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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槍口對著他 刑警開4槍制伏判賠10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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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9 02:50: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赫生童子 於 2014-10-29 03:06 編輯

嫌犯槍口對著他 刑警開4槍制伏判賠104萬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刑事局幹員李泱輯因為嫌犯王明助準備朝自己開槍,只好開4槍回擊,結果打中對方肩膀,成功將他制伏,沒想到事後因此被控告殺人未遂,嫌犯還求償400萬元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李泱輯認為自己執法有理,不願和解,但法院認定他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判賠104萬元,全案定讞。

民國90年間刑事局偵八隊幹員李泱輯和涉及立委許舒博服務處槍擊案的嫌犯王明助正面對峙,當他看見王明助朝自己衝過來,甚至有掏槍、開槍的動作時,立即判斷必須朝對方開槍,「這真的不叫做決定,你的身體,你的直覺,必須保護自己」,結果他一共開了4槍,射中對方的腳和肩膀,但成功制伏歹徒後,不但沒被記功,反而成了殺人未遂的被告。

一開始嫌犯王明助提出以25萬元和解,李泱輯本來也帶了現金到法院,不過最後一刻他還是沒有把錢拿出來,因為他不懂為何警察執法還必須向嫌犯低頭,「如果一定要對等防禦,甚至多一點點都算過當,我想沒人可做到」

李泱輯堅持自己沒有錯,不願與對方和解,官司糾纏了5年,最後法院認定他使用槍械正確,但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必須賠嫌犯104萬元,雖然李泱輯對判決不服,但全案已經定讞,還是必須賠償。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這好像很舊的新聞了。

剛剛才查到...。


發表於 2014-10-29 10:47:3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redhung 於 2014-10-29 10:58 編輯


開槍過當? 警官判賠百萬
社會
開槍過當? 警官判賠百萬2006-04-10

相當小警官1年薪水



〔記者鮑建信、黃敦硯/綜合報導〕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民國90年追捕槍砲通緝犯王明助時,開4槍造成王嫌跛腳。高雄地院認為,警方當時已部署優勢警力,而且李泱輯前2槍射中王嫌大腿,王嫌已倒地無法脫逃,但李員又補上2槍,執法過當,判決李泱輯應賠償104萬元,約等於他一年薪水。本案可上訴。



強調用槍符合規定


李泱輯得知判決結果後強調會上訴到底。他稱,逮捕前曾表明警察身分,但王嫌脫逃向他衝撞,情況緊急不及對空鳴槍,所開4槍皆符合警械使用條例。

本案刑事傷害部分,高雄高分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傷害人之身體傷害罪,判李泱輯徒刑8月,緩刑2年,李員已上訴最高法院。

90年10月間,立委許舒博雲林縣斗六服務處遭槍擊,李泱輯協助偵辦該案,電話監聽發現有殺人前科的槍砲通緝犯王明助將到高雄市青年路和自強路口的一家炭烤店消夜。


未對空鳴槍示警


同年11月28日深夜11點40分,偵八隊二組組長黃建榮率20名員警抵達炭烤店現場,黃建榮慢慢走向王某後側,王某發現起身往李員方向逃跑。判決書指出,當時王某未攜帶槍械,但李員未對空鳴槍示警,即自正面距離王某2、3公尺處連開4槍,前2槍擊中王某左大腿,第3、4槍則射中王某肩部及左手第三指,王痊癒後雙腳長短不一,必須跛腳行走。


王嫌聲稱舉手投降


王明助則稱當時他舉起雙手作勢投降,根本無法逃跑、反抗,認為警方開槍不當,要求賠償醫藥費和300萬元精神撫慰金共400萬元。

法官調查,現場埋伏優勢警力,原無立即開槍讓王明助完全失去逃脫能力的必要,且王某大腿中2槍後已無法脫逃,李員又從背後補2槍,與防止王逃跑無關,明顯有過失,但將300萬元撫慰金改為100萬元,加上醫藥費,李員應賠償104萬元。



拚命三郎李泱輯 同事抱不平



〔記者葛祐豪、鮑建信/高雄報導〕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判賠104萬,李員昔日同事均抱不平,同事說,根據當時線報,綽號「長腳仔」的王明助隨身都攜帶2把手槍,可能因深夜天色暗加上對方匆忙逃逸,李泱輯情急下才掏槍射擊,對於李的用槍是否過當?昔日同事則以當時未在場不願評論。


李泱輯畢業於警大63期,原為刑事局偵八隊偵查員,偵八隊南遷高雄後,他留在局本部調偵三隊,昔日同事說,李泱輯是正派的好警官,最大的缺點就是「辦案太認真」,同事常勸他「那麼打拚幹嘛?」

90年開槍事件後,李泱輯心情十分低落消極,常私底下抱怨,表示此案對他的打擊很大,長官與同事都全力挺他,還替他做心理建設。

昔日同事透露,李泱輯倒楣的事接二連三,王明助案發生後,李泱輯在台中偵辦一起槍枝案,還遭檢舉栽槍,但因栽槍案證據不足,僅有當事者的口供,李泱輯後來陸續向監察院與法務部陳情,全案移交台北特偵組偵辦,但迄今均未傳喚李泱輯。



李員開槍 肇因追查許舒博服務處槍擊案



〔記者廖淑玲/雲林報導〕民國90年10月8日立委選舉期間,立委許舒博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服務處,清晨5時遭人以烏茲衝鋒槍連開20槍,幸無人傷亡,警方懷疑王明助涉案,才有後來李泱輯圍捕開槍事件。


當時許舒博的服務處鐵捲門留下一整排令人怵目驚心的彈孔,門內座車前後玻璃窗均遭擊破,還損及屋內屋簷及牆壁、內側玻璃門,火力相當猛烈。

許舒博父親、前雲林縣長許文志當時指稱,清晨5時許,他在樓上突然聽到一陣奇怪爆炸聲響,他嚇了一跳,趕到門外察看,發現大門彈孔累累,才驚覺被開黑槍。

案發後,當時的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劉惟宗、雲林縣警察局長黃昇勇都到場坐鎮指揮,由於案發前,支持許舒博的樁腳,包括當時擔任雲林縣議員的陳定壹、自來水公司經理吳振欽住處,都遭開槍示警,立委許舒博認為案情不單純。



開槍判賠錢?!寒蟬效應才要開始


記者黃敦硯/特稿

行政院日前才大聲疾呼拚治安,但刑事局偵查員拚治安開槍打傷通緝犯,卻被法院認為用槍過當,須賠償104萬元,刑事部份甚至被判8個月,這個判決是否會形成警察不敢開槍的「寒蟬效應」,內政部與警政署恐怕要加以正視。


建立開槍鑑識制度


此案教訓,警政署更應考慮針對警察開槍事件,建立鑑識制度,並成立「警械使用調查委員會」,給予執行公權力的警察更多保障。以本案為例,因過去只有警察開槍打死人時,才會由鑑識人員做現場重建,還原現場與彈道方向,而這起案件因嫌犯王明助只被打傷,未做現場重建,全案進入司法後,使得李泱輯陷入不利局面,假如現場重建成為警察開槍的標準作業程序,相信很多爭議都可化解。

其次,法官認為警察有優勢警力,大可不必開槍,但刑案現場瞬息萬變,部署優勢警力與是否要開槍無法畫上等號,否則警察用優勢警力逮捕張錫銘,為何還是要開槍。

根據李泱輯的說法,當歹徒朝警察直衝過去時,假如警察無法看清楚歹徒手中是否握有槍械,朝歹徒腿部開槍,恐怕是必要之惡,至於事後發現王某沒有帶槍枝,這又怎能做為警察不應開槍的反證。

由於現行針對警察開槍的保護制度付之闕如,員警一旦開槍造成歹徒傷亡,通常只能賠錢了事,政府高層為了拚治安,叫員警大膽用槍,可是,開槍後一連串麻煩事都要開槍者獨力面對,試問,以後又有誰敢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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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0-29 11:12:10 | 顯示全部樓層
嫌犯最後撒告,員警免賠。連4槍擊傷要犯 警判拘25天

發表於 2014-10-29 11:22:49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很可能有收錢。
用槍時機,法官也沒有辦法說不正確,所以只能說所謂的比例原則。
嫌犯中了兩槍不能跑,但是不表是嫌犯不會拼個魚死網破的可能性,所以再補個兩槍避免這樣的可能性發生。這是合理的!
結果看起來,嫌犯的確是無生命大礙,所以警察的做法,硬要說不符比例原則,是唯一可以雞蛋裡挑骨頭的,這也是法官可以下手的地方。
在法庭上,是應該要問,如果嫌犯當場要拼個魚死網破,不這樣處理,應該沒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並且,時機點就是很快過去,警察受的訓練,就是在短時間內,很準的不要傷害到性命的方式處理。
這已經是很困難的。
另外,嫌犯,在走上這條路上,遇到身體的損害,不應該由執法單位負責,應該是當事人要自己負責,因為那是他的選擇。如果,嫌犯在黑幫火拼,他身體的受傷,還不是要自己處理。為什麼執法單位在保護自己的時候,還需要負擔嫌犯的身體損傷? 如果法官是認同嫌犯的說法,以後警察同仁遇到打算於死網破的嫌犯,不就會因為這個判決很可能送命?

警察看起來,在法庭上很可能氣到講不出話來,但是這是於事無補的。
看起來,警察沒有對的律師幫忙。
很可惜的,法律只有保護懂法律的那一方。

我自己是從事智慧財產權的,之前待的公司被告專利侵權,我也是想方設法得讓自己的公司不要被判侵權。
請問,公理有得到伸張嗎?
因為,這不是刑事案件,比較沒有心理負擔。

我自己有想過法律上的這些問題,從我自己念物理,很痛恨那些法律人的玩弄文字。到後來因為自己進入智權這行,不得不跟法律人打交道,才了解了法律這行的特殊性。
在專利侵權的官司上,我是真的可以把黑的說成白的,把死的說成活的。因為不是刑事案件,心理負擔比較小。
但是,很不願意幹這種事情。
但是台灣的企業老闆,不願意投入研發,只願意抄襲,在台灣工作,很難跳脫這個環境。

像葉大慧那樣的律師,會比較讓人尊敬。

發表於 2014-10-29 21:15: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Kuoshuching 於 2014-10-29 21:17 編輯

這什麼亂七八糟的判決
這樣搞........
誰還願意當警察抓犯人?
誰還會願意好好做事?

發表於 2014-10-30 11:17:20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刑警用槍制服了拿著槍的嫌犯,
還要賠上百萬的話,絕對在國際間,會是笑柄。
這些法官,完全不懂法律。

發表於 2014-11-4 19:07:08 | 顯示全部樓層
台灣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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