡,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月、緩刑2年。高院今開庭,死者家屬質疑何男使用陸戰隊服役期間學會的格鬥技法害死張男,何男供稱服役期間「只有割割草、打打雜。還學了游泳跟踢正步!」強調當時憑直覺做出正當防衛,不知張男會喪命,請求改判無罪。

本案發生於前年10月25日晚間,何男(31歲)與當時懷有8月身孕的妻子回家,黑暗中發現張男(47歲)躲在浴室,何男質問:「你是誰!」見張男不答且一手似持有兇器,擔心站在門口的妻子遭襲,奮勇力阻張男衝出浴室並扣頸壓制在地,警員獲報到場將張男送醫,仍因窒息不治。一審認定何男防衛過當,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月、緩刑2年。

高院今上午開庭,張男的家人出庭指控何男下手兇殘,強調:「就算是小偷,也不至於要被勒死!」由於案發之初,盛傳何男是以服役陸戰隊學會的武術或格鬥技壓制張男,張男家人今當庭質疑何男宣稱在軍中擔任文書工作的說法避重就輕,認為「陸戰隊員至少會學擒拿術或簡單的柔術(巴西一種武術),就算文書兵也會學」,請求合議庭查明何男服役時有無此課程。

合議庭逐一訊問何男入伍服役過程,何男表示在陸戰隊服役「只有割割草、打打雜」。審判長聞言不信,加重語氣訊問:「我們國家的陸戰隊,只有割草?」何男回稱:「因為在烏坵外島當一般兵。到烏坵之前,先去左營約一個月,還學了游泳跟踢正步!」
審判長再三訊問:「沒有學其他戰技?」何男說:「就是搬東西,割草。」檢方認為,本案與何男會不會武術無關,而是何男壓制張男時,明知張男呼吸困難仍不鬆手,有防衛過當情形,因而過失致死。何男仍堅稱自己正當防衛,沒有過失。

律師為何男請求改判無罪,認為張男的死因與他的心臟病史及毒癮有關,一般人遇到跟何男相同緊急狀況,都很難冷靜,況且警員到場時,張男仍有呼吸,代表何男壓制時已盡注意義務。合議庭諭知辯論終結,下月6日宣判。

張男家人庭外戴口罩不受訪,何男表示緩刑雖不用坐牢,但判有罪就會影響張家對他提告的數百萬元求償案,他認為:「那以後別人來你家偷東西,就給他偷好啦!你要殺人,就給你殺好啦!我動到你,你還要告我!」(黃哲民/台北報導)

勇夫駁戰技勒斃賊 法官:陸戰隊只割草?

支持勇夫無罪免賠 ...
難以想像嫌犯家屬還敢要求賠償

順帶提問 在陸戰真的是割草嗎 ?



廢話!遇到這種豬頭法官不裝死怎麼可以

國家教我殺人技

退伍後正當防衛

還要被遷拖

那她媽的我能不能要求國賠

誰叫國家要我當兵還要我學戰技
avatar       
御風行NSG #6
2016-08-16 17:53

飛翔的魚 wrote:
順帶提問 在陸戰真的是割草嗎 ?

一般的陸戰99&66旅(師)步兵團當兵時的確不會學到擒拿(現在就不知道了)

只有特殊單位會教個人格鬥戰技

如兩棲偵搜大隊/陸戰特勤隊/莒拳隊等....



發表於 2016-9-13 23:01:4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蝴蝶 於 2016-9-13 23:04 編輯

黑心律師的告白:如何幫助打死小偷的勇夫打贏官司,可以「一毛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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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說到一個重點:防衛過當在於是否超過「必要」,如果刑事法官認為不必要,
                  表示刑事法官認為有「其他更好方法」。

我真的很想聽聽看什麼叫做可以不防衛過當的好方法?

還有看到有人寫到可以拿重物堵在廁所門口?問題是誰去搬重物?勇夫懷孕的妻子
嗎?

這種講法真是匪夷所思!




發表於 2016-9-17 21:04:05 | 顯示全部樓層
居住大陆近十年,没想到台湾的法治以沦丧至此。
认同张老师的观点,如果窃贼已经入侵私宅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必须彻底制服即使取命,第一不知道对方会不会对家人做出攻击或挟持,再来也不知道对方的攻击能力如何?是否带有武器?
打击到窃贼倒地就松手,会不会他是装死突然暴起给我致命一击?
如果不是快速让歹徒失去行动能力会不会他手一空兜里就是一把枪?
私宅被入侵孕妻在旁可能被袭击的情况下正常人能否冷静思考(有没有这个时间)?本案中屋主本人是陆战队退役,案发当时谁又能确定歹徒的经历?如果歹徒是是特种部队退伍或是有格斗训练经验呢?一招没制服那么屋主岂不是完蛋?
在大陆农村,偷鸡偷狗的贼要是被村民捉住绝对是棍棒加农具打成白痴甚至残废或丧命,如果报警警察可能草率结案,相当于变相纵容犯罪,村民的暴力自卫反而让偷鸡摸狗拐带之类的犯罪不敢进入农村,反而法治的大城市中犯罪层出不穷。

發表於 2016-9-20 16:05:1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bershen 於 2016-9-20 16:08 編輯

(下是本件爭議判決,受限po文字數限制,不得已只好只貼重點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1232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柏翰
  
原判決撤銷。
何柏翰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經查:
()被告於 1031025日中午12時許,偕同孕妻伍錦珊外出後 ,被害人於同日晚間 832分許,以不詳方式侵入被告上址 住處行竊,迨被告與伍錦珊於同日晚間 838分許返家,被 告欲進入屋內浴室時,發覺被害人躲藏在浴室門板後方,被 害人隨即揮拳攻擊被告並試圖衝出浴室,被告旋與被害人扭 打,俟將被害人推倒在浴室內淋浴間,隨即以左手壓制被害 人左側臉部,再跨至被害人左側,同時以右手反向緊拉被害 人之衣領,直至伍錦珊報案、警員到場將被害人上銬後,被 告始放手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不諱.....顯見被告供稱其與 其妻返家後,發覺被害人躲藏在浴室內,被害人隨即朝其揮 拳攻擊並試圖衝出浴室,兩人繼而扭打,被告終以徒手推壓 被害人臉部並緊拉被害人衣領之方式壓制被害人乙節,應屬 可採。是被害人侵入被告住處行竊,遭發覺後旋出手攻擊被 告,核屬現在不法之侵害,衡諸當時情狀,被告與被害人扭 打、進而壓制被害人,應係出於防衛意思。至證人伍錦珊於 原審審理時固證稱:伊於警詢時曾向警員表示伊記得竊嫌說 「我只是來偷東西,不會傷害你們」等語見原審卷第27頁 正、反面),然被害人既侵入被告住宅竊盜在先,復為逃脫 而出拳攻擊被告,則其縱曾出此言,仍無礙於其於案發時對 被告及其妻有不法侵害行為之認定。
().......
(三).......
()....
()......被告當時又不知被害人是否攜帶兇器,因 恐被害人逃脫,可能對被告之孕妻造成威脅,故被告於此危 急情形下,採取與被害人扭打、並徒手推壓被害人臉部同時 緊拉被害人衣領、將被害人壓制在地之防衛手段,固難謂非 必要,惟其於見戴口罩之被害人呼吸困難、手部發抖、臉色 蒼白後,仍持續壓制被害人之臉部並緊拉其衣領,直至警員 到場時,被害人已呈雙眼緊閉、臉色發黑、全身癱軟、無意 識狀態而遭警員上銬後,被告始放手,終至被害人窒息死亡 ,揆諸前揭說明,其所實施之防衛方法,有失權益均衡之相 當性而逾必要程度,自屬防衛過當。所辯:係正當防衛,並 無防衛過當,亦無過失云云,均不足採。
()至被告辯稱:警員到場時,被害人都還在動,就是腳會一直 踹馬桶、手一直抓伊,直到警員對被害人上銬、伊放手後, 被害人才開始不會動云云,不惟與其妻伍錦珊於被告與被害 人扭打過程中所拍攝之照片顯示被害人之右手、右腳皆垂放 地面,並無舉起抗拒被告或踢踹之動作乙節不符,亦與警員 蘇詠祺、鐘士凱獲報到場處理時所見被害人僅有呼吸、卻已 無意識、雙眼緊閉、膚色發黑等情迥異,業如前述,此部分 所辯,既與客觀事證有違,自難遽採。被告復辯稱:伊不知 被害人患有心臟病,對於被害人本身有疾病,較常人易於死 亡,並無法預見云云,惟其於持續以左手施力推壓被害人左 臉並以右手反向緊拉被害人衣領之過程中,既察覺被害人有 喘不過氣、臉色蒼白、手部發抖等情形,顯已能預見其持續 緊拉被害人衣領之防衛行為,極易使被害人呼吸受阻,而有 造成被害人死亡之可能,業如前述,縱其不知被害人患有心 臟疾病,亦無礙於其對被害人之死亡結果已有預見可能之認 定,故此部分所辯,亦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另 辯稱:伊為保護自己與家人之安全而壓制被害人,乃一般人 皆會為之舉動,依據當時情況,社會無法期待伊不為防衛行 為,而放任被害人對伊及伊配偶為可能之攻擊而不顧,是甚 難期待伊不為壓制被害人之防衛行為,被告對於結果之避免 ,欠缺期待可能性,應無罪責云云,然如前所述,被告偕孕 妻返家,驟然遭逢躲藏於其住處內之竊賊揮拳攻擊,被告於 遭此侵害之危急處境下,固難期待其不為防衛行為,然其既 自承於防衛行為持續中,已見被害人有「掙扎且有喘不過氣 的樣子、手也開始抖、臉色蒼白、比較沒有動作、感覺快沒 力、快不行、且口罩下方流出紅紅的鼻血或檳榔汁」等情, 卻仍持續壓制被害人之臉部並緊拉其衣領,直至警員到場時 ,被害人已呈雙眼緊閉、膚色發黑、身體癱軟、無意識狀態 而遭警員上銬後,被告始放手,則被告此等防衛方法,顯已 逾越必要程度,其對於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自應負其罪 責,所辯對於結果之避免欠缺期待可能性云云,亦屬無稽。
               105    年    9    6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葉騰瑞           法    莊明彰           法    陳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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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許多人熱議,但沒空找出判決來看(甚至連網路律師也是!?).因此我貼出部分判決來,供大家參考。
我想任何人都可以在這份判決中找到自己的贊成/反對理由。其中,有幾個媒體未提「隱藏版」事實頗有趣

1、屋主太太作證,竊嫌曾說「我只是來偷東西,不會傷害你們」。
2、被告(屋主)在庭上說謊,辯稱竊賊全程掙扎,意圖掩蓋竊賊已癱軟昏迷之事實。
若比較沒有sense的媒體記者
將原標題「護孕妻勒斃竊賊    判刑2月確定」,
改成標題「護孕妻勒斃已無抵抗之竊賊   屋主庭上掩飾說謊   判刑2月確定」,那可就是令觀眾「大失所望」的報導了。

發表於 2016-9-20 18:47:47 | 顯示全部樓層
之前在蘆洲工作,有個男人去醫院看完病,途中買了50元麵包,扲在手上晃,讓後面兩個騎機車的歹徒搶了!


發表於 2016-9-25 11:52:4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benjamin 於 2016-9-25 11:53 編輯

真的~在美國的確是正當防衛

請看這則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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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924/955446/

3匪入屋打劫 亞裔女開槍自衛擊斃1人

2016年09月24日23:29      
美國喬治亞州三名持槍搶匪闖入一民宅打劫,屋內一名身穿睡衣的女子開槍自衞,不單嚇得搶匪落荒而逃,

她還擊斃其中一人,其餘二人則落荒而逃。事發於上周五凌晨4時,三名匪徒從前門闖入,並在屋內搜刮現金。
由警方公佈的屋內監視器畫面所見,一名匪徒突然發現該女子,馬上舉槍指著她,未料她開槍先發制人。
兩名匪徒馬上開門逃往屋外,另一人則在女子面前走過,往屋內另一出口逃跑。
身穿睡衣的女子走往大門向屋外開槍。
遭打劫的為一亞裔女子是一家餐館老闆,同時經營海鮮生意,
調查人員認為她被當成作案目標,是因為她做生意有錢。匪徒至一28歲的利克斯(Antonio Leeks)
事後倒斃屋外,當場死亡。另兩人在逃不清楚是否中槍。女子事後冷靜報警。
監視器中匪徒的容貌清晰可見,警方希望市民可提供線索。
警方表示女子作出正確反應,不會對她提出控告。(國際中心/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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