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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主法》上路〉全台77家醫院提供諮商、每小時最高收費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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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4-30 13:06: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病主法》上路〉全台77家醫院提供諮商、每小時最高收費3500元
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nid=78751
《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1月6日正式上路,衛生福利部公布第一波可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名單,共計77家醫院,諮商收費則以60分鐘3500元為上限。只要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民眾,未來可透過專業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為自己規劃人生最後一哩路。

衛福部表示,為鼓勵家屬一起參與諮商,並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的簽署,同一時段第2人次以上可獲減免。

另外,衛福部也規畫獎勵補助方案,中低收入戶可於各縣市的示範醫院接受免費照護諮商服務;行動不便或無法出門的失能個案,也可透過家庭醫師,到宅協助進行照護諮商與預立醫療決定的簽署。衛福部預計1月底公布詳細辦法。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製表:鄭佳玲)

另外,衛福部也建置「安寧緩和醫療、器官捐贈及預立醫療決定整合資訊系統平台」,新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及「器官捐贈同意、撤回同意書」的自然人憑證線上簽署功能,除了可以縮短簽署註記流程,也可查詢三項意願(同意)書的簽署情形。

《病主法》是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政府規定,必須先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的程序,才能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除了透過ACP讓民眾、家人及醫護團隊有機會溝通,《康健》也整理《病主法》關鍵問答,幫助民眾事先釐清《病主法》,讓諮商更有效率。

(圖片來源:康健雜誌)

(圖片來源:康健雜誌)

病人自主權利法-歐巴的預立醫療決定(AD)

北市聯醫 病人自主權利法推動小組

請注意,放棄急救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跟病人自主權利法不一樣,後者要花錢的喔。

 樓主| 發表於 2019-4-30 13:09:05 | 顯示全部樓層
不想全身插滿管子賴活著 《病主法》關鍵問答
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 ... ;&fullpage=true

「從台北開車到墾丁,可是車子到台中就壞了,你是選擇在最近的交流道下去,還是一路發出巨響、勉強撐到墾丁?」台中榮民總醫院緩和療護病房醫師黃曉峰問。
每個人的答案不同。把車子壞了(生命走向盡頭)怎麼辦的想法寫下來,成為正式的文件,在《病主法》中稱為「預立醫療決定(AD)」。想善終,它是關鍵。「讓你的決策,延伸到你不再有決策能力時,仍按照你的意思做。」

Q:每個人都可以簽AD嗎?
根據《病主法》,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
完全行為能力者的條件包括:
1.年滿20歲的成年人
2.未成年但已合法結婚者

Q:以前簽過DNR,現在還需要簽AD嗎?
DNR(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只保障末期病人,可以不用接受無效的維生醫療;但AD除了保障末期病人,還擴大到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政府公告的重症,且拒絕醫療的範圍,還包括可以不接受輸血、抗生素、鼻胃管灌食等延命措施,範圍更廣,因此建議簽過DNR的人還是要簽AD。

Q:自己簽一簽AD,留給家人或公布在Facebook就可以了嗎?
簽AD前,必須先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的程序,不是自己簽了就生效。
AD有一定格式,必須簽署書面文件、由兩位見證人見證或公證、經醫療機構核章、註記在健保卡上才生效,不能只用口頭交代,也不是上傳Facebook、自行公告親友就算數。

Q:為什麼簽AD前還要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好麻煩。
ACP是一個溝通過程,讓民眾、家人及醫護團隊有機會溝通。如果沒有經過諮商,一般人可能不了解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或極重度失智是什麼情形、我可以有哪些選擇、選了之後會怎樣等等。這些問題都能在ACP時由醫護團隊解答。
亞東醫院外科加護病房主任洪芳明常看到家屬為了表示愛、孝順,而做出讓病人受苦的決定。「家屬其實也很糾結。問題就是出在沒有及早溝通,不知道病人想不想要這些延長生命的醫療處置。」
「真正圓滿的醫療決定,是跟家人有共識的決定,」立法院榮譽顧問楊玉欣說。藉由ACP,彼此聆聽與交流,最後理解當事人的價值觀與願望,尊重他的意願。

Q:我一個人去做ACP就可以了嗎?
「如果認為善終重要,現在就要先培養助手、神隊友,幫你排除將來可能的障礙,」黃曉峰提醒。
因此《病主法》規定,想簽署AD的意願人必須找二親等內的親屬至少1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如有指定)共同參與ACP。
二親等內親屬包含:
1.血親: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2.姻親:兄弟姊妹的配偶、子女的配偶、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配偶;也包括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甚至包括配偶與其前配偶所生之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Q:一定要找醫療委任代理人嗎?
不一定。如果找了醫療委任代理人,他就必須參加ACP,如果沒有找就不需要。
醫療委任代理人必須年滿20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並經他書面同意,不可只有口頭同意。將來有一天自己意識不清,醫療委任代理人必須代理自己表達醫療意願。

Q:如果沒有二親等內親屬怎麼辦?
如果二親等內親屬死亡、失蹤或有特殊事由,可以不參與ACP。由意願人用書面說明無法參與的原因即可。

Q:哪些醫院提供ACP?健保給付嗎?
病床在200床以上的醫院,會接受衛生機關的指定,提供ACP,其他醫療機構的醫護團隊如果完成ACP諮商人員訓練,也可經申請、同意後成為諮商機構。
提供ACP的醫療機構名單將由衛福部公布。
截至目前,健保不給付ACP,民眾需自費,各醫療機構收費不同。

Q:做ACP時,醫生會問什麼問題?需要馬上簽AD嗎?
進行ACP時,醫護團隊(醫師、護理師、社工師或心理師)會和意願人討論將來面臨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公告之重症等5種臨床條件時,意願人要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病主法》強調「病人自主」,要怎麼選擇就由意願人決定,醫護人員不會特別引導。意願人或家屬如果有疑問,可現場提出。
意願人參加ACP時可以現場簽AD,但如果需要再想想,也可以不用馬上簽。

Q:選擇不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不是等於餓死病人嗎?
不用鼻胃管或胃造口灌食,家屬可以改用手工餵食,看病人能不能吃。「絕不是斷水斷電、放棄病人,」台中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科及家庭醫學部主治醫師朱為民強調。
「《病主法》幫助病人把不再是最重要的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拿掉,而要提供他認為重要的事(緩和醫療),減輕痛苦,得到善終,」黃曉峰說。

Q:醫療日新月異,說不定現在治不好的病以後能治,如果改變決定怎麼辦?
可以隨時撤回或變更AD。如果改變決定,必須重新簽署AD,由醫療機構再次掃描、上傳、註記在健保卡才算生效。

Q:中年時簽AD,老病時就自動生效?  
不是自動生效,需經由兩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病人符合5種臨床條件之一,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確認病人的AD及內容,AD才會生效。
朱為民提醒,要讓親近的家人知道自己曾簽過AD,這樣當自己可能進入5種臨床條件之一時,才有人去提醒醫師評估是否符合條件, AD才能啟動。

Q:家人現在已經生病、意識不清,我可以幫他簽AD嗎?
不行。當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表達意願時,DNR可以由家屬簽同意書,但AD只有本人可以簽。
假設王曉民活在現代,她出車禍前曾簽過AD,載明如果有一天變成永久植物人時,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這樣醫療團隊會尊重她的決定。
可是如果她沒有簽AD,變成植物人後,家人覺得她活得太辛苦,希望停止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以《病主法》的規範,家屬並不能幫她完成ACP及簽AD。
生死事大,自己的善終自己負責,別把這困難的決定留給家人。

 樓主| 發表於 2019-4-30 13:12:51 | 顯示全部樓層
只有19條的《病主法》,憑什麼影響你我的生死?
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nid=78535

1963年9月17日,17歲少女王曉民騎單車出門,遭計程車追撞,頭部嚴重受創,花樣年華從此停格,變成完全仰賴他人照顧的植物人。父母費盡家產,無微不至地照顧她,後來連兩個妹妹也加入照顧行列。
王曉民的母親趙錫念曾向立法院請願,希望讓安樂死合法,幫女兒解除痛苦,但因多數立委反對,沒有下文。
春去秋來,她的父母相繼去世,她依然活著,就這樣躺了47年。
✽✽✽
袁先生罹患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簡稱ALS,俗稱漸凍人),他透過妻子表達心聲:漸凍人將來會呼吸衰竭、接上呼吸器,退化到只剩眼球可以轉動,被禁錮在床上10~20年,這樣活著有什麼意義?他希望能提前選擇停止治療,尊嚴善終。
無常和明天哪個先到,沒有人知道。《病人自主權利法》如何為艱難的生命處境解套?

● 不是末期病人,也享有善終權
立法院榮譽顧問、病人自主研究中心執行長楊玉欣說,《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保障末期病人(通常指生命剩6個月左右)的善終權,可是對於其他重症難以治癒或痛苦難以緩解的病人(比如王曉民),過去並沒有法律可以保障他們善終。「為什麼不能設計一個能夠維護他們尊嚴的『退場機制』?」

她舉例,這些病人若願意接受人工的延命措施,可以隨時接受,但當他覺得夠了,不想再透過醫療介入來延長生命時,法律應該讓他有撤除的權利,而不是讓病人沒有選擇地掛在醫療設施上,甚至自我了斷。
「延長生命並不難,但活得有價值、有品質、有尊嚴、活得像個人,不容易,」前中華民國運動神經元疾病病友協會理事長、漸凍症患者家屬劉延鉅說。

《病主法》因此誕生。它超越末期範圍,擴大適用對象至5種臨床條件:
①末期病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
②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外傷所致超過6個月、非外傷所致超過3個月,意識仍沒有恢復跡象。
③永久植物人狀態:外傷所致超過6個月、非外傷所致超過3個月,仍沒有改善跡象。
④極重度失智:臨床失智評估量表達3分以上,或功能性評估量表達7分以上。
⑤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疾病: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罕見疾病基金會執行長陳冠如說,罕見疾病無法治癒,病情到了某些程度會很痛苦,比如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俗稱泡泡龍),全身皮膚及黏膜不斷長水泡、潰爛,甚至可能罹患皮膚癌,但並不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末期」標準。《病主法》實施後,罕病患者如果簽過預立醫療決定,將來符合第5項臨床條件時,就能接受安寧療護,緩解痛苦。



● 不只拒絕無效醫療,連有效醫療也不接受
台中榮民總醫院職業醫學科及家庭醫學部主治醫師朱為民當實習醫師時,遇到一位75歲、失智又中風的長輩,因併發敗血性休克而住院,瘦到只剩皮包骨,狀況並不好。
某天他自拔鼻胃管,朱為民去為他重放,沒想到伯伯的頭一直扭動,不讓朱為民插,也不配合吞嚥,花了半小時還插不進去,家屬只好用力把他的頭固定住,好讓醫師完成工作。
「伯伯憤怒地瞪著我,好像我是十惡不赦的壞人,」朱為民忘不了那一幕。「被插拔的不只是那根管子,而是病人的意志、家屬的期待和醫療的無奈在互相拔河。」
《病主法》實施後,「拔河」可望有解。

朱為民說,《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維生醫療」,是指「用以維持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也就是「無效醫療」;但《病主法》第3條提到的「維持生命治療」,包括「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也就是「有效維持生命的醫療」。「兩個名詞看似相同,但內涵卻大不同。」
此外,《病主法》也讓病人可選擇不接受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如鼻胃管灌食)。
「為什麼連維持生命的有效醫療和人工營養都不接受?因為考量的不是生命的長度,而擴大到思考生命價值、生活品質,」他解釋。
彰化基督教醫院安寧緩和療護科主任蔡佩渝舉例,永久植物人出現腎衰竭,如果接受洗腎,還是可以活下去;遇到嚴重貧血或感染,可以靠輸血或抗生素挽救生命。《病主法》讓病人可以預立醫療決定,表明當病情進展到某種程度(不一定是末期),生活品質已讓人無法接受,延長生命已不符合生命價值觀時,可以選擇不洗腎、不輸血或不使用抗生素。「因為他們不想這樣活著。」

● 病人有權利知道病情
「醫生,拜託不要告訴我爸他得了肺癌,他會受不了,你跟他說是肺炎、住院治療幾天就會好。」
「醫生,我媽年紀大了,太複雜的事她聽不懂啦,你跟我說就好。」
隱瞞病情是長久以來的「文化」,醫護人員也只能配合家屬「演戲」。「如果病人不知道自己已接近生命盡頭,怎麼安排身後事?怎麼決定關鍵的醫療處置(如要不要插管)?怎麼完成心願,並跟家人道別?」朱為民感慨。
「為什麼一旦變成病人,就失去自主權了?常常是醫生、家屬替病人做決定,病人的意願很少有機會表達並受到尊重,」楊玉欣說,《病主法》是以病人為主體、保障病人權利的法律,確保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醫療選項的權利。

● 病人說了算,家屬不再最大
亞東醫院外科加護病房主任洪芳明說,現在不時發生「病人想善終,但家屬要求醫生救到底」的憾事,醫師也陷於兩難:不救,擔心變成醫療糾紛;救下去,卻明明違反病人意願。
《病主法》強調尊重病人的自主權,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等關係人均不得妨礙醫師依病人決定而做的處置。「以前家屬最大,但有了這部法律,以後醫生可以為病人爭取權益,跟家屬說:『我們是不是也要尊重病人的想法?他健康的時候白紙黑字都簽好了,法律也保護他。』」
此法也規定,醫師依預立醫療決定執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不用負刑事與行政責任,讓醫師可以放心幫助病人善終,不用擔心被告。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黃勝堅說,《病主法》的目的是「預防受苦」,「每個人都有責任預防自己、也預防別人受苦,這是愛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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