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子 發表於 2012-12-3 23:24 
Hi, James
别夸我了。还有,那个案例,最后怎么判罚的,我也不知道。我看到的介绍,只到起诉而已。
我找到了,沒錯,原來我以前看過的,是同一案例!
以下節錄自網路:
《如何做一個正直的人1:理解政治的五十個關鍵字》
關鍵字33 法律
為人的處境保留空間
楊照
一八八四年五月,一艘載了四位船員的船,從英國南漢普頓港出發,要遠航到澳洲雪梨。航程很遠,航行了一個多月後,七月五日,船在南大西洋遭逢暴風,船員操作稍一不慎,被大浪直接襲打船身,瞬間船就沉沒了。
船員緊急登上救生小艇,艇上只來得及帶了半桶水和兩個罐頭。七月九日,救生艇上的船員幸運地捕捉了一隻大海龜,靠著大海龜的肉和血,能夠繼續漂流的航程。但是大海龜提供的食物,到七月二十日左右也全都消耗完了。絕望中,船員開始討論也許應該抽籤,倒楣中籤的人奉獻生命,給其他人當食物吃。講歸講,船員們還沒有勇氣做那麼極端的事。
又撐了三天,飢渴交迫中,船長杜得利(Tom Dudley)拿出小刀,突然砍向艇上最年輕的十七歲的少年喉嚨。少年來不及反抗就被殺了。七月二十九日,救生艇終於被一艘路過的德國船隻救起,艇上除了活著的三個人外,還有十七歲少年被吃了一半的屍體。
那一定是非常可怕的景象。
三位倖存的船員,被帶回英國,一位水手同意擔任檢方證人,依照他的證詞,船長和大副被以謀殺罪起訴。
駭人聽聞的食人罪
船隻航行在公海上,等於是其所屬國家的國境延伸,換句話說,必須遵從該國法律規定。所以檢方按照英國法律指控杜得利船長和大副犯下了殺人及更加駭人聽聞的食人罪。
這種案子當然引起社會輿論注意。幫杜得利船長及大副辯護的律師,提出了兩項主要的論點。
第一,船隻是英國國境的延伸,沒錯,但船隻已經在海上沉沒了,殺人與吃人行為並不是發生在原來的船上,而是跟船隻脫離了的救生艇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英國法律也自動延伸到這樣的小艇上,因而他們的行為不該受到英國法律管轄與制裁。
更重要的還有第二點,他們所處的,並不是原本法律訂定時想像的「平常狀況」。他們在海上漂流,命在旦夕,沒有任何其他可以延命的機會,不殺少年,他們必然都會渴死餓死,從這樣的具體條件上看,他們的行為是不折不扣的自衛,是保護自己生命延續的正當自衛。
律師特別強調:茫茫海上,沒有文明的保護與協助,人只能使盡一切辦法讓自己活下去,在這種航海環境下不應該用跟文明社會一樣的觀念、規定管轄。
你覺得律師的辯護有道理嗎?那個時代,英國國力正盛,大英帝國是靠航海擴張才建立起來,也得靠頻繁的航海活動才有辦法維繫下去,社會上有的是具備豐富航海經驗,見識過恐怖海洋威嚇的人,這些人聽得懂律師在說什麼,這些人內心自問,也都覺得自己也有可能陷入類似的絕境,說不定被迫做同樣的決定,因而普遍同情被控的杜得利和大副。
法律尊嚴與人的處境
這種情況下,陪審團該怎麼判?經過反覆辯論,陪審團做出了有罪判決,不過特別要求法官對兩人從輕量刑。問題換成,那,法官怎麼判?
負責定刑的法官,宣判時破例沒有戴上象徵法官身份的黑帽,依照法條明白規定,法官還是只能判處杜得利和大副死刑。不過,法官又馬上給予兩人特赦,只要他們實際服刑六個月。
法官不戴黑帽,為了表示他不完全是以執法者的身份臨庭的。這件非常案子的確有超出法律所能規範範圍以外的條件,那部分,法官只能還原其作為一個人的身分來面對。維護法律的尊嚴,他必須判處兩人死刑,然而顧慮到真實的「人的處境」,他以作為人,同情理解「人的處境」的立場,特赦兩人,讓他們只服輕刑。
為什麼要有特赦?上面的這段歷史,應該可以清楚顯示為什麼要有特赦的根本理由。因為再好的法律都無法將複雜的人間變數全都納入考量。再周延的規定,都會碰到曖昧灰色的例外。我們不能依照特定的案子去改法律,不能主觀地說什麼樣的特別案子不受法律管轄,法律依靠其公平、一視同仁的原則,才有尊嚴、才有力量。可是,碰到不能一視同仁處理的案子,怎麼辦?
必須為這樣的多樣可能性留一條路。那條路,就是特赦。就像故事裡的法官做的,一方面維護法律,依據一視同仁的精神判刑;另一方面再依照例外的需要,以特赦予以救濟。幸好有特赦的權力可用,法官才能不傷害法律原則,又能防止因為法律缺乏彈性帶來無可挽回的傷害。以前英國法律將特赦權放在法官手裡,現在通行的作法則是轉而由最高行政首長行使特赦權,免除法官的自我角色衝突、矛盾。
理解特赦的邏輯及用途,我們就知道,特赦權不是高興怎麼用就可以怎麼用的。特赦只能在「非常狀態」,在法律精神無法預期的條件下,拿出來當作救濟的手段。特赦不能亂用,除非找到跟海上漂流求生一樣極端、非常的情境條件,才構成合理的特赦背景,要不然,那就是濫用特赦權侵犯司法權、破壞法律的公平原則了!
本文收錄於《如何做一個正直的人2:面對未來的五十個關鍵字》(本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