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付錢給黃姓通靈人,記得要求給收據! 見面諮詢收費費用是新台幣3千元整,或是認主報到新台幣100元,都要請向立綱或黃姓通靈人開收據給你,不肯開收據,就不要給錢! 有了收據憑證,當你運途尚未好轉時,就可以當作呈堂證據,請法官給你作主。 如果你不便出面,想去找蘋果日報和壹周刊舉發,但是他們的記者也變精了,總算記者要假扮顧客去找向立綱或黃姓通靈人,還是要有受害人提供證據才能做「平衡報導」。 請參考 「明聖堂命相館」施天生詐欺被判拘役30天 [url:327bxl6m]http://mr-drunk.com/viewtopic.php?f=8&t=467&sid=079bb0c1ddf8cb0e179630e14aa18707[/url:327bxl6m] 宗教流氓的性侵案被告江俊奎的司法判決書 [url:327bxl6m]http://mr-drunk.com/viewtopic.php?f=8&t=468&sid=079bb0c1ddf8cb0e179630e14aa18707[/url:327bxl6m] 司法判決書是可以這麼寫的 ,下面純粹供參考: 主 文 向○○、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信徒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年○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年○月。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向○○、黃○○二人於民國○○年間, 在臺北市延平○路○○號○樓, 經營○○○身心靈顧問有限公司, 並出版《活○活○》一系列的書, 在書上描繪「感情問題、祖宗倒房、消災解厄、認主報到」等情節, 藉以吸引感情失意之人上門諮詢, 另於該公司設有作法祭壇, 作為替人作法解厄之處所, 另僱請蘇○○(檢察官另案偵辦) 協助處理上開事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向○○、黃○○與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利用丙○○職場失意,內心陷於徬徨無助,對於事情判斷能力低落之際, 向丙○○誆稱丙○○「靈逼體」,必須辦理法事才能化解云云, 向○○與蘇○○,在旁附和鼓吹,致丙○○陷於錯誤, 當場交付新臺幣(下同)20,000元與○○○身心靈顧問有限公司, 黃○○同時在旁作法,慫騙丙○○支付更多金錢以進一步消解感情災厄, 丙○○即返家籌措,籌措現金180,000 元作為與神溝通之代價, 以為伊作法祈求姻緣,.........。 .........嗣經丙○○觀看向○○、黃○○另涉宗教詐騙案件之新聞後, 驚覺受騙而報警查悉上情。 以上,真的純粹當判決參考。沒有受騙的話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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