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Jye 於 2014-11-23 20:59 編輯
以下是公政公約第六條內容(全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2010/07/blog-post_23.html
看完你會不會很想死...
既然廢死聯盟說要依法,那麼我國並未廢死,看看最近的案件和以往的案件裡(包括本案),是哪不符合第二項了?什麼事情節重大?以下:
依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兩公約之解釋,吾人可將最嚴重罪行勾勒出清晰邊界:謀殺屬於最嚴重罪行,而任何未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皆不屬之。
又,其他聯合國體系人權文件已進一步指出死刑適用範圍應限於「蓄意且致命之犯罪」(ECOSOC Resolution 1984/50);「蓄意導致生命喪失」(UN Sepcial Rapporteur on extrajudicial, summary or arbitrary excutions, 2006)。
雖然我國沒有謀殺罪,但從法條來看,最重的就是殺人罪。而以此案來看,間接故意的刑責會比直接故意來的輕。
以下是找到的殺人罪體系圖:
http://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L500504-1.pdf
廢死聯盟有沒有認真的在看待第二項?
到底是誰想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