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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張開基

不用害怕任何虛詞的恫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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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1-17 18:36:16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查詢相關法條如下供大家參考

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百十一條   (免責條件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ps 以上法條取自立法院法律系統供大家參考


 樓主| 發表於 2011-11-17 19:40:06 | 顯示全部樓層
關於「蒙眼視物」、「蒙眼讀書」一事,屬於公共事務,也牽涉到公共利益的;更何況是開班收費的。

所以完全合乎以下法律條款,是可以公開評論的;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重點是;評論必須理性,只要不是惡意污蔑和無理謾罵,甚至失去理性問候別人家人,都不用擔心,也不用懼怕任何虛詞恫嚇。

言論自由是「人權」的第一項保障;沒有人可以剝奪,除非你自願放棄。

發表於 2011-11-17 20:03:38 | 顯示全部樓層
經過這件事我發現在這個家園裡的家人向心力是這麼強又是這麼的勇敢.大家就一起來唱"甜蜜的家庭"要大聲唱喔.

發表於 2011-11-17 21:00:1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想,該單位如果無法提出明確科學實證,真正該擔心的是他們自己!
欺騙一堆家長!錯誤教導小朋友!唉!

發表於 2011-11-17 21:09:43 | 顯示全部樓層
不是害怕不敢說話, 而是.....不知道該說些什麼, 本想當做笑話看看就好

哪知越來越"精彩"了....也不過才一個晚上.....


發表於 2011-11-17 21:32:25 | 顯示全部樓層
张大,算我一个,支持

發表於 2011-11-17 21:41:44 | 顯示全部樓層
陈蝶衣 發表於 2011-11-17 21:32
张大,算我一个,支持

嗨!帥哥你好

好感動.你怎麼來.運功發過來還是搭機來.如果你搭機來我會帶幾本書送你喔.

發表於 2011-11-17 22:08:21 | 顯示全部樓層
那這條能不能成立呢???  我想應該由家長來指證吧....

依據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必須下列三要件都成立,才算構成詐欺罪。
1.意圖:被告者主觀上有想要騙取財物之意思。
2.詐術:被告者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
3.交付:受害者須將物已交給犯罪者,且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發表於 2011-11-17 22:08:43 | 顯示全部樓層
說真的,就算「矇眼視物」是真的!

也練不得!

使用太頻繁的話,眼睛會退化!

發表於 2011-11-17 22:15:51 | 顯示全部樓層
oilchao 發表於 2011-11-17 22:08
說真的,就算「矇眼視物」是真的!

也練不得!

說真的,就算「矇眼視物」是真的!

如果是真的應該不是用"眼睛"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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