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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赫生童子

((轉貼))關於廢死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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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5-25 15:56:43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是案例:
ETtoday 新聞雲
政治 2012年12月9日 00:00
政治干司法? 法務部:執行死刑要考量「國家利益」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兩位國外學者發函總統馬英九,要求台灣停止執行死刑;總統府也要求法務部「妥慎研處」,引發外國人干涉內政議論。

法務部8日晚間還說,尊重國際專家善意呼籲,會「考量國家利益」,謹慎思考死刑執行問題。

適逢國外學者要審查台灣的人權報告書,讓人不禁懷疑法務部說的「國家利益」所指為何。

馬政府4月公布了一份國家人權報告,而依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國家人權報告書應該送交聯合國的專責機構審查。

台灣並非聯合國成員,馬政府想了個辦法,改為邀請兩位國外學者來台審查,當時還被稱為創舉。

因此邀請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院教授諾瓦克(Manfred Nowak)、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委員里德爾(Eibe Riedel)兩人於102年2月來台審查。

他們卻在11月致函給總統馬英九,要求台灣在此之前都不得執行死刑。

總統府則發文要求法務部和外交部「妥慎研處」,有外交官表示,國際學者的做法有干涉我國內政之嫌。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8日晚間回應,會尊重國際專家善意呼籲,法務部會本於依法行政立場,並「考量國家利益」,謹慎思考死刑執行問題。

他也重申會執行死刑,只是沒有時間表。只是適逢國外學者要審查台灣的人權報告書,讓法務部說的「國家利益」格外引人注意,

至於這兩位學者發函總統馬英九的理由為何,據了解,是因為兩人陸續收到台灣民間團體轉寄的新聞報導,內容都是關於我國法務部近期可能執行死刑。

朱學恒就說,「廢死人士三天兩頭找外人干預內政,試圖關說,找外國教授用審查的名義威脅我國不得執行死刑,這是不是破壞我國司法跟人民之間的信任?」

朱學恒表示,「兩個跟廢死聯盟站在同一陣線的外國人發函給總統府要干涉內政,阻擋定讞死刑執行,我國總統竟然沒有嚴守立場予以竣拒,卻發文要求法務部和外交部妥慎研處。」

他質疑政府單位,「為什麼不敢嚴正回應,『干你屁事』,這是我國內政。」

我的看法:
如果你們之前還說這不是你們強加你們的價值觀在我們身上,那你們只是還沒作而已。

在八成民意支持死刑的情況下(20130206加註: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最新民調,反對廢死比例達到九成一。),兩個西方廢死學者竟然可以來信要求我國不得執行死刑,已達干預內政的程度。這還不算強加,那什麼才算?

至於歡迎意見交流的部分,顯然台灣的廢死團體不當這句話是一回事,請見盧映潔告百名網友的部分。

至於由聯合國所有成員國共同認可、遵守——對於一個在SARS風暴裡置台灣人民的生命安全於不顧,依然不准台灣加入國際衛生組織(看名字還以為跟政治無關呢!)成為觀察員的組織,要跟我們談人權?

人權的定義和有無都是他們決定的,何時可以「例外」也是由他們單方面決定的。

歐盟喜歡聽廢死團體的指示譴責我國政府不守承諾,但我國政府只對人民有承諾,因為他是民主政府。

請看以下資料,引自維基百科: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2009年05月14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簽署該項公約的批准書,並於2009年05月22日公布。該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但在2009年6月15日,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

我的看法:要台灣違反民意逕行廢死,你們跟中華人民共和國說去。

承諾這種事應該是雙方面的,因此,我們對你們從來沒有任何承諾。

但任何一個當上中國民國總統的人,都對他的人民有承諾!

12、國際特赦組織支持死刑廢除的主張是否在間接批評主流宗教認可死刑的行為?

大多數宗教強調仁慈、同情和寬恕,而國際特赦組織禁止執行死刑的訴求與前述教義無異。

一個國家是否保有死刑與當地有何種宗教派系存在並無直接關連。

廢除死刑是跨越國界、宗教的行動,因此,恣意將本組織支持廢除死刑的立場視為對特定宗教的攻擊,實為以偏概全之說法。

國際特赦組織乃為致力於國際人權的非政府組織,有來自世界各地和各種宗教背景的會員,兼容並蓄各種文化及種族差異。

我的看法:
台灣是俗世政府,故本條與台灣無關。不過我覺得邏輯很怪就是了。

問題是:
是否在間接批評主流宗教認可死刑的行為?

而回答是:大多數宗教強調仁慈、同情和寬恕,而國際特赦組織禁止執行死刑的訴求與前述教義無異。

這不就是說廢死與提問者的主流宗教確實屬於不同的價值體系嗎?

最後那段兼容並蓄什麼的,台灣人不會相信,至少台灣的廢死團體不是這樣的。

碎禦劍獅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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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5-25 15:59:00 | 顯示全部樓層
((轉貼))關於廢死之我見:陸、關於國際特赦組織的說法(四)
13、政府如何能夠廢除死刑,當絕大多數的民意仍支持死刑?

看似強烈支持死刑的民意背後其實複雜又缺乏事實基礎。

民眾如果能被告知死刑執行的完整狀況,很多人或許會願意支接受廢除死刑。

一般針對大眾所做的死刑意見調查通常過於簡化民眾的意見、並忽略民眾對國內的犯罪情況、起因和打擊犯罪方式是否有正確理解。

大眾意見的形成多半是透過教育和道德規範,政府應以人權概念及犯罪政策領導民意。

廢除死刑的決定可由政府及立法者決定,即使長期以來民意一直處於反對的狀態,仍可決定廢除死刑。而且當死刑廢除時,通常也沒有強烈的公眾反彈聲音,往往皆維持死刑的廢除。

無論是刑求一個惡名昭彰的罪犯或是迫害某個不受歡迎的民族少數,政府都無法以民意支持為理由將此一行為合理化。奴隸制度在歷史上曾經合法而且為大眾所接受,但奴隸制度能夠廢除仍是透過少數反對者多年來的努力才得以成功。

我的看法:看似強烈支持死刑的民意背後……或許會願意支接受廢除死刑。

這部分不符合台灣的情形。

我前面已經提了很多真實案例,那些就是台灣人真真切切碰到的「事實基礎」。

至於死刑執行的狀況,台灣行刑方式本來就不一樣。

這段最讓我震驚的是下面說的:一般針對大眾所做的死刑意見調查通常過於簡化民眾的意見、並忽略民眾對國內的犯罪情況、起因和打擊犯罪方式是否有正確理解。大眾意見的形成多半是透過教育和道德規範,政府應以人權概念及犯罪政策領導民意。

這就是為什麼台灣的廢死團體認為一切反對他們的聲音都不用聽,而這也明顯的和前面說廢死要廣納各方聲音的部分相違背。

當他們在聽別人聲音之前就先預設對方其實不懂的情況下,他們究竟要如何聽進對方真正的聲音?

這是不可能的事。

而在台灣的情況,廢死團體也的確沒有辦到這件事。

廢除死刑的決定可由政府及立法者決定,即使長期以來民意一直處於反對的狀態,仍可決定廢除死刑。

本段即為王清峰摧毀民主以廢死的背後依據。

同時也違背了之前所說的「不是強加」。

這裡不就正大光明的提倡強加嗎?

還是在他們的標準裡,先強加到別人的總統身上,以此逼著別人的總統強加於自己的人民身上,就不算是他們幹的了?

而且當死刑廢除時,通常也沒有強烈的公眾反彈聲音,往往皆維持死刑的廢除。

台灣人反對廢死!

讓我感到最為震驚的是,以上這些看下來,我發現廢死可能根本不是什麼國際潮流。

既然在民意反對之下仍然可以廢死,又說通過的時候民眾的反應往往只是「沒有強烈反彈」(所以有輕微反彈嗎?),那麼,在那些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裡,廢死並不是如我們修改血親扶養法條那樣,是一個使他們的人民大喊:「政府作得好!早該這麼做了!」的事情。

而是他們某天一覺醒來,突然就「被廢死」了。

那些廢死國家的民眾很可能根本就沒有支持廢除死刑,所以精確上來講那也不能說是廢死國家,而是「被廢死」國家。


 樓主| 發表於 2014-5-25 16:00:04 | 顯示全部樓層
以下是國外新聞:

民調:53%英國人盼恢復死刑 請願網站最熱門話題
呂妮2011年8月7日 15:48
NOWnews今日新聞網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英國政府推出「請願網站」(e-petitions),立刻引來許多民眾上網請願,獲得超過10萬支持者的請願可以被拿到議會裡進行討論。目前最受歡迎的請願內容是「要求英國恢復死刑」。

在網站的200多件請願案例中,有超過40個是要求恢復死刑,其中一起恢復死刑的案件有高達5400人連署。外界推測,死刑問題極度有可能成為自1998年以來議會上討論的題目。

根據英國《每日郵報》的調查,有53%的人支持恢復死刑,另外的34%反對。在支持者中,有66%的人認為注射藥物執行死刑最人道,12%則是支持吊刑。

支持者中老年人比年輕人更加希望恢復死刑,但不論支持與否,受訪民眾有82%認為英國現有司法太過仁慈。

英國最後一次處死刑是在1964年,保守黨的一些議員已表示對於恢復死刑的支持。

議員飛利浦戴維斯(Philip Davies)表示,公眾對於看到罪犯從監獄獲釋後繼續犯罪感到非常厭惡。

他說:「我們應該意識到,隨著技術和DNA的進步,抓錯犯下類似謀殺罪行的人的可能性比過去小很多。

如果這場辯論能夠使我們回覆到死刑被廢除的年代,那個時候殺人犯會在監獄度過餘生,那麼這場辯論就會對我國有利。」但是也有保守黨議員表示反對恢復死刑。

除了要求恢復死刑之外,其他上網訴求的案件還包括要求英國脫離歐盟、降低投票年齡、監獄受刑人伙食只能提供麵包和水等,凡是請願內容與政府無關的,或是涉及侮辱、誹謗等都將被刪除。

我的看法:
廢死當初讓台灣人大為震驚,而且現在還感到恐懼,是因為我們從沒看過這種修法方式。

身為一個活在言論自由環境下的台灣人,我們習慣的生活是,各種意見不同的人吵吵鬧鬧的,動不動遊行或是在客廳大吵。

大家搶奪媒體版面和上電視機會闡述自己的理念。

召開記者會或在街上放傳單、演行動劇。

我們以為,當有人要對法律進行一樣與所有人都有關係的修改時,他應該會用盡各種方法讓所有人知道他正在作這件事,讓所有人知道他是怎麼想的,讓所有人聽到他的聲音,他會盡一切可能讓大眾注意到他。

廢死卻不然,廢死是靠著低調進行才在那麼多國家裡取得勝利。

在台灣他們也計畫如此,但被王清峰破壞了。

這非常的恐怖。

竟然有人是以「不要讓別人知道我們在作什麼」來達成修法目的。

在每個人發現他們在幹什麼之前,讓事情成真。

這不是台灣人能接受的作法。

廢死團體自許為少數正義,並以此將所有反對意見都打為多數暴力,不去思考對方說的話合理與否,就因為他們覺得自己是正確的少數,所以可以不擇手段。

碎禦劍獅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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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碎禦劍獅部落格:http://anlitaus.pixnet.net/blog/post/37466404


 樓主| 發表於 2014-5-25 16:02:37 | 顯示全部樓層
((轉貼))關於廢死之我見:陸、關於國際特赦組織的說法(五)
14、廢除死刑之戰勝利的象徵為何?

在上一個世紀轉換之際,只有三個國家全面廢除死刑。

如今21世紀初,世界上超過半數的國家已經廢除或停止執行死刑。

而在過去十年中,每年平均超過三個國家廢除死刑,或從平時廢除死刑轉為全面廢除死刑。並且,死刑一旦廢除就很少有恢復的機會。

廢除死刑的趨勢顯示,有越來越多人意識到比起國家以正義之名進行預謀殺人,確實是有其他更有效的替代方式。數個組織已經發起請願,希望全世界能夠廢除死刑。

國際特赦組織也參與了聖吉萊斯社區(Community of Sant’Egidio,一個位於羅馬的組織,以救助窮人為任務),共同推動廢除死刑的請願。

目前已經有超過兩百萬人簽署,這份請願書會在今年(2000)送交聯合國。

2000年在羅馬競技場(Colosseum in Rome)舉行的點燈活動顯示有越來越多人支持廢除死刑,當世界上任何國家停止死刑執行或廢除死刑時,競技場上就會連續點燈兩晚。

保留和已廢除死刑國家名單,請見國際特赦組織網站 www.amnesty.org

我的看法:
他們要怎樣慶祝自己又把自己的看法強加於一個國家之上,與台灣無關。

我注意的只有這一句
死刑一旦廢除就很少有恢復的機會。


一但他們偷渡成功,就算是多數民意,從此在那個國家裡一樣視作不存在。

15、毒液注射是最不痛也是最人道的殺人方式?
根據1998年2月10日第一次於瓜地馬拉進行的毒液注射處決案件,執行注射的人員因為過於緊張(據傳是受到死囚妻兒在旁的啜泣聲所影響),花了很多時間才將輸送毒液的管線安裝好。行刑過程又因為斷電使得受刑人經歷了18分鐘的痛楚才死亡。

整個過程被國家電視台以現場轉播方式播出。在美國,數位受刑人無法順利以毒液注射處決,原因在於他們長期施打毒品以致於血管出現問題而無法接受注射。

毒液注射確實可以避免許多其他處決方式會引起的負面效果,例如:截肢、失血、電刑會產生的血肉燒焦的味道、毒氣或絞刑過程中令人難受的景象/聲音、受刑人無法克制地排便和尿失禁等。

基於上述理由,毒液注射對於行刑人來說較為容易。但是,毒液注射卻會使得更多人成為國家殺人共犯、破壞醫療道德。

所謂的人道處決方式並不存在,死刑的過程不只是刑犯從囚房裡走到死亡。

從被宣判死刑的那一刻起,死亡的恐懼就不斷地存在於受刑人的意識中。

所謂「人道」的殺人方式不過是在為行刑人尋找一個較為舒適的行刑方式、為政府掛上人道的美名以及以大眾之名行殺人之實罷了。

我的看法:
由於台灣不用毒液,所以前面一大段跟我們無關。

最後一段的所謂人道處決方式並不存在的理由,竟然是因為「不能讓死刑犯害怕死亡,否則就不人道。」

但可以讓無辜孩子被殺,他們認為,為了廢死這一切都值得犧牲。


 樓主| 發表於 2014-5-25 16:03:54 | 顯示全部樓層
20130424補充新聞一則:殺人犯感到恐懼是不人道,那麼從沒殺過人的人感到恐懼,在他們心裡又算是什麼?

聯合新聞網 2013年4月20日 記者游仁汶╱基隆報導
十年前闖入前同居女友江美雪弟弟住處縱火,造成三名女童死亡的林金德昨天伏法。兩名被害女童的姑媽江美雪及祖母江老太太獲知林金德被槍決,忍不住說:「擔心了十年多,終於可以安心睡覺了。」

江美雪和八十一歲的老母親,昨晚受訪異口同聲表示「早就該死了!」江老太太一想起兩名無辜喪生的小孫女,眼眶頓時充滿淚水,忍不住哽咽地說,林金德做出傷天害理的事情,本來就該拿命來還,「一命抵三命,還算便宜他了!」


江老太太說,這十年多來,他們都活在縱火案的陰影下。不只兩名小孫女時常出現在她的夢中,她只要看見其他孫子,甚至別人家的小孩,就會想起二名孫女而直掉淚。


「小孩子是無辜的,如果沒有發生這件事,她們早已長成漂亮小姐了」。

江美雪表示,林金德愛簽六合彩,嗜賭成性且脾氣暴躁,只要稍微不順他的意,「拳頭馬上揮過來」。


由於林金德犯案後逃亡期間,還曾打電話給江美雪,揚言要再對江家人不利。被逮捕進了看守所,還趁中秋節免費電話懇親,打電話恐嚇江家人。


江美雪說,事發後這些年,只要林金德一天沒被處決,她們就睡不安穩,深怕會因法院改判或總統大赦,讓他出獄,又找上門。昨晚,他被槍決後,家裡不斷湧入親友的慰問電話,如今「總算可以鬆一口氣了」。

如果有基於「司法可能誤判」和「應該盡可能教化犯人」觀點才加入廢死方的人,發現他們的同伴怪怪的,有時候,他們會顯得好像完全不在乎被害者和加害者、也不在乎死刑對犯罪結構的影響,只要廢死就好,這絕對不是錯覺。

在廢死這一運動的背後,的確是由除了廢死以外什麼都不管的思維在支撐著。

因此對於台灣廢死團體在還沒有特殊無期徒刑之前就要廢死,而且對特殊無期徒刑犯人的管理問題絲毫不回應這件事,也不需要驚訝。

因為那些對他們來說,都只是用來誘騙別人贊同他們的餌食。在他們心裡,這些事從來就無須認真考慮。


對這一切,我想對廢死團體說:當你們佔優勢的時候,你們說這是世界潮流,而我們是無知的少數人;當你們不再佔優勢的時候,你們說你們是正確的少數,而我們是多數暴力。

當事情在一個看不到死亡的平台上討論時,你們說你們是和諧的一方;而當血淋淋的事實擺在眼前時,你們說邪惡應該得到保護。

當我們不知道你們在作什麼時,你們說我們不會反對;當我們知道並反對時,你們找外人來壓我們。

我還能相信你們說的什麼話?

但我已不再期待他們有意聽聽我的聲音。

碎禦劍獅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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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4-5-25 16:06:44 | 顯示全部樓層
((轉貼))關於廢死之我見補充:廢死的永恆願景到底是什麼?
我的英文不好,我知道寫這篇一定會讓我的胃痛,但我非寫不可。

在之前的文章裡,我已經證明清楚了,現在廢死方所持的理由,都是「為了廢死而找來的理由,不是他們想要廢死的真正原因」。

他們就是除了廢死什麼都不要。

問題是:廢除死刑是他們的終點嗎?

不惜破壞民主、讓社會大眾活在殺人犯再犯的恐懼之中、讓最殘忍的犯行惡性增加,他們仍然想要抵達的世界到底長什麼樣子?

現在我可以肯定的說了,他們的目標從來就不是一個「沒有人會因司法誤判被殺的世界」,而是超越了這個廢死藉口,直接抵達活地獄的世界。

請看底下三則新聞,全都是英國的,全都跟歐洲人權法院有關。

先說一下背景,英國是已廢死國家。

假如廢死團體、人權團體的目標在於使司法不會誤殺任何人,那麼他們在英國應該已經完成任務,該功成身退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

這是歐洲人權法院在維基的介紹:

歐洲人權法院(英語: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HR;法語:Cour européenne des droits de l'homme, CEDH)位於斯特拉斯堡,其乃基於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ECHR)」而創設的法院。

歐洲人權公約,其正式名稱為「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是歐洲委員會(
Council of Europe, CoE)所遵行的重要公約之一,而歐洲委員會的47個成員國皆為本公約的締約國。

任何締約國若有危害人權的情況發生時,其他國家或個人都可以將該國提付本法院進行裁決。

本法院的任何一個判決都將拘束成員國,且除了判決中所包含的建議性意見外,成員國必須要遵行該判決的決定。

歐洲委員會的部長委員會的角色便是監督法院各個判決的執行,儘管其對於各個成員國是否遵行法院的判決並沒有強制力,然而,未遵行法院判決的國家最終會受到歐洲委員會的制裁並開除,且該國將在歐洲成為被輕視的國家。

更進一步而言,歐盟對於歐洲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院有著濃厚的興趣,所以可預見的是,各個歐盟的成員國都將盡力履行其基於歐洲人權公約而來的義務。


雖然這只是英國的新聞,但這是全歐都必須遵守的判決。

而歐洲人權法院目前在整個人權思想中可說是最高的精神指標(廢死發源地歐陸是全世界的人權精神指標)。

由於人權正是廢死方的最愛,可以說,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就等於廢死方會有的決定。

第一則新聞:歐洲人權法院判決,國家有義務為牢中殺人犯作人工生殖,因為監禁生活阻礙了他身為人應享有的家庭生活。

ETtoday國際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20121228
要政府出錢讓犯人做試管嬰 英國嗆歐洲人權法庭管太多
殺人犯是否仍能享有充分人權,在英國引起爭議。

據歐洲人權法庭裁定結果,犯人也有組織家庭的權利,即便是罪大惡極的殺人犯也不例外,政府有責任付錢幫他們做試管嬰兒,讓他們在監獄裡也能當爸爸。

此判決引起英國司法大臣不滿,批評歐洲人權法庭擴權解釋。媒體憂心,一旦此大門一開,將激起民眾對犯罪者人權的質疑,歐洲人權法庭的權威性也將受挑戰。

1995年,英國男子迪克森(Kirk Dickson)偕友人毆打一名41歲中年男子致死,被判15年有期徒刑。2000年,迪克森和他的「監獄筆友」、因詐領福利金坐牢的羅琳(Lorraine)相識結婚。

2001年,羅琳因服刑期滿出獄,但迪克森仍在獄中,已婚的兩人欲進行試管嬰兒,遭當時的家庭大臣布朗基特(David Blunkett)打回票。

於是他們便透過司法救濟,申請到約
2萬英鎊(93萬台幣)的律師費,控告英國政府違反人權。

官司一路打到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都被駁回,2007年,時年35歲的迪克森和48歲的羅琳不願就此作罷,便將此案遞送歐洲人權法庭。

歷經多年的訴訟,歐洲人權法庭終做出判決,組織家庭和私人生活是人權的一部份,不可被剝奪,即便犯下重案入監服刑的犯人也不例外,英國政府需賠償迪克森和羅琳1.8萬英鎊。

此判決傳回英國,立即引起內閣成員不滿,「他們都被關了!不能繁衍後代是理所當然的事!」

但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各成員國政府都需遵守。

據英國《每日郵報》報導,現有
4名殺人犯依此判決,也要申請做試管嬰兒,而英國政府需為他們每人支付2千英鎊(約台幣9.3萬元)

英國司法大臣葛雷林(Chris Grayling)27日公開對此表達不滿,表示要杯葛歐洲人權法庭的權力,「有沒有更清楚的範例,可以告訴我們為什麼要改變人權框架?」

「歐洲人權法庭已擴大其職權至一些爭議度低的人權議題,我打算提出建議,該如何改變這狀況?」

英國多位保守黨議員也發言力挺,「當你犯罪、殺人,你當然會失去一些權利和自由。」

英國與歐盟的關係原本就很緊張,許多英國人都希望能脫離歐盟自主,《每日郵報》分析,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將造成一般民眾對犯罪者人權保護過度的疑慮,進而傷害到真正需要被保護的犯罪者人權。




 樓主| 發表於 2014-5-25 16:08:1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爬英文補充資料,關於這兩個犯人本身的背景。迪克森是因為對方不肯交出香菸,就把對方踢打到死。

於是他一九九四年被判刑十五年。等他出來時羅琳已經超過生殖年齡,來不及生他的孩子,這就是他控告政府妨礙他過家庭生活的理由。

羅琳在認識迪克森之前已經有過一段婚姻,有三個孩子。她不缺孩子,只缺一個迪克森的孩子。

他們於一九九九年認識,二零零一年結婚。

還沒有在監獄外一起生活過,他們之間的感情還沒有經歷過在外界會接受的複雜考驗。

我看到最扯的贊成這項的判決的理由,是「孩子可以協助父母改過自新。」

那孩子自己的人生呢?

犧牲現有的人還不夠,現在要「製造」犧牲者了嗎?

結果,英國政府只好乖乖付錢,並且用納稅人的錢幫其他犯人作人工生殖。

請注意,英國沒有在吃牢飯的人,如果需要人工生殖技術幫忙,他們必須自己出錢。

第二則新聞:人民不得知道殺人犯現在的長相,因為他有生命危險,所以就算他具有危險性,他出獄後還是有隱匿自己的權力。

這個新聞我找不到中文版,只好由我閱讀原文以後提供關鍵部分。

這是英文維基的內容
James Patrick Bulger (16 March 1990[1] – 12 February 1993) was a boy from Kirkby, England, who was murdered on 12 February 1993, at the age of two. He was abducted, tortured and murdered by two ten-year-old boys, Robert Thompson (born 23 August 1982) and Jon Venables (born 13 August 1982).[2][3] Bulger disappeared from the New Strand Shopping Centre in Bootle, near Liverpool, while accompanying his mother. His mutilated body was found on a railway line two-and-a-half miles (4 km) away in Walton, two days after his murder. Thompson and Venables were charged on 20 February 1993 with Bulger's abduction and murder.

The pair were found guilty on 24 November 1993, making them the youngest convicted murderers in modern English history. They were sentenced to custody until they reached adulthood, initially until the age of 18, and were released on a lifelong licence in June 2001. In 2010, Venables was returned to prison for violating the terms of his licence of release.

我嘗試翻譯:
James Patrick Bulger1990316- 1993212日)是一個住在英國Kirkby的小男孩。

1993212日,他被謀殺,被兩個十歲的男孩綁架、拷打和殺害。那兩個男孩是Robert Thompson1982823日出生)和Jon Venables1982813日出生)。

Bulger的母親帶著他到利物浦的New Strand Shopping Centre,他在那裡失蹤。兩天後他被謀殺、肢解的屍體出現四公里外的沃爾頓鐵路線上。

ThompsonVenables1993220日被指控參與 Bulger的綁架和謀殺。

他們於19931124日被判有罪,他們是英國現代史上最年輕的殺人犯。

他們被判處管束直到十八歲成年。
20016月他們被釋放。然後在2010年時,Venables
違反假釋條例而被關回監獄。



 樓主| 發表於 2014-5-25 16:09:51 | 顯示全部樓層
然後201374日,Venables又被放出來了。

他三年前因為進入禁止他前往的Merseyside(即發現Bulger屍體的地方),被關回牢裡時,警方在他的電腦裡發現了大批兒童遭受性虐待的影像,他下載和散布這些東西。

還跟一個想要出賣八歲女兒的婦人聯絡,想要得到更多。

他仍然是個危險的傢伙,管束期間並沒有讓他放棄對兒童的傷害慾望。

要注意的是,2001Venables被釋放時,關於他再犯的風險評估結果是風險「微不足道」。

而他2013年被抓回去時,政府還隱瞞他被抓的原因,只說是很嚴重的指控。

要不是記者把這件事掀出來,沒人知道他對兒童仍舊有威脅性。

關於這個案例的細節實在太恐怖而讓人反胃。在此不詳述。

Bulger的屍體會出現在鐵路上,是因為那兩個犯人認為這樣會讓這件事被誤認為火車意外,是脫罪之舉。

警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他們沒有抓錯人。

兩人的鞋子上都找到
Bulger的血,衣服上有和Bulger身上同樣的油漆,Thompson鞋底的圖案還以創傷的方式印在Bulger臉頰上。在犯罪現場發現的各種東西,有人證實這兩個犯人之前在商店裡偷了同樣的東西。

在這個案子裡歐洲人權法庭作了什麼?

他們裁定讓孩子在法院被一群成年人包圍,就足以證明這個審判不公平。

這個判決導致延長這兩個人坐牢時間的措施被取消,而導致後來的假釋。

當然了,危險犯人被釋放的情況讓英國人群情激憤,然後,按照楊宗澧(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委,曾任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的說法,如果我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國家,我便沒有機會讓這個殺人兇手死,沒有了死刑,社會選擇以制度的方式,避免讓我成為跟殺人兇手一樣的人。

以下就是他們所謂「制度」的真相,而這顯然與英國社會的選擇相違背。

英國網路上滿滿是要殺掉他的聲浪,人權團體當然不可能讓這件事成真。

為了預防私刑,英國有一個特別的「犯罪加害人保護措施」,就是以整個國家的力量,不讓任何人得知犯罪者的個人資訊。

「整個國家」。

按照Blunkett(英國官員)所說:The injunction was granted because there was a real and strong possibility that their lives would be at risk if their identities became known.」翻譯後就是:(身份保護)禁令是理所當然的,因為有一個真實而且強大的可能性使他們的生命受到威脅,假如他們被大眾知道的話。

他會擁有一個新的身份,誰都無法知道他換成了什麼名字,住在哪裡。

政府採取了和「證人保護計畫」一樣嚴密的方法保護他們。

媒體不能刊登關於他們位置和身分的消息,公開他們的照片是違法的。

事實上
Venables已經換過三次身份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假釋各有一個,還有一次是因為他自己違反保護身份安全的原則,於是國家必須彌補他的錯誤。

當然這個過程裡花的全是納稅人的錢。加上必須在(比監獄複雜得多的)外界監控他們行為的花費,幾百萬英鎊就這樣沒了。

保護措施的結果是,網路開始流傳錯誤的照片,許多人因此被錯認,無辜的人因此冒了殺人犯本來要冒的生命風險!

雖然罕見,但不是只有ThompsonVenables得到這種待遇。所有有生命危險而獲准離開監獄的人(禁令之所以罕見是因為這種人罕見,看完第三則新聞以後會知道,這種人未來將不再罕見)都可以享有這種待遇。

廢死團體的人跟我說不會有私刑,事實是如果人民想要動私刑,他們寧可讓無辜人民冒著被錯殺的風險,也要保護真正的殺人犯。

(20130903加註:英國每日郵報報導Jon Venables已經秘密釋放,並且得到了他的第四個身份。每次製造新身分都要花上大約二十五萬英鎊。)


 樓主| 發表於 2014-5-25 16:11:21 | 顯示全部樓層
第三則新聞:歐洲人權法庭宣判: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終身監禁)是違反人權的!

BBC中文網
歐洲法庭裁決殺人犯減刑 英國強烈不滿
更新時間 201379, 格林尼治標準時間14:12

向歐洲人權法庭提起上訴的三名囚犯都來自英國。

歐洲人權法庭裁決,終身監禁並不意味著一輩子坐牢,即使剝奪最危險罪犯的被釋放機會,也是違反人權的做法。

三名英國殺人犯傑瑞米·班伯、道格拉斯·溫特和彼得·摩爾向歐洲人權法庭上訴後被告知,判處終身監禁的量刑是「不人道和侮辱人格」的。

由總部設在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庭17名法官組成的專家小組說,被判終身監禁的罪犯有權得到複審,刑期應該被至少減為25年監禁。

儘管歐洲人權法庭強調,這一裁決並沒有允許立即釋放這三名殺人犯,但裁決本身已經激起更多對歐洲法庭的憤怒批評。

主張英國退出《歐洲人權公約》的英國保守黨議員卡斯韋爾說,這類案子說明,在這個法庭的治理方法中,有什麼核心東西在腐爛,所以必須取消這些所謂的法官們的權力。

歐洲人權法庭發現,要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終身監禁的犯人必須有被釋放的可能,他們的刑期也應該有被複審的可能。

但是歐洲法庭的這17人小組又說,雖然發現此案有違反人權法的地方,但法庭並不希望給上訴人可能立即被釋放的希望。

英國人的不滿與不解
三名提起上訴的罪犯中,溫特在20082月刺死了妻子;班伯在19858月殺死父母、姐姐和姐姐的兩個小孩;摩爾在1995年殺死四名與他發生性關係的同性戀男子。

他們屬於目前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監獄中服終身監禁刑期的49名囚犯。

法官在裁決中說,對這三名罪犯的刑期複審和減刑多少,應該由罪犯各自的國家當局來決定。

但是根據現有的法律,終身監禁刑期複審後,至少能保證減刑為25年以下的監禁。

英國司法大臣格雷林說,英國人民會對這一裁決很不滿,很難理解,歐洲法庭給出的信息是,法官今後將不能對犯下十惡不赦大罪的罪犯說:你永遠不會被釋放。

格雷林還說,他相信,當年那些起草《歐洲人權公約》的人在墳墓中都會被這一裁決所震驚。

他說,他強烈反對歐洲法庭的這一裁決,這只會加強他希望削弱歐洲人權法庭干涉英國事務權力的決心。

廢死方經常找各種替代方案當成支持廢死的藉口。

其中一個就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特殊無期徒刑」。

我之前的文章裡就提到了
,我認為他們只是找藉口廢死。其實連終身監禁都是違反人權的。

加上前面的兩則案例,可以得知,廢死團體想作到的絕對不是廢死這麼簡單。

他們希望的是當一個人犯下了最不可原諒的罪之後,他將因為他所作的事,得到人生的全面保障。

不只包括他的生命,還包括他的自由,或許將來還會包括他的夢想。

他們打算讓原諒加害者成為義務,而得到赦免是只要DNA是人類就有的基本權利。

至於有些人不打算作出需要被原諒和赦免的事情?

你不好好使用自己的人權,那是你的問題,誰理你啊!

(20130803加註:台灣廢除死刑聯盟已於20130723在官網發文支持歐洲人權法庭對終身監禁的看法,理由是犯人有改善自己並重獲自由的權利。

他們從來不提被害者連讓心臟多跳一下的權利都沒有。)

20130710 碎禦劍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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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碎禦劍獅部落格:http://anlitaus.pixnet.net/blog/post/38060437


發表於 2014-5-25 22:45:38 | 顯示全部樓層
目前台灣是有死刑制度
曾經有段時期,長期的沒執行過死刑

每個人都可以有讚成死刑和非死刑的立場

但今天假如是一個案件,罪證確立,沒有疑點
也沒有人為的操控,就是一個真正成立的殺人致死案

如果被害者家屬沒有和犯案者達成和解
那就應該要按照法律給予死刑
當然在要給無期徒刑或死刑時,完全看法官能不能考量
犯案者的動機,原因及犯案經過,也有那種防衛失當
或過失致死

說來說去,法律人除了條文之外,最重要的是道德和良知
但時至今日被物慾操控,是否還能把持自身操守或是流於
職業制式而無法更加的了解這些?

檢察官也是重要的一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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