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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謝依涵殺2人免死 法官6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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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1 15:16: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全文】謝依涵殺2人免死 法官6理由說明
犯下八里雙屍命案的謝依涵,三度被法院判處死刑,但今天高院依強盜殺人等罪,改判謝依涵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讓謝依涵首度逃過死刑,高院除召開記者會說明外,並發布判決理由摘要新聞稿,指謝依涵因即將與男友結婚,且有意了斷她與陳進福間異於尋常的往來與金錢關係,並因知悉陳進福夫婦頗有財力,於是起意殺人強盜,法官認為她手段殘忍,行徑冷血,犯罪惡性至為重大。但合議庭考量謝依涵並無前科,媽媽嘴咖啡店的同事以及經鑑定人訪談相關人員對謝依涵均無負評,甚至對其犯罪前的工作表現多所肯定,且兩位鑑定專家均認為她矯正可能性高,其中鑑定專家趙儀珊並指出,一般犯罪者已被他們的家庭徹底拋棄,但謝依涵除了家人願意她再回家庭,甚至她過去誣告的前雇主、前顧客、前室友與她的朋友皆持續寫信給她而 非「放棄」她,藉由適當的個人避免再犯的努力、正面的家庭關係與支持、繼續接受教會與更生人團體的支持、針對情緒管理的輔導,認為謝依涵的再犯風險率不高,合議庭因此改判謝依涵免死。

高院新聞稿全文如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3號新聞稿

有關本院10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3號被告謝依涵強盜等案件,因前審案件經最高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371號案件撤銷發回,本院於今(11)日宣判並公告裁判主文,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  文
原判決關於謝依涵強盜殺人罪、民國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謝依涵犯強盜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事實摘要
謝依涵因任職媽媽嘴咖啡店而與該店常客陳進福夫婦熟識,進而與陳進福頻繁往來。民國99年初起,陳進福開始不定期金錢資助謝依涵,其後並曾提供資金及傳授、教導謝依涵投資股票,且帶同謝依涵至證券公司開戶,陳進福更曾有意認謝依涵為乾女兒。謝依涵平日需負擔家計,且因與男友結婚在即,有意了斷其與陳進福間異於尋常的往來與金錢關係,並因知悉陳進福夫婦頗有財力,乃起意殺人強盜,先在案發前到住家附近診所取得安眠藥並備妥水果刀,直到102年農曆年間之102年2月16日晚上,陳進福夫婦相偕至咖啡店消費時,謝依涵即基於強盜殺人犯意,將安眠藥摻入2人飲料中,待藥效發作意識不清後,先後攙扶2人到店外紅樹林內予以殺害,並取走張翠萍的隨身提包,旋即在農曆年假後的第1個上班日即102年2月18日、2月27日持陳進福、張翠萍存摺、印章至銀行盜領存款。

參、 理由摘要
一、謝依涵對於其犯本案殺人強盜及其後之盜領被害人存款等基本事實都坦白承認,謝依涵的自白,與咖啡店人員及相關證人所述、警方勘察相關場所所得,以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結果等,均相吻合,並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金融機構資料、強盜所得財物與行兇水果刀扣案可證。

二、謝依涵主要辯解不可採的理由
(一)謝依涵所辯其與陳進福間有身體接觸之不倫關係部分:
  1.謝依涵無法指出陳進福鮮為外人知悉之身體特徵,所提出之相關
事證,均無法證明與陳進福間有不倫關係存在。
  2.警方於案發後至陳進福住處採證,於屋內各處採集之毛髮、衛生紙等,均未發現有與謝依涵之DNA型別相符者。
  3.謝依涵所提之珠寶、首飾公證書17件,均係案發後由謝依涵母親做成,難認係陳進福基於兩人之不倫關係所致贈。
  4.謝依涵雖可詳細描繪陳進福住處之格局或物品擺置情形,但媽媽嘴員工均曾受邀至陳進福住處,且謝依涵與陳進福有長時間、密切之往返,更曾進入該處竊取張翠萍財物,其得知陳進福住處之格局或物品之擺設,並無異常。
  5.謝依涵於陳進福生前,與陳進福之電話聯絡,係兩人往來之正常舉動,不能證明兩人有不倫關係。

(二)謝依涵有殺人及財務上的動機
  1.謝依涵有財務需求。99年2月至102年2月間,謝依涵計匯款給母親113萬元,但同期間謝依涵的薪資收入僅126萬餘元,兩相扣抵結果僅剩13萬元,根本不足以支應此期間內的日常生活開銷。謝依涵並承認在3年間得到陳進福約94萬餘元的資助。
  2.本案發生時,謝依涵與男友結婚在即,且當時待業中的男友並不知道謝依涵與陳進福的關係,也不知謝依涵有來自陳進福的金錢資助。
  3.本案案發前即102年2月5日,謝依涵侵入張翠萍住處竊取財物,進而詐領張翠萍農會保管箱內的財物未遂。
  4.本案案發之農曆年前,謝依涵匯款8萬元給母親,待2月18日盜領陳進福之35萬元後再匯款30萬元給母親以表達結婚在即的心意;同日,謝依涵並與母親及男友試婚紗,付清所有費用。
  5.足見謝依涵有家計負擔,加以結婚在即須有相當的花費,並深感其與陳進福之密切往來關係須於結婚前有一了斷,且知悉陳進福夫婦有相當財力,乃起意強盜殺人,進而於殺人後有立即盜領錢財的行為。

(三)陳進福並無聯合謝依涵殺害張翠萍的動機依卷內資料,顯示陳進福掌理家中金錢及財物的使用,且夫婦感情良好,無聯合謝依涵殺害張翠萍的動機。

三、本案查無其他共犯
(一)測謊結果,顯示謝依涵有關本案係其1人單獨犯案之供述屬實。
(二)相關處所的監視器畫面,均無共犯協助之跡證。
(三)謝依涵殺人當天的行動電話紀錄,並無與相關人員聯絡的可疑紀錄。
(四)謝依涵犯案當時使用的手機與扣案的電腦經警方勘查結果,都無任何共犯涉案的可疑證據。
(五)咖啡店相關人員的陳述,以及該等人員的住處、衣物、車輛,經警方調查、勘驗、採證結果,都沒有可疑的跡證;相關地點的監視畫面也沒有共犯協助的證據。
(六)陳進福夫婦的屍體相隔4天先後發現,應係淡水河出海口地形、植生、水向複雜所致。
(七)張翠萍體內另有一種安眠藥物,係張翠萍生前自行服用,謝依涵及其母親、男友,乃至媽媽嘴相關員工均無領用該等藥物的紀錄。




 樓主| 發表於 2017-1-11 15:17:43 | 顯示全部樓層
肆、論罪
一、已經判決確定部分(不在此次審理範圍):
(一)102年2月5日,謝依涵被訴侵入張翠萍住處竊取衣服、鑰匙,進而前往北投農會偽造文書,詐領保管箱內財物未遂部分,此部分所為犯竊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已經本院上訴審論處罪刑確定。
(二)檢察官起訴暨移送併辦即102年2月5日下午謝依涵傷害陳進福,使其跌倒、骨折部分,已經地方法院及本院諭知無罪確定。
(三)102年2月18日上午,謝依涵被訴前往北投農會,佯裝張翠萍意欲開啟保管箱詐取財物部分,已經地方法院及本院諭知無罪確定。
二、本院判決有罪部分
(一)謝依涵於102年2月16日晚上強盜殺人部分,所為是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被告同一行為殺害2人及強盜,為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罪。
(二)謝依涵於102年2月18日前往陽信銀行石牌分行盜(詐)領陳進福帳戶35萬元,以及於同年2月27日前往彰化銀行大直分行詐領財物未遂部分,所為是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謝依涵以上(二)所為,與其所犯強盜殺人罪,都包括在同一個犯罪計畫內,應僅論以一個強盜殺人罪。地方法院就謝依涵102年2月18日及2月27日之行為,分別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罪,尚有未當。

伍、量刑之審酌
一、犯罪是一場悲劇,它常是被告個人及其他種種非被告所得左右之家庭或社會因素和合而成。不過,犯罪尤其是故意犯罪應受到法律規定的處罰,實現正義正是刑罰的目的之一,刑罰如果能妥當的適用也能一定程度地維持社會秩序。但是刑罰是最後的手段,適用時應謹慎為之,剝奪被告生命的死刑判決更是非同小可。因此法院就被告所犯依法可判處死刑的案件,除應逐一審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的10款量刑事由外,並應衡酌與犯罪行為人個人有關之各項因素,諸如:犯罪的動機是否具備反社會性、私利私欲性、情慾性;犯罪之計畫性;犯罪之方法、態樣是否具備殘忍性;犯罪的重大性及結果(如殺害之被害者人數);被害人與被告的關係;行為人有無教化更生的可能
性等各項事由。

二、經本院逐一檢視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的事項,考量謝依涵於本案發生之前有家計負擔,且因結婚在即而打算結束與陳進福間異於尋常的往來關係,併因知悉陳進福夫婦頗有財力,而覬覦兩夫妻的財產,起意強盜殺人;先於事前取得安眠藥並備妥刀械,其後於短短30分鐘內刺殺陳進福3刀、張翠萍7刀,並強盜張翠萍的隨身提包,旋即到銀行盜領存款,足見手段殘忍,行徑冷血,犯罪惡性至為重大,屬公政公約第6條2項之情節最重大之罪,本應與世隔離。

三、惟謝依涵並無任何犯罪前科,依卷內資料,媽媽嘴咖啡店的同事以及經鑑定人訪談的相關人員對謝依涵均無負評,甚至對其犯罪前的工作表現多所肯定。謝依涵成長階段中的學校活動或成績表現,以及本案犯罪後之羈押期間在看守所的行為,均無異常。

四、本院先後囑託沈勝昂、趙儀珊就「被告人格特質與形成發展歷程,與本案犯罪心理機轉之關聯並有無矯正教化、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可能?經過矯正機關長期監禁、教化後,再犯風險如何?」進行鑑定,結果都認為謝依涵並無反社會及病態人格,其個人與家人久久無法面對父親過世之悲傷情緒,加上有自戀傾向,過度自信膨脹,自我要求過高,從不對外求援,欠缺處理負面情緒與壓力的能力;而陳進福在謝依涵父親過世,頓失心理上依靠,亟需安全感來源時出現,謝依涵以為找到可以替代父親之角色,深入接觸後不如其意,信任關係破滅,雖想結束兩人關係,但自覺陳進福不願輕易斷離關係,對陳進福恨意加深,本身又受不了金錢誘惑,為此苦惱不已,復因執著維持形象和自尊心,趨避衝突的壓力一時間無法緩解,加上求助意願低,不願尋求人際資源協助,認為傷害他人是解決所有問題之唯一方式,終爆發本案。

五、雖沈勝昂認為謝依涵需要深度心理治療後才可評估其再犯風險,然亦肯認矯治可能性存在。趙儀珊則進一步說明,謝依涵並非典型的「罪犯」,其被描述成一個友善、具有同理心的人,很不幸在成長過程中欠缺提供良好情緒調解的榜樣,又不知考慮自己能夠掌控情境的程度,終釀悲劇。而深度心理治療不侷限在醫療院所,謝依涵在監所內受到宗教團體與教誨師輔導後的現況已不須個別輔導治療;如今謝依涵已清楚展現對過去行為的反省也希望可以和被害人家屬嘗試修復式司法,只要保持目前的狀態,其矯治可能性高,因一般犯罪者已被他們的家庭徹底拋棄,但謝依涵除了家人願意她再回家庭,甚至她過去誣告的前雇主、前顧客、前室友與她的朋友皆持續寫信給她而非「放棄」她,藉由適當的個人避免再犯的努力、正面的家庭關係與支持、繼續接受教會與更生人團體的支持、針對情緒管理的輔導,再加上獲釋後不再受到可能再犯的風險,本案謝依涵的再犯風險率不高等情。

六、本院認為,經監所相關輔導矯正,已見謝依涵朝正向改變的跡象,鑑定結果也認為謝依涵再犯可能性低,而接受矯正、再社會化之可能性高,若施以長期監禁,輔以監所內之輔導教化,加上家人、以前顧客、友人不離不棄的鼓勵與期待,當可促其深入反省,調整改變其性格與氣質,俾改過遷善重返社會。且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25年以上有竣悔實據始得假釋出監,否則仍須繼續監禁,與社會隔絕,本案情形實尚未達到求其生而不可得的程度,無立即剝奪謝依涵生命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謝依涵於執行期間,當可積極思量,提出具體有效且可被接受之方式安慰家屬,修復家屬之傷痛與填補所受損害,因認所犯強盜殺人罪應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陸、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林瑞斌、陪席法官簡志龍、受命法官林孟宜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111/1032789/%E3%80%90%E5%85%A8%E6%96%87%E3%80%91%E8%AC%9D%E4%BE%9D%E6%B6%B5%E6%AE%BA2%E4%BA%BA%E5%85%8D%E6%AD%BB%E3%80%80%E6%B3%95%E5%AE%986%E7%90%86%E7%94%B1%E8%AA%AA%E6%98%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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