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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張開基

護孕妻勒斃竊賊 判刑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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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11 17:26:4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蝴蝶 於 2016-9-11 17:32 編輯
bershen 發表於 2016-9-11 00:11
大家不妨想想,既然人類社會創造"正當防衛"的概念,
為什麼又創造了"防衛過當"的概念?這不是立法者,審判者 ...

不見得是輕判!如果媒體的報導屬實,竊賊有吸毒、心臟病史,所以死因孰為因?
孰為果?

一般人很難接受的是,面對一位持有刀械的小偷,要如何手下留情?大家是不是既
要有防衛的能力,又要有急救的能力?那如果小偷是裝昏倒,反過來傷了你或殺了
你,那要怎麼辦?只能說命不好嗎?

法律原本就該保護善良的社會大眾,而不是離善良的民眾越來越遠!

 樓主| 發表於 2016-9-11 17:31:20 | 顯示全部樓層
菲國涉毒亡魂 已直逼3000

中央社 – 2016年9月11日 下午12:40

   

(中央社記者林行健馬尼拉11日專電)自菲律賓總統杜特蒂上任以來的2個多月間,菲國因涉毒而喪生的民眾,已接近3000人。

菲律賓警方最新報告顯示,從6月30日到9月10日,有1466名涉毒者在代號「雙槍管」掃毒行動中喪命,他們因拒捕而引發槍戰。

報告補充,另有1490名涉毒者被不明武裝分子「私下處決」,棄屍街頭,他們的身邊多留有「我是毒販」之類的紙牌。

警方發言人卡羅斯(Dionardo Carlos)說,警方在這段期間一共執行了1萬7389次的掃毒任務,除擊斃1466名毒嫌以外,還逮捕了1萬6025人。

另方面,有65萬9959名吸毒者以及5萬2568名毒販,或因擔心自身安危,因希望改過自新,而向警方投案,尋求戒毒。

由於被警方擊斃的毒嫌幾乎都未經法庭判罪,政府凌厲掃毒行動因此引發「法外殺戮」之議,人權組織、聯合國、美國都曾公開表示關切,新任總統杜特蒂因而與美國總統歐巴馬及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發生齟齬。

在甫落幕的東南亞國家協會峰會暨相關峰會期間,杜特蒂與歐巴馬繼續相互嗆聲,杜特蒂強悍要求他國勿干預菲國內政,「掃毒將會繼續,會有更多毒嫌被殺」,歐巴馬則回應,掃毒應循合法程序進行。

雖然掃毒行動在外國人眼裏有違反人權疑慮,但在菲律賓國內,杜特蒂的民意支持率依然甚高。

發表於 2016-9-11 17:49:3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行雲流水 於 2016-9-11 17:53 編輯

張老師...不知道您是否有空看看我轉貼的
至於張老師說是事不關己渾話的那篇...不好意思我只看了一點就看一不下去了....我沒有興致讀芭樂推理文...
我有找到不同論述觀點的....不過都有些時間的文章也許張老師也讀過了

網路上最容易找到的見解
防衛過當的見解
http://talkchick13.pixnet.net/bl ... B%E9%81%8E%E7%95%B6
支持判刑的見解...防衛過當PK過失殺人...新聞請自己看
https://www.google.com.tw/?ion=1 ... B%E9%81%8E%E7%95%B6

其他的見解
重點是後面德國的論述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 ... &id=100000360880676
這一篇我看不太懂
http://www.npf.org.tw/printfriendly/14551
和上面差不多...但更詳細...太專業...看不懂
http://www.npf.org.tw/2/15261
堡壘原則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027002321-260408
這一篇不知道是不適合貼上來...看一下....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823

第一篇的最後...也是一開始....我在看這個案子大部分支持防衛過當理由基本的疑問...也是我認為可以以正當防衛判無罪的原因...就是後面那個部分...德國的觀點
自己文章寫不好...只好借花獻佛




發表於 2016-9-11 18:57:09 | 顯示全部樓層
行雲流水 發表於 2016-9-11 17:49
張老師...不知道您是否有空看看我轉貼的
至於張老師說是事不關己渾話的那篇...不好意思我只看了一點就看一 ...

閣下貼的其中一篇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027002321-260408

此案例是經典中的經典,

審判結果,刑事部分,皮爾斯獲判無罪;但民事部份,法院認為他有過失責任,應賠償美金65萬元給服部的家屬。

跟台灣這次的案例判決,算是雷同。

 樓主| 發表於 2016-9-11 19:28:59 | 顯示全部樓層
行雲流水 發表於 2016-9-11 17:49
張老師...不知道您是否有空看看我轉貼的
至於張老師說是事不關己渾話的那篇...不好意思我只看了一點就看一 ...

謝謝你提供這麼多資訊,我統統看完了;

我認為後面二篇不錯,所以轉貼引用供所有關心這事的網友參考:

其一,


    美「堡壘原則」:誰硬闖我家  誰準備送命            2014年10月27日 10:37


        
                                                                        
               
            




                        
                    張姓竊賊潛入民宅行竊,碰巧返家的何姓屋主是海軍陸戰隊退伍,有專業的搏擊身手,竊賊反遭住戶勒斃。(翻拍畫面、讀者提供)            
美國的住宅,裝鐵窗者遠不如台灣比例之高。因為基於美國的「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面對私闖者,民宅主人基於自衛,予以開槍格殺,通常是無罪的。
「堡壘原則」引申出「住宅防衛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不只美國,西方文明很普遍的運用這個法則。而且不只住宅,有些地區進一步延伸至工作場所、私人車輛、車道。
這種觀念起源甚早,羅馬帝國已經有了。17世紀時,英國訂為法律,理由是「一個人的家是他的堡壘;每個人的家是他最安全的避難所」。為了保衛自己及家人的生命、財產不受侵犯及威脅,拿起武器或豁出死命與闖入者搏鬥,視為天經地義。
英國這個法律由移民帶至北美大陸,逐漸成為美國各州的法律。美國憲法修正案第4條也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得侵犯」。有些州的法律甚至明文規定,「只要屋主認為闖入者可能使用暴力,不論這種暴力多麼輕微,屋主都有權使用任何程度的力量予以制止、反擊,包括使用致命力量」。
在實際運作上,這類槍殺闖入者的案件有時會有爭議。最有名的發生在1992年10月,地點在路易斯安那州。16歲的日本交換學生服部剛丈穿著電影《週末夜狂熱》中約翰‧屈伏塔的裝扮,和朋友出席萬聖節派對。但走錯了門,按鈴,無人應門,兩人遂轉身離開。但此時女主人開了門,服部等人以為走對了,高興的向女主人走去。女主人看到是不認識的人,且穿著特殊,遂向丈夫示警。屋主皮爾斯(Rodney Peairs)持槍警告兩人「Freeze」(別動),但服部可能不了解,繼續向前,並說「我們是來這裡參加派對的」。在距離房屋主約1.5公尺處,皮爾斯開槍,服部不幸喪命。
審判結果,刑事部分,皮爾斯獲判無罪;但民事部份,法院認為他有過失責任,應賠償美金65萬元給服部的家屬。服部的父母用這筆錢成立了兩個基金會,一是鼓勵美、日中學生交流,一是遊說槍枝控制。

其二,

  屋主勒死竊賊是「防衛過當」?這種論點根本是「紙上談兵的書生之見」

   
  Photo Credit: Peter Gordon @ Flickr CC BY 2.0

            唸給你聽
  
      字級  


      彭振宣   

  
  曾經夢想成為一個菁英,但很快就發現這個世界不需要菁英。於是希望讓自己成為一個公民。以一個公民的力量思考、行動,想親眼見識看看匯聚每一個公民的「共和」力量,究竟能為社會,為這片土地帶來什麼樣的改變。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美國的「堡壘原則」其實才是法律有具體考量屋主與竊賊攻防的現實面後,所制定的合理原則。相反的,台灣法律所奉行的卻是一種書生坐在冷氣房,完全抽離現實脈絡的一種架空正義觀。
   
     關於最近小偷行竊被屋主勒死的事件,引發了社會上的廣泛討論。目前比較受到矚目的有呂秋遠律師的意見,以及沈伯洋律師的〈【撲馬想想】屋主勒死賊,賊嚇死台灣〉,還有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訪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的〈【說法】勒死小偷是正當防衛?〉。上述幾篇主流觀點,都是傾向屋主確實防衛過當。然而與這些主流觀點不同,我不認為這次的事件中,屋主格殺竊賊有何不妥。
    在談我的論點之前,我想先來談在數個月前我與一位朋友閒聊的經驗。當時正好發生了鄭捷在北捷屠殺旅客的事件。我這位朋友從國中開始練跆拳道,大學練柔道,出社會後則練詠春,練武也有近20年的經驗。
    我跟他說:「要是你遇上這件事,死傷可能就不會那麼慘重了吧。」他卻回我:「要是我在那車上,除非鄭捷真的出手攻擊我,不然我絕對作壁上觀,不會出手。」因為這位朋友不是冷漠的人,平常也很關心社會。因此我大驚反問:「這是為什麼?」
    朋友回答:「在那種狀況下出手搏鬥,唯一確保安全的情況,只有打到鄭捷沒有任何反擊能力。但這只有當場把鄭捷毆死,或是把他打成重殘才辦得到。但以台灣現在的法界觀念,這麼做絕對會被判成防衛過當。弄不好要吃殺人罪,最輕也會是過失殺人或過失傷害。而像我一個領薪水的上班族,要是被判過失傷害好了,不管刑度怎麼樣,一背了刑事前科,我的工作立刻玩完,前途全毀。」


    而當時我私心認為台灣法界或許如此,但民間社會斷不會如此顢頇,為了這件事我還跟他辯了半個小時。現在想想,反而是這位朋友料事如神,我則是把事情想的太過幼稚美好。
    關於呂秋遠律師的意見,因為是依據現行的台灣法規來論斷,因此我不打算做出什麼批評。因為值得批評的不是呂律師依據當下法律作出的判斷,而是當下的這些法律根本有問題,必須要靠民間「推動修法」才能解決。
    但在現行法條之外,從觀念上去談屋主防衛過當的言論,就是我要批評的重點。因為這些論點根本是「紙上談兵的書生之見」。
    例如這些人最愛引用的「比例原則」。這種觀念用在審判時對罪犯量刑,是很恰當的應用。但要是要求與匪徒格鬥中的當事人必須遵從「比例原則」,也就是反擊應該只能根據對手對你造成威脅來對應;則根本是一個脫離現實的要求。
    因為審判是「靜態」的,所有事實都已經發生,你當然能坐在那裡仔細權衡,想一整天都沒關係。然而格鬥的當下是「動態」的,當前情況可能依據任何變數而發生各種不同的後果,因此根本不可能在幾秒鐘之內做出什麼精確的比例原則判斷。
    例如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可以花兩個小時的演講時間去談「火車難題」(就是什麼兩條鐵軌一邊有七個小孩,一邊有一個,你是列車長你打算撞死哪邊的問題),但在格鬥現場,你可能只有不到十秒的時間去讓你下判斷。
    而且「火車難題」還是一個相對單純的抉擇,因為變數根本只有「兩個」,但牽涉到的價值衝突就可以讓桑德爾賺到兩個小時的演講費。而今天你在跟竊賊格鬥時,你要考慮的變數,還有背後承載的各種價值衝突,絕對比火車難題複雜的多,台灣的法律跟法學大師,卻要求你要在十秒之內,做出哲學大師都可以寫出數十篇論文來分析的決斷,根本莫名奇妙。
    例如這次的案子,台灣法律至少就要求屋主必須要先考慮「屋主自己的武學基礎跟小偷的差距」、「小偷有沒有拿凶器」、「出招可能造成的結果與小偷的犯意之間的比例原則」。而在現場,那位屋主還有懷孕的妻子在旁。所以屋主除了要在十秒內,回答這些法律系學生在六十分鐘內可能都還寫不完的考試題目外,還要承擔妻小隨時可能受到傷害的精神壓力。
   
Photo Credit: David Sim @ Flickr CC BY 2.0    甚至有論者認為在考量反擊正當性時,要對竊賊的「身分符碼」、「階級背景」所反映出的「社會刻板印象」進行反思。請問今天屋主到底是在捍衛家人,還是在考牛津大學的PhD?
    而且要求屋主當下考慮「屋主自己的武學基礎跟小偷的差距」、「出招可能造成的結果與小偷的犯意之間的比例原則」在格鬥現場更是一場笑話。請問屋主要怎麼確定小偷的武學造詣究竟到什麼程度?難道還要兩個人先交手,看看對方的路數是「洪拳」還是「鷹爪門」?看來在法界人士中,最符合「正當防衛」精神的,恐怕是我中午看的霹靂布袋戲。
   
  旁白:素還真對上黑海森獄玄囂太子。甫接掌,雙方都運出三成功力,試探彼此根基。三招過後,雙方對彼此內力已有了解,試探已是多餘。
    玄囂太子:素還真,下一招決定勝敗,看招~(還一邊出招一邊喊招式名,讓素還真能找出不超越比例原則的招數回擊,布袋戲果然是深富教育意義的優良戲劇。)
  
    至於小偷的犯意,請問要怎麼確定?台灣這十年來有許多強盜殺人案,就是竊盜被屋主發現後臨時起意改變的。還是要屋主在格鬥開始前先問:「請問小偷大爺今天光臨寒舍是只要拿點盤纏呢?還是想與小弟較量兩招?還是非要來滅門不可?」等小偷回答之後雙方再動手。那萬一小偷不回答便先動手呢,那要算是哪一種?
    例如這次現場就有屋主懷孕的老婆。你要如何排除小偷轉而挾持屋主老婆,甚至傷害的可能。法界人士當然可以在事後大言不慚的說:「小偷最後並沒有這樣做,我們不考慮沒有發生的事。」但在屋主下判斷的當下,這可是「可能發生的事」,請問你要屋主怎麼決斷?難道要他掐指一算?
    再來,這次屋主所使用的鎖喉技,在柔道中這本來就是使人「暈眩」剝奪對手攻擊能力的招式。但屋主用力過猛,導致竊賊被勒死。這其實就說明了現實中的格鬥不是玩LOL還是魔獸世界,還有分什麼「攻擊技」、「暈眩技」、「控場技」,讓玩家可以依照現場需要,自由的運用;雙方還有血條、血量,去讓你算什麼樣的攻擊力道比較適當。在現實格鬥裡,不是什麼「武學大師」就能自由的收放他的內力。
    這又讓我想起當時跟好友在談鄭捷的事件時,他談到:「其實對練武的人來說,跟沒學過武術的人過招,是最危險的事情。因為就連練武許久的人,要控制力道大小都很艱難。而沒練過武術的人,出招沒有邏輯章法,也沒有力道控制,是最難對付的對手。
    所以武術界有一句老話:『盲拳打死老師傅。』遇到這種人只能把他打到毫無還擊的能力。但法界在裁量時,卻會要求有習武的一方背負控制力量的責任。所以練武的人真的遇到鄭捷這種人,只能盡量假裝沒看見。」
    當時我覺得這只是託辭,但現在來看,我朋友對現實才是洞若觀火,料事如神。
    更進一步,剛剛說的都還沒涉及更麻煩的「舉證責任」問題。也就是屋主可能還必須要在庭上找出證據,來證明他考量的依據。所以說美國的「堡壘原則」,其實才是法律有具體考量屋主與竊賊攻防的現實面後,所制定的合理原則。這反映出美國人在拓荒歷史中經歷無數次戰鬥所累積出的智慧。相反的,台灣法律所奉行的卻是一種書生坐在冷氣房,完全抽離現實脈絡的一種架空正義觀。


發表於 2016-9-11 21:09:1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LANHU 於 2016-9-11 21:15 編輯

若以屋主本身曾受過的背景而來論定他的動機.是否有點武斷...........

不管屋主是否有這些訓練.一般人只要碰到這種事一定"拼命"保護家人.除非他是"小孬孬"

我的認知:判他2個月刑責.緩刑2年..........."合理"

但民事判決就太離譜了............

主動侵犯人竟
還可獲得賠償.會不會太離譜了............

.
.....................

發表於 2016-9-12 00:09:38 | 顯示全部樓層
部分國家地廣人稀,不太可能"不小心"侵入庭園,
因此侵入庭園可以推測極可能具不法意圖,
加上獨棟獨院,鄰舍遙遠,呼救困難,警察更救援不及,
所以堡壘原則,有其必要性。
但是,台灣多是集合住宅,戶戶相連,是否能適用此原則?

大家不願面對「竊賊已癱軟無意識,屋主明知卻仍接續奪取其性命」之事實,
再多辯論已無意義。

也建議,若對此類判決有異議,不妨積極推動修法,廢除防衛過當之限制,才是根本之道。




發表於 2016-9-12 14:56:38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律的判決,除了考量個案,也要考量判決對社會的影響。
外國有一個年輕法官碰到一個兩難的判決,難以裁決,就請益一位老前輩法官該怎麼判比較好?
老法官說:「你想社會變怎麼樣你就怎麼判」
如果法律明文賦予「屋主擊斃侵入民宅遂行不法者無罪」應該可以減少很多入宅犯罪。

發表於 2016-9-12 20:45:29 | 顯示全部樓層
很難斷定屋主有故意殺害歹徒的企圖!
屋主並不具備實戰格斗的能力。稍具實戰經驗的人皆不會用絞殺的方式殺人。
這應該只是屋主在恐懼,慌亂下的本能反應。
用專業武術家標準,要求屋主並不公平。
練過不一定能打,海陸也有爽兵。

發表於 2016-9-12 22:24: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行雲流水 於 2016-9-12 22:36 編輯

闢謠...美國實際上的堡壘法則是非常複雜的..去美國別隨便開槍
http://liveinna.com/r62castle/
大陸那裏有很多討論解說案例...沒法子都貼上來...但也有些是不太完整
這篇算滿完整的
各位有空的話再讀吧
想了解更仔細的...請直搗英文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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