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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hyuan030

執行槍決 法警撞邪「發冷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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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2 11:54:19 | 顯示全部樓層
死刑犯的人權

主張要廢除死刑的人士,除了宗教界人士的理由,絕大多數都是人權組織或者國際特赦組織的支持者,甚至本身就是其中的成員------

基本的訴求,就是認為「死刑」是一種生命刑,也就是一旦執刑之後,就再也沒有任何補救機會,因為人死不能復生,不像其他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只是剝奪其自由,一旦發現對人犯有利的證據,隨時都可以為其平反,甚至洗刷冤屈,恢復其名譽,還其清白,賠償其損失------

而且,天賦人權,沒有人能以權勢、地位、法律、制度或者多數人的意願依歸來剝奪一個人最重要的人權----生存權(或生命權),就算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針對任何罪大惡極的歹徒也不能用任何方式取其性命。

說起來或者乍聽之下都是頭頭是道,理由充足;

但是,想想;人類是高度社會化的生物,任何有社會化群聚生活的生物,必定有一套繁簡不一的「社會規範」,這當然不是完全類同於人類以文字記載的「法律」,而是一種實體的行為規範;看看我們的近親猴子或者猩猩就可以了解,族群的規範是再明確不過的;任何成員都必須謹守分寸和份際,只要出現危害族群,挑戰規範的行為時,必定會遭到懲處,有時甚至會被逐出此一族群,更甚而會引起公憤遭到肉體攻擊,導致傷亡--------

人類的社會型態更複雜,互動也更密切,因此,規範也就越精細,而一旦觸犯這個規範,特別是危害他人甚至嚴重危害到眾人時,所受到的懲處(法律)也就越沉重;

正如同一種許多人共同參與的球賽,必然會有精細的比賽規則和公正的仲裁者;當大家都能遵守比賽規則時,仍然有可能出現過失違規,更何況如果有人故意不遵守比賽規則時所引發的混亂呢?

以足球賽而言;任何一個球員只要嚴重違規,吃上紅牌,就會被逐出球場,不能再進場比賽,有些更可能被罰幾年球禁甚至終生禁賽。

我們不妨把「球員」這個身份代換為「人」;

一個球員嚴重違規會被逐出球場,是因為他自己的行為違規,先失去球員的資格才會被剝奪繼續比賽的權利。同樣的,當一個人嚴重違法,不論是殺人放火,販毒叛國等等,使自己先行失去做「人」的資格,才會被社會共同的規範「法律」剝奪其繼續生活在此一社會的所有權利,為徹底使其與社會永久隔絕,才會有「死刑」或者「終生監禁不得假釋」的刑度,前者是剝奪其生存權,後者是剝奪其自由權。其目的都是在杜絕其有再次或繼續危害社會的機會。

所以,所謂的人權,是「人」才能擁有的基本權利,但是,當一個人自己主動放棄做「人」的資格時,又還有什麼要求「人權」對待的必要可言呢?

尤其是當一些惡性重大的罪犯甚至累犯,當他們在傷害、侵害、甚至殺害一般善良的社會大眾時,他們是否尊重過任何同類生物的「人權」?

以最近發生的嗜賭婦人,一口氣謀殺三位至親,包括丈夫、婆婆,甚至自己親生母親,只是為了貪圖領到鉅額保險金來償還賭債,甚至連預備人選也已安排妥當;包括小姑和自己親生的兒子--------

這樣的喪心病狂,還能夠稱之為「人」嗎?她還有基本「人性」嗎?她在計劃謀害至親的盤算之時,在正式動手之際,是否有一丁點的善念考量過這幾位至親最基本生存的「人權」呢?

那麼為什麼當她面對司法以及社會的公理正義時,所謂的「人權」組織只片面關切和實際用力的在爭取這種「人形生物」的人權呢?

既然不是「人」又怎麼會有人權可言呢?

目前台灣死刑定讞的卻遲遲沒有執行的死刑犯多達44人,當然沒有人敢說百分之百沒有冤屈;但是,社會大眾既然相信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的防線,我們當然必須相信既然已經是三審定讞,當然在定讞的同時已經宣告了他們不再擁有生存的權利,執刑的早晚並不能改變這個事實;

簡單的說;他們連生存權都早已不存在時,又何來人權之爭;一具屍體,一堆枯骨,一撮骨灰,有什麼「人權」需要維護和爭取呢?

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屬的人權呢?一般守法的善良百姓的基本人權呢?免於恐懼和惡意傷害的最基本人權呢?誰來維護?

當我們把公理正義的權力付託給一個政府時,這是一種契約行為,政府在所有公僕宣誓就職時就已經承諾必須信守這個契約的所有條文,不得違約,不得有不當作為,也不得有故意的不作為!

王清峰女士,司法賦予妳這位法務部長「簽署或不簽署死刑執行」的權限,但是,相信妳比一般市井小民更清楚;這是一個不周沿的制度弊端,妳卻因此而不作為,容或不違法,但是妳卻辜負了絕大多數國民的付託!

當妳出現在媒體前,再有機會談論是否廢除死刑的議題時,請收斂妳的笑容好嗎?因為這是一個涉及幾十條甚至更多人命的嚴肅議題,沒什麼好笑的,也很難想像妳怎麼能夠面對「死亡」一事能笑得這麼燦爛?這麼稀鬆平常?這麼的若無其事?

看看妳背後的瘦金體書法內容吧:「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妳按月領取全體國民給予的俸祿,對死刑簽署卻是完全不作為,形同尸位素餐一般,妳對得起全國國民的鄭重付託嗎?

再強調一次:只有真正的「人」才有人權可言;嚴重侵害甚至剝奪他人生存權在先;被三審定讞在後的死刑犯,根本沒有資格談「人權」!也不容許任何人任何組織為他們爭取「人權」!

不是人,怎麼會有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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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要求 日泰恢復執行死刑


更新日期:2010/02/02 02:26 王己由/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在亞洲鄰國中曾中止死刑執行四年的日本,在一九九三年又恢復死刑執行;泰國在中斷執行死刑六年後,去年八月又執行兩名死刑犯。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發布資料顯示,全球多數國家已逐漸邁向廢除死刑,在五十九個還保有死刑的國家中,只有廿五個國家在二○○八年,實際上執行了死刑。

日本政府曾在一九八九年間,迫於聯合國的壓力,從一九八九年起中止死刑的執行,但一九九三年起還是恢復執行死刑,前年 四月十日 ,更曾在一天內由法務大臣批准執行四位死刑犯。

法界人士指出,死刑雖有「應報主義」的色彩,但在亞洲一些國家,贊成死刑的民意,一直居高不下,想要廢除死刑或完全不執行死刑並不容易。以日本為例,該國就死刑的態度雖受到國際間的非議,但日本政府仍表示會設法加速執行死刑,因為是應輿論的要求。

至於泰國雖然中斷執行死刑六年,卻在去年 八月廿四日 ,重新執行死刑,以注射藥物方式,在泰國中部的監獄處決兩名煙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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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夫殺婆殺親媽 狠婦認錯求重生

更新日期:2010/02/02 04:11

〔記者佟振國、楊金城、陳鳳麗/綜合報導〕南投檢警偵辦林于如涉嫌殺母、毒殺婆、夫3人案,昨日借提林于如至兩個現場模擬犯案,狠心的林女,終於在檢警面前流淚痛哭認錯,希望能有重生的機會,能再見孩子一面。對於殺人動機,林女仍供詞反覆,檢方更批為「一派胡言」。

林于如昨至南縣學甲鎮母親林侯月雲住處、南投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房進行現場模擬,林女面對大批媒體詢問,為何對至親如此狠心?是否後悔?始終低頭不發一語,林女丈夫劉宇航的姑姑們也向她喊話,她們希望林于如為了年幼的孩子能夠放下,在獄中真心悔改。

在模擬、偵訊過程中,林于如保持一派冷靜,直到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林佳裕最後問她是否認罪?林于如才痛哭認錯,希望檢方能給她重生的機會。

檢方說,林于如在學甲鎮親生媽媽與同居人陳指定住處2樓樓梯間,從背後推媽媽下樓後,將顱內出血昏死在1樓樓梯口的媽媽拉直雙腿,製造意外摔下樓的場景後離去。林女拿到媽媽的保險金後,償還欠哥哥的50萬元借款和欠生母同居人陳指定女兒的30萬元等債務。

陳 指定、陳柏諺父子也以證人身分由檢方偵訊,林侯月雲在97年11月10日下午3點,先被下樓準備上班的陳柏諺發現「阿姨」昏倒在1樓樓梯口,再通知陳父報 案救人,林侯月雲仍傷重不治。陳指定說,案發後真的以為發生意外。對此,檢方說,案發後有無共犯幫林于如掩飾犯行?仍待釐清。

牽拖老公 檢批假悔改

至於林于如涉嫌詐領保險理賠金部分,檢警追查林于如犯案動機是否與賭債有關,她雖否認並稱所有債務已用母親保險理賠金清償完畢,惟檢方掌握資訊顯示,林女在丈夫死亡後,還有組頭催討百萬元債款。

據透露,由於婆婆和丈夫的保險受益人都是林女的幼兒,且婆婆和丈夫都已死亡,因此林女否認為保險理賠金殺人,並稱殺夫是因遭家暴,而殺婆婆是丈夫策劃,並唆使她去做的。

兩度爭取交保 被駁回

林于如向檢警表示,丈夫因想投資生意需要一大筆錢,獲知她有幫婆婆保險,心一橫就要她為婆婆注射藥物,若婆婆能死,就能獲得保險理賠金。林于如的說法,檢方批為「一派胡言」。

據悉,林于如在收押禁見後,除透過其胞姊爭取兒子的監護權,更兩度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押,但均被法官駁回。

發表於 2013-4-22 11:54:57 | 顯示全部樓層
自願擔任「送行者」志工的後續動作

看到新聞;白冰冰要考法警,自願擔任「劊子手」槍斃那些死刑犯,真的令天下男子汗顏!

花蕊夫人曾有詩慨歎:「十四萬人齊解甲,寧無一個是男兒?」
  
這種血腥殺戮的事怎好讓一位優雅的女性來動手呢?難道台灣的男人都是只會跑步的軟腳蝦嗎?

其實,自願擔任「劊子手」,那也是我一直的想法;

昨晚,弟弟來家裡,剛好看到好幾台電視正在播出這段訪問,看到白冰冰的咬牙切齒,慷慨激昂,再相較於王清峰的「笑容可掬」,真的是更加令人咬牙切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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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的全文,我已經傳送到法務部長王清峰女士的信箱;

經過認證後,得到暫時的回覆如下:

"hotline@mail.moj.gov.tw"
本機關已收到您的來信,您的問題會盡快給您回覆,謝謝您的來信。

就請大家拭目以待;看看結果如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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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告訴大家; 我不是在鬧著玩的,我是非常認真的!

我也想告訴大家;無論如何,請相信公理正義還是存在的,你期望有,我也期望有,所以,任何一個時代總會有跟你、我 一樣的人,對公理正義還是充滿信心的,也必定有人會適時挺身而出來爭取和捍衛的!

千萬不要失去希望!

發表於 2013-4-22 11:55:31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務部給我的回函

請先看看法務部正式回函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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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E-mail函   
您好:
您關心國事,本部至感敬佩,所提有關死刑的寶貴意見,將留供本部參考。目前本部之死刑政策,請參閱下列新聞稿。謝謝您。
                            法務部 敬啓


法務部新聞稿( 99年2月1日 )
針對輿論誤解「法務部將於100 年11 月底前完成檢討廢除死刑」,澄清說明如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已於98 年12 月10 日施行。其中第8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 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 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本部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該條規範內容,自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 條之規定,於100 年12 月9 日前完成檢討,並非本部屆時將「完成檢討、廢除死刑」,亦非屆時將「完成廢除死刑」。

死 刑是否廢除涉及高度專業、社會價值觀、文化觀與民意等因素。我國歷年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是以本部採取「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期望隨著社會發展、法 治觀念成熟、廢除死刑相關配套措施之提出,去除民眾疑慮,凝聚共識,以階段化方式,達成全面廢除死刑之理想。本部已成立「逐步廢除死刑政策研究推動小 組」,聘請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包括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的代表、律師,規劃提出完整的廢除死刑配套方案,包括死刑廢除後的刑罰替代方案、獄政之管理教化配 套方案、完善的被害人保護制度方案、強化治安方案、教育宣導方案,化解民眾疑慮,提高民眾對於廢除死刑的接受度,以縮短達到全面廢除死刑所需時程。

鑑 於死刑一旦執行,將造成生命無法回復之結果,本部對於死刑之執行至為審慎,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亦至為嚴謹。依據本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之規定,死 刑判決確定之案件遇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最高法院檢察署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本部。已判決定讞之44 名死刑犯,因聲請釋憲、最高法院檢察署調閱卷證、法院借卷審理及本部審核有無再審、非常上訴等因素,致未對渠等執行死刑。

媒體報導「完成檢討廢除死刑」之語意不明,易生誤解,特予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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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看上文中的一些詞句:
1.「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
2.「逐步廢除死刑政策研究推動小組」
3.「以縮短達到全面廢除死刑所需時程」
4.「已判決定讞之44 名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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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紅字來標示,那個才是大家關心和爭議的重點;其他的字句幾乎都是「和稀泥」,企圖淡化稀釋重點的煙霧彈!

首先,台灣絕大多數的民意不希望「廢除死刑」;所以重點是在究竟「要不要廢除死刑」?而不是先已經確定一個肯定既定的「要廢除死刑」,然後再把焦點模糊成「逐步」、「逐步---政策研究推動小組」或者「縮短所需時程」;

有沒有發現?法務部的說明是「我國歷年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是以本部採取「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

請問:這是什麼心態和矛盾的詞句呢?

明明知道「我國歷年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然後又偏偏要一意孤行,違逆大多數民意來個「逐步廢除的政策」,這不是非常非常奇怪嗎?不正是古話所說的:「倒行逆施」嗎?

既然大多數民意是反對的,那麼就不應該輕言「廢除」,不管是「立即廢除」或「逐步廢除」,又或者是「偷偷摸摸廢除」,那個不但不是重點,而是和立意完全相反的主張與操作方式,根本沒有商榷的空間。

所以,法務部是早已決定要「廢除死刑」;明明知道大多數民意反對,還是堅持一定要廢除;王清峰部長甚至露骨的表示:此後要執行死刑的可能微乎其微。

法務部也早已決定要「廢除死刑」;所以,根本不想跟全國民眾商量要不要「廢除」?他們只是在估算什麼時候是比較好正式廢除的時機?

他們對於目前已經死刑定讞的人犯,也不是要不要執刑,而是怎樣讓他們不會被執行死刑,慢慢琢磨一個可以自圓其說的「配套措施」,他們並不在乎大多數民眾會喊痛哀號,只是在設法讓音量小一點點。

所以「定讞」只是一個可以把玩的名詞而已;只要有個說詞,「定讞」還是有討價還價甚至完全免費的空間,所以即便「死刑定讞」,人犯還是可能可以長命百歲,壽終正寢的!

發表於 2013-4-22 12:55:23 | 顯示全部樓層
只求「最廉價的正義」也不可得

請先看這則新聞:看看所謂的「人權團體」是多麼擅長於詭辯和玩弄詞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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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團體強調:死刑是廉價正義

更新日期:2010/03/28 04:11
〔記者謝文華、陳怡靜/台北報導〕網友上凱道聆聽受害者故事,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直指,如果以為執行死刑就能讓受害者得到安慰,這是「太 廉價的正義」,處死犯罪者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受害者家屬的心靈撫慰、生計及後代輔導、教育,都須制度性照顧,政府應建立完善機制保護受害者。
朱 學恒批判支持廢死的人權團體、律師不夠重視受害者,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大呼冤枉,聯盟強調,支持廢死與關心受害者之間並不衝突也非互斥,社會應該討論的是究 竟執行死刑是否真能撫慰受害者?真能遏止犯罪?
不過,律師李勝雄認為,其實終身監禁是比死刑更嚴重的懲罰,「留著他,是要他認錯、悔改;而 打死他,他就沒有認錯、贖罪機會!」
李勝雄沉重表示,批評加害人辯護律師,是不了解國內訴訟辯護制度。他們當然關心、同情受害者,但仇恨一 直留著,對受害者真的是好嗎?以牙還牙的作法,能讓社會更進步嗎?像二二八受害家屬,追求真相平反、補償,但從沒要蔣介石的後代來代替受懲罰。
「社 會已喪失討論空間」
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系副教授姚人多說,社會為何有很強烈的聲音想看到有人人頭落地,反應出一種停滯不前、對政府缺乏行動力 的深沉焦慮。「站在廢死立場,不執行死刑,並非就是不懲罰加害人!」姚人多無奈說,台灣社會喪失討論的空間,需要冷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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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買了幾個饅頭,一面走一面吃-----
路邊有個乞丐求他分一個饅頭給他充饑,因為他好幾天沒吃東西,眼看就要餓死了。


這人說:這怎麼行呢?饅頭太廉價了,我拿不出手,這樣吧;你明天在這裡等我,我請你去城裡吃海陸大餐吧!


這就是「人權團體」的詭辯招術!

如果連最廉價的正義都求之而不可得時;還奢言什麼「受害者家屬的心靈撫慰、生計----完善機制」?

更吊詭的邏輯是:好像只要給了「受害者家屬的心靈撫慰、生計----完善機制」之後,加害人就好像可以「無罪一身輕」了?因為「留著他,是要他認錯、悔改;而 打死他,他就沒有認錯、贖罪機會!」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最天經地義的事,連一些殺人犯本身都認同;甚至也認為自己被判處死刑而遭到執刑本來就是罪有應得,一樣是天經地義的,反而是一些根本不相干的什麼濫慈悲甚至別有用心的「人權團體」在逆向行駛!

請問:依法執刑和照顧受害人是二選一的選擇題嗎?只能選其中一個嗎?是執行死刑之後,受害人家屬得到所謂「最廉價的正義」,整個社會認為受害人家屬就不應該再受到「心靈撫慰、生計及後代輔導、教育,制度性照顧,政府應建立完善機制」了嗎?所以大家對他們就會「孤立」而棄之不顧了嗎?

請這些「人權團體」告訴社會大眾,是誰規定,或者是上帝或者佛祖交代不可以兩者並行的???

律師李勝雄認為「留著他,是要他認錯、悔改」。這更是似是而非的狡辯!

第一,留著他,他百分之百會認錯,悔改嗎?如果他死不認錯,毫無悔意怎麼辦?到時候槍斃2次嗎?
第二,他表示願意認錯悔改了,什麼樣的機制或儀器可以判別真假?
第三,最重要的是,一個死刑犯認錯悔改對整個社會可以創造什麼了不得的貢獻?
第四,一個死刑犯認錯悔改與否,對受害人和整個社會有什麼樣的補償作用?
第五,一個死刑犯不論認錯悔改與否的活在監獄中,和一個死刑犯不論認錯悔改與否的燒成灰或埋在泥土中,對整個社會有多大的差別?唯一的差別是前者還要浪費更多社會資源而已。

清華大學人文社會系副教授姚人多說:「站在廢死立場,不執行死刑,並非就是不懲罰加害人!」

「終生監禁」是剝奪人犯的自由權,當然也算是一種懲罰,但是,這樣的懲罰是絕對不夠的,尤其是對於那些惡性重大的連續犯,「終生監禁」顯然是太輕了---------就如同對於「酒駕撞傷路人」的駕駛,只罰他24小時之內不得開車,然後不用罰款也不用賠償傷者,受傷路人的醫藥費和補償金全部由國家負擔,這樣的懲罰夠嗎?

法律既然有各種輕重不等的罰則來懲罰加害人,那麼就該確實有輕重緩急的等差待遇;否則殺一個人是「終生監禁」,放一把火燒死二、三十個人也是「終生監禁」,為了圖謀保險金,預謀殺害自己全家七、八個人仍然是「終生監禁」----那麼懲罰的意義和等差又何在呢?

不論在任何時代,任何地區,「死刑」必定還是有其嚇阻作用的;主張「廢除死刑」不論是為了自己的宗教信仰或者個人偏執的生命觀,更甚至是別有用心者,都是一種荒謬的主張。

王清峰已經做了最不良的示範;昭告世人;殺人犯固然可怕,但是一個人的偏執對整個社會危害更可怕!

如果「人權團體」堅信「執行死刑」是「最廉價的正義」!OK!請放手去做吧!因為受害人家屬不反對甚至是極度渴求這種「最廉價的正義」的!

請高抬貴手,給予他們「最廉價的正義」吧!因為如果連乞求最廉價的正義都不可得時,這個社會將不再有人性了。

發表於 2013-4-22 12:58:59 | 顯示全部樓層
以德報怨,何如?
論語「憲問」篇: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將何以報德?以直報怨,可也。」


有人問孔子:「您對以德報怨,有什麼看法?」


孔子回答說:「那麼又如何來報答對我們好和有恩德的人呢?只要公平正直的對待有怨仇傷害我們的人,就可以了!」


儒家思想最不同於法家和道家或者最講究「博愛」的墨家;就是儒家主張「愛」是有親疏等差的,也就是說因為我們是人,我們的能力是有限的,我們能愛護和照顧到的範圍也是有限的,所以只能從自身以「螺旋狀」的方式向外擴大,並自然遞減;


所以我們最愛的應該是自己,然後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然後才是其他親朋好友,鄰里以至國人及天下人。
也所以,我們是不可能「兼愛天下,一視同仁」的,不是我們不願意,是我們力有未逮,所以,明知做不到去高唱博愛是沒有意義的,加上人性的自私,我們當然最愛的一定是自己和最親近的人,不可能是愛天下人如己的。
補充:「儒家」思想是比較務實的,所以,不會唱高調去鼓吹人力和人性做不到的事情。

更或者說:大凡會說:我愛全天下所有人的,或者普天下沒有我不愛的人,那個是「天下最輕鬆的屁話」,反正又不犯法,也沒有辦法強制他要兌現!


因此,對我們有恩德的人,我們應該知恩圖報,同樣報以恩德,但是,對於傷害我們有怨仇的,我們即使不用「以怨報怨,以暴易暴」,但是,我們必須不同於對待恩人的方式來處理,最好最合理的方式就是公平正直,在現代社會不能動用私刑,因為我們和國家有著以憲法為基礎的「契約行為」,所以我們既然把制裁的權力委託國家公權力來執行,那麼就把傷害我們,對我們有怨仇的人交給國家的法律公正的來處理。
也因此,如果我們的法律有死刑,不幸有人觸犯而必須被處以死刑時,我們也只能「以直報怨」,這是我們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的一種不得不的方式,所以不能「以德報怨」,也沒有「寬恕」與否的問題!
同樣的,越是高度社會化的國家,組織越精細,越是無力抵抗粗暴的傷害,人口越來越集中於都市,人與人之間的空間越小,關係越緊密也越緊張,也越容易受傷,如果所有社會成員都能遵守遊戲規則,社會的運作越正常,但是只要有極少數人不遵守遊戲規則,社會關係和結構的運作就會受到阻礙,所以,法律和輿論等等都是一種排除障礙的手段;


但是,「死刑」是否必須?


其一是,這個嚴重違反遊戲規則,妨害社會正常運作的人犯是否值得「寬恕」?以剝奪其生存權的死刑是否是唯一能徹底制止其繼續妨害社會運作的方法?


其二,社會資源有限,即使平均分配給每個社會成員已經很勉強,加上貧富不均的自然現象,公權力是否有必要把有限的社會資源用來供養一個「人犯」終生,可能是30年、40年甚至50年?相對的,我們把這些資源用來作為其他社會福利或者濟助貧苦低收入之弱勢族群,是否比供養一個危害社會的人終生,更有正面意義和價值呢?這是一個「比較性」的問題。
其三,對於最原始的基本正義,我們用什麼樣的心態來維護?是「慈悲寬恕」嗎?那麼對於那些受害人與其家屬的悲痛,我們如何面對?對於他們一向把公理正義託付國家的契約行為,又如何有個妥適的交代?我們怎能忍心要求他們繼續繳稅來供養嚴重傷害他們親人的「歹徒」?讓他們辛苦的工作打拚,供養歹徒在監獄中無所事事的活到天年?這是絕對不公平的。
補充:公理正義被付託給國家公權力來執行時,至少必須顧及兩個部份:其一是直接「受害人及其家屬」是否得到妥適的公平對待?其二是社會大眾間接的普遍觀感和民意的認定。因為,如果直接的被害人沒有獲得妥適的公平對待(當然未必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民粹報復),那麼這樣的公理正義是不夠周沿也沒有意義的。對於社會大眾則是提供了一種安全保障「信守契約」的宣誓,並且也對預備犯罪者產生相當的嚇阻作用,同時法律對於已犯罪者取消其自由行動權以至剝奪其生存權,則是暫時及永久阻止其再犯罪為目的,並非以報復為目的。
「死刑」是殘酷的刑罰,但是,卻是排除社會正常運作障礙最妥當的方式。
有人一直強調要給死刑犯一個自新的機會,理由是他們有所悔悟。
然而,問題真正的重點不是他們個人是否悔悟,也不在於他們能不能自新。重點是他們徹底悔悟,也決心自新,那又如何呢?他們只是社會中的極少數,悔悟和自新對整個大社會幾乎沒有任何正面的助益,我們根本無須因為純個人的悔悟自新而任意臨時更改遊戲規則啊?
補充:對於各種連續殺人犯、強暴犯以及重大罪行的累犯,作案時為什麼從不曾悔悟決定自新,為什麼在法庭或三審定讞等候死刑執行時才說悔悟和要求自新?
講得更明白一點,一個罪行重大者是否悔悟或者要不要自新,會改變地球暖化問題嗎?會讓非洲及印度饑民免於饑饉嗎?會讓88水災不發生嗎?會讓台灣的民眾沒有失業問題嗎?還是能讓明天油價減半供應?還是能讓所有民生用品明天起統統打3折?
他「表示」悔悟了,他「決定」自新了,干直接「被害人及其家屬」何事?干你何事?干我何事?干社會大眾何事?干法官何事?干王清峰何事?干國際人權團體何事???


「悔悟」和「自新」與否並沒有任何決定性的影響或改變什麼?王清峰說:殺人不能償命!那麼殺人犯悔悟和自新難道就能償命嗎?


「毫無悔意」在執行死刑後就結束了,遲來的「悔悟」也一樣,「悔悟」其實只是略略回復到一點做人的本份而已,不是什麼了不起的功勞,也不是什麼值得普天同慶的大喜之事,有什麼值得宣揚的呢?當然絲毫不能用來「將功贖罪」,更不能用為減刑的理由。

如果一個死刑犯宣告他徹底悔悟了,請看守所所長口頭獎勉一番,並且請他吃根棒棒糖,如果他喜歡的話,就讓他含著棒棒糖進刑場挨子彈吧!這樣的獎勵應該非常足夠了。


正如同一場足球賽,球員嚴重犯規被判紅牌出場,這是遊戲規則,豈可因為犯規球員表示悔悟或者自新,又臨時更改規則,容許他重新入場比賽?


這是再明白不過的道理,沒有什麼需要爭議討論的。


我也不認為在至少一百年之內,人類會因為完全「廢除死刑」而出現更有益社會民生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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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爭議 王建煊:寬恕莫用錯地方

更新日期:2010/03/16 15:29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6日電)死刑定讞被告執行與否,引發爭議。身為基督徒的監察院長王建煊今天投書媒體指出,寬恕不能無限上綱,用錯地方,法官如判了死刑,就應依法執行。
王建煊投書表示,最近大家常談寬恕,要廢除死刑,甚或對已判處死刑者,故意不執行;也有人為文,說如果有人殺了他的家人,會饒恕殺人犯。這當然是了不起的,也符合聖經的教導,但這些都是由個人出發的饒恕。
他說,檢察官仍會對殺人犯提起公訴,交由法官審判。這時檢察官不可說,要寬恕這個殺人犯,就不提起公訴了;而法官如判了死刑,「就應依法執行」。這與被害人或家屬是否寬恕是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王建煊認為,法官在判人死刑時,心中一定是很痛苦的,法官也有寬恕的美德,但這種美德在執法時,就應擱置一邊,必須依法論罪。台灣現在有些亂,這與大家動輒好鬥,鬥得你死我活有很大關係。台灣確實需要更多寬恕,但「寬恕不能無限上綱,用錯地方」。
  他指出,很多人心裡、嘴裡講寬恕,但事到臨頭能不能誠心寬恕,可能是另一件事,因此他希望,當社會談對死刑犯寬恕時,也要設身處地,不要將這些受害人的家屬,都貶為是缺乏寬恕美德的人,當然更不能將自己聖人化。
  他表示,聖經上說愛必管教。愛台灣,壞人必須要受到管教,眾多的台灣百姓,才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至於這種愛的懲罰要到什麼程度才恰當,例如要不要有死刑,這是可以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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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峰要民原諒 就醬:寬恕是三小,我只知道殺人償命!

更新日期:2010/03/11 23:11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死刑廢除與執行與否的問題在台越演越烈,而法務部長王清峰始終堅持「雙手不可染上鮮血」的態度,也讓不少知名部落客感到光火,宅神朱學恆就要求網友一起「為捍衛司法而戰!」知名部落客就醬更引用國片《艋舺》的台詞,指出「寬恕是三小,我只知道殺人償命!」
自稱「願為死刑犯下地獄」的法務部長王清峰,因為堅持不讓「雙手染上鮮血」,即使在面對立委的痛批、4成民眾認為該下台(聯合報民調顯示)的壓力下,她還是認為自己沒有錯,要求民眾「讓寬恕的力量大於復仇的怨恨,讓理性說服心理上的恐懼。」
資深媒體人王瑞德就在部落格上直言「為什麼要給他們一個機會?死刑犯作案時給過被害人機會嗎?」,表示自己跑社會新聞多年,看過「真正值得同情」的死刑犯是「少之又少」,指出「台灣最改過被民間最呼籲槍下留人的竹聯幫殺手劉煥榮都走上刑場了,目前這四十四位死刑犯那一位比得上劉煥榮?」
另外,王瑞德更諷刺,王清峰雖然以「聯合國要求會員國不要執行死刑」做為行為的正當性,但是「在聯合國眼裡,連個『國』都不是!更別提我們壓根完全百分之百不是它的會員國!」
而名部落客就醬也引用國片《艋舺》的台詞,直言「寬恕是三小,我只知道殺人償命!」,表示如果今天一個法務部長因自己的私人理念就不執行死刑,那如果哪天上任的教育部長信奉一貫道,台灣全中小學營養午餐豈不就要改吃素。文末他更說「今天不弄死他們(死刑犯),有一天我們(善良國民)就會被他們弄死!」

發表於 2013-4-22 14:14:49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硬是要扯上靈異..我比較相信是被害死的人不希望他死的太舒服..
讓他多挨兩槍才痛快

發表於 2013-4-22 14:51:00 | 顯示全部樓層
沒辦法一槍斃命,就牽拖「靈異」?太可笑了吧!

下次行刑前,要不要先唸「正氣歌」壯膽!

發表於 2013-4-22 16:49:04 | 顯示全部樓層
現在都是用制式「90」手槍執刑。

「90」的口徑小,子彈小,打心臟必須非常精準,但是,每個人的心臟都有一些小小偏差,要一槍斃命本來就很難。




中共槍決死刑犯是用「AK47軍用步槍」,子彈比「90」大3--4倍,力道更大,殺傷力更強,而且是直接抵住犯人身體開槍,保證一槍斃命,不會浪費子彈,也不容許浪費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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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2 17:14:52 | 顯示全部樓層
bania 發表於 2013-4-22 11:53
其實有沒可能是沖到煞氣呢? 某些陰性體質者可能會犯煞而覺不適,不知此案例是否也如此,還是只純心理困擾? ...

依國家法律賦予的權柄執刑,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有那個人、神、鬼有異議!

不要自己嚇自己!

發表於 2013-4-22 17:24:45 | 顯示全部樓層
王清楓任法務部長時代,堅決不肯簽署「死刑執行令」;

我直接致函法務部;自願擔任「劊子手」,只要借我一把趁手的槍支,我會幫他們一次全部執刑完畢!

我跟二弟商議過,他同意跟我一起協助執刑。

總統,法務部長或者法官、檢察官,以及法警;如果害怕「因果業報」,不願「殺生」,那請交給我吧!我不怕「因果業報」,我願意承擔!因此會下「阿鼻地獄」也不怕,坦然前行,不必相送。

我會陪所有死刑犯一起喝酒吃菜,告訴他們我的名字,叫他們千萬記得我的長相,有任何不爽,死後儘管來找我就是!

法務部給我的正式回函E-mail函   
您好:
您關心國事,本部至感敬佩,所提有關死刑的寶貴意見,將留供本部參考。目前本部之死刑政策,請參閱下列新聞稿。謝謝您。
                            法務部 敬啓


我要自願擔任「執刑」志工,我自己負擔交通食宿,事後不用給我紅包壓驚,我買高梁酒和滷菜陪死刑犯一起吃,讓他們認得我,死後要找我索命,儘管來!

但是,要借把趁手的槍給我,最好是不長不短的,7.60公釐口徑的步槍,5--7公尺的距離,一槍一個,絕不浪費國家的子彈。




57太長,M16口徑太小!AK47長短和口徑剛好!
弧形彈匣可以裝30發子彈,兩個彈匣用不完,就統統執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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