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鳥」揭痣 判淫父2400年7歲女受辱3年 「爸叫我親尿尿處」
2012年11月12日
【辛啟松╱台南報導】台南市一名狼父,被控從2007年10月開始,利用幫稚女洗澡時,逼女兒幫他口交,且用手指性侵,犯行連續3年,因女兒指認父親生殖器有黑痣,當庭「驗鳥」無誤,且少女陰道有舊傷痕,依強制性交罪判刑,若採一罪一罰,每周性侵2次,3年共335次,每罪判7年2個月,判2400年10月,應執行10年。
判決書指出,被告黃姓男子(45歲),從2007年10月到2010年12月期間,利用跟年幼女兒(今年12歲)洗澡時,逼迫女兒替他口交,且用手指插女兒下體,滿足性慾,女童指稱:「爸爸會叫我幫他親胸部及他尿尿的地方,爸爸還叫我吐掉白白的東西,再去刷牙。」
辯妻外遇教說謊社工員以偵訊輔助娃娃詢問女童,狼父如何對她性侵,女童拿男娃娃的手指,碰觸女娃娃的下體,她說:「爸爸的手指會動來動去,等我說會痛,他手指就會拿起來。」女童還指證,爸爸尿尿的地方有一個黑黑的痣。
被告到案後否認對女兒性侵,辯稱是因妻子在外結交男友,感情出軌,想逼迫他簽下離婚協議書,同時拿走女兒的監護權,妻子才教導女兒說出:「他趁洗澡時逼迫女兒口交,且用手指性侵下體的謊言。」
因女童清楚向社工員指認,父親生殖器有一顆黑痣,合議庭法官認為是一項非常重要且關鍵的指認,決定找來法醫當庭勘驗,果然發現黃男生殖器的黑痣跟女童陳述位置相符,再加上女童到醫院驗傷陰道有舊傷痕,且有身心「創傷後壓力症狀」,採信女童說法。
應執行10年刑期法官認為,被告從女兒7歲時就對女兒性侵,前後3年,以每周2次估算約335次,嚴重傷害女童身心,且醫院評估留有創傷後壓力症狀,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惡性重大,依強制性交罪,性侵335次各處有期徒刑7年2個月,合計2400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性侵案法官驗鳥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