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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黑心食品商最多罰2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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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18 17:30: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立院三讀  黑心食品商最多罰20億
中央社 – 2014年11月18日 下午4:26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明定食品業者違法添加、攙偽、假冒致人與死者,最高可罰新台幣20億元,且剝奪不法利得,不受刑事罰限制。

日前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混油案中,法院判決罰金,導致較高額度行政罰鍰遭撤銷,為避免事件重演,法務部主張刪除法人罰金刑、司法院反對,食安修法協商一再卡關。

經9次朝野協商達共識,大幅提高罰鍰額度,且全面提高刑度與罰金,區分剝奪不法利得與行政罰鍰,避免小罰金排擠大罰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不肖業者添加有毒、有害人體物質、攙偽或假冒、使用未經許可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有毒者,從現行處6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改為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且增訂條文沒入或追繳業者不法所得財產或其他利益,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處分人移轉財物給第三人者,得沒入或追繳第三人利益。

刑責部分,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食品添加有毒物質、攙偽、未許可添加物、有毒食品容器等犯罪行為人,從現行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以下罰金改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保留法人罰金刑,明定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涉攙偽、假冒等罪,除處罰行為人,對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項10倍以下罰金,意即若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20億元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增訂,科罰金時,應審酌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審酌犯罪行為人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如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

修法後,未來不肖廠商違法添加、攙偽假冒可處行政罰鍰最高2億元,犯罪行為人將依犯罪情節被處有期徒刑,且併科最高2億元罰金,法人則可科最高20億元罰金,且法院裁處罰金時可在廠商不法利得範圍內加重罰金,黑心廠商的不法利得也會被沒收、沒入或追繳。

不法利得部分,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不在此限。1031118


發表於 2014-11-18 18:53:48 | 顯示全部樓層
不應該設上限,我們的法律總是設過低下限和上限~~

發表於 2014-11-19 21:11:56 | 顯示全部樓層
jameswu 發表於 2014-11-18 18:53
不應該設上限,我們的法律總是設過低下限和上限~~

訂上限才能讓黑心奸商(精算)出該賺幾百億就划算賠那上限了

發表於 2014-11-22 19:14:53 | 顯示全部樓層
這麼輕的刑罰,難怪黑心奸商會一犯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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