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人權
主張要廢除死刑的人士,除了宗教界人士的理由,絕大多數都是人權組織或者國際特赦組織的支持者,甚至本身就是其中的成員------
基本的訴求,就是認為「死刑」是一種生命刑,也就是一旦執刑之後,就再也沒有任何補救機會,因為人死不能復生,不像其他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只是剝奪其自由,一旦發現對人犯有利的證據,隨時都可以為其平反,甚至洗刷冤屈,恢復其名譽,還其清白,賠償其損失------
而且,天賦人權,沒有人能以權勢、地位、法律、制度或者多數人的意願依歸來剝奪一個人最重要的人權----生存權(或生命權),就算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針對任何罪大惡極的歹徒也不能用任何方式取其性命。
說起來或者乍聽之下都是頭頭是道,理由充足;
但是,想想;人類是高度社會化的生物,任何有社會化群聚生活的生物,必定有一套繁簡不一的「社會規範」,這當然不是完全類同於人類以文字記載的「法律」,而是一種實體的行為規範;看看我們的近親猴子或者猩猩就可以了解,族群的規範是再明確不過的;任何成員都必須謹守分寸和份際,只要出現危害族群,挑戰規範的行為時,必定會遭到懲處,有時甚至會被逐出此一族群,更甚而會引起公憤遭到肉體攻擊,導致傷亡--------
人類的社會型態更複雜,互動也更密切,因此,規範也就越精細,而一旦觸犯這個規範,特別是危害他人甚至嚴重危害到眾人時,所受到的懲處(法律)也就越沉重;
正如同一種許多人共同參與的球賽,必然會有精細的比賽規則和公正的仲裁者;當大家都能遵守比賽規則時,仍然有可能出現過失違規,更何況如果有人故意不遵守比賽規則時所引發的混亂呢?
以足球賽而言;任何一個球員只要嚴重違規,吃上紅牌,就會被逐出球場,不能再進場比賽,有些更可能被罰幾年球禁甚至終生禁賽。
我們不妨把「球員」這個身份代換為「人」;
一個球員嚴重違規會被逐出球場,是因為他自己的行為違規,先失去球員的資格才會被剝奪繼續比賽的權利。同樣的,當一個人嚴重違法,不論是殺人放火,販毒叛國等等,使自己先行失去做「人」的資格,才會被社會共同的規範「法律」剝奪其繼續生活在此一社會的所有權利,為徹底使其與社會永久隔絕,才會有「死刑」或者「終生監禁不得假釋」的刑度,前者是剝奪其生存權,後者是剝奪其自由權。其目的都是在杜絕其有再次或繼續危害社會的機會。
所以,所謂的人權,是「人」才能擁有的基本權利,但是,當一個人自己主動放棄做「人」的資格時,又還有什麼要求「人權」對待的必要可言呢?
尤其是當一些惡性重大的罪犯甚至累犯,當他們在傷害、侵害、甚至殺害一般善良的社會大眾時,他們是否尊重過任何同類生物的「人權」?
以最近發生的嗜賭婦人,一口氣謀殺三位至親,包括丈夫、婆婆,甚至自己親生母親,只是為了貪圖領到鉅額保險金來償還賭債,甚至連預備人選也已安排妥當;包括小姑和自己親生的兒子--------
這樣的喪心病狂,還能夠稱之為「人」嗎?她還有基本「人性」嗎?她在計劃謀害至親的盤算之時,在正式動手之際,是否有一丁點的善念考量過這幾位至親最基本生存的「人權」呢?
那麼為什麼當她面對司法以及社會的公理正義時,所謂的「人權」組織只片面關切和實際用力的在爭取這種「人形生物」的人權呢?
既然不是「人」又怎麼會有人權可言呢?
目前台灣死刑定讞的卻遲遲沒有執行的死刑犯多達44人,當然沒有人敢說百分之百沒有冤屈;但是,社會大眾既然相信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的防線,我們當然必須相信既然已經是三審定讞,當然在定讞的同時已經宣告了他們不再擁有生存的權利,執刑的早晚並不能改變這個事實;
簡單的說;他們連生存權都早已不存在時,又何來人權之爭;一具屍體,一堆枯骨,一撮骨灰,有什麼「人權」需要維護和爭取呢?
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屬的人權呢?一般守法的善良百姓的基本人權呢?免於恐懼和惡意傷害的最基本人權呢?誰來維護?
當我們把公理正義的權力付託給一個政府時,這是一種契約行為,政府在所有公僕宣誓就職時就已經承諾必須信守這個契約的所有條文,不得違約,不得有不當作為,也不得有故意的不作為!
王清峰女士,司法賦予妳這位法務部長「簽署或不簽署死刑執行」的權限,但是,相信妳比一般市井小民更清楚;這是一個不周沿的制度弊端,妳卻因此而不作為,容或不違法,但是妳卻辜負了絕大多數國民的付託!
當妳出現在媒體前,再有機會談論是否廢除死刑的議題時,請收斂妳的笑容好嗎?因為這是一個涉及幾十條甚至更多人命的嚴肅議題,沒什麼好笑的,也很難想像妳怎麼能夠面對「死亡」一事能笑得這麼燦爛?這麼稀鬆平常?這麼的若無其事?
看看妳背後的瘦金體書法內容吧:「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妳按月領取全體國民給予的俸祿,對死刑簽署卻是完全不作為,形同尸位素餐一般,妳對得起全國國民的鄭重付託嗎?
再強調一次:只有真正的「人」才有人權可言;嚴重侵害甚至剝奪他人生存權在先;被三審定讞在後的死刑犯,根本沒有資格談「人權」!也不容許任何人任何組織為他們爭取「人權」!
不是人,怎麼會有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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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要求 日泰恢復執行死刑
更新日期:2010/02/02 02:26 王己由/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在亞洲鄰國中曾中止死刑執行四年的日本,在一九九三年又恢復死刑執行;泰國在中斷執行死刑六年後,去年八月又執行兩名死刑犯。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發布資料顯示,全球多數國家已逐漸邁向廢除死刑,在五十九個還保有死刑的國家中,只有廿五個國家在二○○八年,實際上執行了死刑。
日本政府曾在一九八九年間,迫於聯合國的壓力,從一九八九年起中止死刑的執行,但一九九三年起還是恢復執行死刑,前年 四月十日 ,更曾在一天內由法務大臣批准執行四位死刑犯。
法界人士指出,死刑雖有「應報主義」的色彩,但在亞洲一些國家,贊成死刑的民意,一直居高不下,想要廢除死刑或完全不執行死刑並不容易。以日本為例,該國就死刑的態度雖受到國際間的非議,但日本政府仍表示會設法加速執行死刑,因為是應輿論的要求。
至於泰國雖然中斷執行死刑六年,卻在去年 八月廿四日 ,重新執行死刑,以注射藥物方式,在泰國中部的監獄處決兩名煙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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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夫殺婆殺親媽 狠婦認錯求重生
更新日期:2010/02/02 04:11
〔記者佟振國、楊金城、陳鳳麗/綜合報導〕南投檢警偵辦林于如涉嫌殺母、毒殺婆、夫3人案,昨日借提林于如至兩個現場模擬犯案,狠心的林女,終於在檢警面前流淚痛哭認錯,希望能有重生的機會,能再見孩子一面。對於殺人動機,林女仍供詞反覆,檢方更批為「一派胡言」。
林于如昨至南縣學甲鎮母親林侯月雲住處、南投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房進行現場模擬,林女面對大批媒體詢問,為何對至親如此狠心?是否後悔?始終低頭不發一語,林女丈夫劉宇航的姑姑們也向她喊話,她們希望林于如為了年幼的孩子能夠放下,在獄中真心悔改。
在模擬、偵訊過程中,林于如保持一派冷靜,直到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林佳裕最後問她是否認罪?林于如才痛哭認錯,希望檢方能給她重生的機會。
檢方說,林于如在學甲鎮親生媽媽與同居人陳指定住處2樓樓梯間,從背後推媽媽下樓後,將顱內出血昏死在1樓樓梯口的媽媽拉直雙腿,製造意外摔下樓的場景後離去。林女拿到媽媽的保險金後,償還欠哥哥的50萬元借款和欠生母同居人陳指定女兒的30萬元等債務。
陳 指定、陳柏諺父子也以證人身分由檢方偵訊,林侯月雲在97年11月10日下午3點,先被下樓準備上班的陳柏諺發現「阿姨」昏倒在1樓樓梯口,再通知陳父報 案救人,林侯月雲仍傷重不治。陳指定說,案發後真的以為發生意外。對此,檢方說,案發後有無共犯幫林于如掩飾犯行?仍待釐清。
牽拖老公 檢批假悔改
至於林于如涉嫌詐領保險理賠金部分,檢警追查林于如犯案動機是否與賭債有關,她雖否認並稱所有債務已用母親保險理賠金清償完畢,惟檢方掌握資訊顯示,林女在丈夫死亡後,還有組頭催討百萬元債款。
據透露,由於婆婆和丈夫的保險受益人都是林女的幼兒,且婆婆和丈夫都已死亡,因此林女否認為保險理賠金殺人,並稱殺夫是因遭家暴,而殺婆婆是丈夫策劃,並唆使她去做的。
兩度爭取交保 被駁回
林于如向檢警表示,丈夫因想投資生意需要一大筆錢,獲知她有幫婆婆保險,心一橫就要她為婆婆注射藥物,若婆婆能死,就能獲得保險理賠金。林于如的說法,檢方批為「一派胡言」。
據悉,林于如在收押禁見後,除透過其胞姊爭取兒子的監護權,更兩度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押,但均被法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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