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sc8888 於 2015-2-21 10:34 編輯
1. 鄭畜年滿十八(已是必須承担責任的公民)。
2. 鄭畜有受完整12年教育,包含公民、法律常識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3. 鄭畜「有準備」、「蓄意、任意且故意連續」殺人,證據確鑿,不容狡辯。
4. 國際公約不是法律,台灣不被聯合國承認(台灣五體投地去舔人家腳背,人家都不會承認)。
5. 吠死聯盟是罪犯的同路人。
6. 吠死同於鼓勵犯罪。
7. 吠死聯盟賤踏著受害者及家屬的血淚,心靈。
8. 死刑犯的勞務所得,養自已都不夠,甚至要全國的納稅錢來供養,更不要奢望能對受害者有所回饋。
9. 抱歉,後悔就留著讓這個鄭畜去對上帝說,法律的任務就送它去見上帝。
10. 受害家屬大部份 > 95% 只要罪犯立死.。
11. 「憎恨並非人的工作,裁斷是神的領域」,那還要法院,執法人員,律師幹什麼。
12. 鄭畜在世界上比垃圾還不如。
13. 執行死刑才是正義的最後防線。
14. 抱歉、後悔不足以當成脫罪的理由,罪犯獲釋,再犯又得由社會承擔其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