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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偉被控性侵 北檢起訴求刑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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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4 10:36: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秦偉被控性侵  北檢起訴求刑49年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 2016年11月4日 上午10:17

               
               
                                                   
台北地檢署偵辦藝人秦偉性侵案,今天上午偵結;檢方認定秦偉涉犯強制性交罪7次、強制性交未遂罪3次,其中還有被害人未成年,建請法院加重其刑,10罪共量處49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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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會中伸魔爪,真是上帝也瘋狂!


發表於 2016-11-4 11:32:02 | 顯示全部樓層
教會羔羊多!特別容易咩!

這肯定受到天啟!

發表於 2016-11-4 12:06:23 | 顯示全部樓層
教會羔羊多!

這個是最恐怖的事實!
很多會沉迷於教會活動的人,都是因為心靈上脆弱或受過身心創傷,想要找神幫忙。
沒想到教會中沒有可以提供協助的神,卻有的是趁人之危的惡魔。

這些惡魔只關監獄是不夠的,應該有更積極的罰則才能遏止再犯或其他人仿效。
例如:鞭刑,去勢˙˙˙˙˙

發表於 2016-11-4 12:24:47 | 顯示全部樓層
LEE_FE 發表於 2016-11-4 12:06
教會羔羊多!

這個是最恐怖的事實!

別……去勢啊!兔死狐悲,物傷其類啊…。留著吧!還有基本功用。

 樓主| 發表於 2016-11-4 12:49:18 | 顯示全部樓層
魅惑女心靠這招!3受害者合爆秦偉養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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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聞NOWnews作者娛樂中心/綜合報導 | 今日新聞NOWnews – 2016年7月24日 上午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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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偉6月遭爆捲入多起性侵事件,被至少14名女子指控強制性交,台北地檢署今(4)日上午偵結,檢方認定秦偉涉犯強制性交罪7次、強制性交未遂罪3次,認定有8名女子受害,其中還有一名事發當時年僅14歲的未成年被害人,建請法院加重其刑,檢方依強制性交、強制性交未遂等10罪,共求處49年有期徒刑,並向法院申請鑑定他是否有強制治療的必要。觀賞相片

    秦偉6月遭爆捲入多起性侵事件,被至少14名女子指控強制性交, …
    秦偉性侵事件持續延燒,至今一共有13名受害者勇敢跳出來指控他的惡行惡狀,昨事件又有新進展,指控他性侵的Y女、F女和H女3人合力爆料他招數極多,之所以能靠一張嘴把女生們騙得團團轉,全因暗中養小鬼、私藏屍油,嗆他靠這些邪術迷惑女子。觀賞相片

    秦偉性侵事件持續延燒,至今一共有13名受害者勇敢跳出來指控他 …

秦偉性侵事件持續延燒,至今一共有13名受害者勇敢跳出來指控他的惡行惡狀,昨事件又有新進展,指控他性侵的Y女、F女和H女3人合力爆料他招數極多,之所以能靠一張嘴把女生們騙得團團轉,全因暗中養小鬼、私藏屍油,嗆他靠這些邪術迷惑女子。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爆料的3位女子都曾被他性侵、騙愛,他被爆料房裡有看似萬金油的不明矮罐,經比對後發現是「屍油」;他被推斷靠著所養的小鬼通風報信,平時拿糖果、八寶粥當供品,「所以他才能迷惑人心,披著基督外衣、假借神名義,在外殘害基督徒。」


▲秦偉雖出面召開記者會道歉,但仍未能止血。(圖/NOWnews資料照)

另外,算命師王馨怡再爆料,他之所以硬上了那麼多女子,全因他想「採陰補陽」;該爆料不約而同和首位受害者造型師「濱小步」的說法相同,「他真的來者不拒、一網打盡,且『事不過三(指發生關係3次就掰)』!」面對爆料,秦偉2支電話均未有人接聽。

 樓主| 發表於 2016-11-4 12:50:00 | 顯示全部樓層
好樣的/她「2字」KO秦偉不敢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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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聞NOWnews作者娛樂中心/綜合報導 | 今日新聞NOWnews – 2016年8月6日 上午12:00
相關內容

    關於秦偉的性侵、斂財案,目前正在台北地檢署偵辦當中,近日陸續傳喚十多名被害人和證人查證,許多他騷擾女性的過程也一一曝光,而5日在檢方出現的祕密證人P女,講述的情形則是大快人心。觀賞相片

    關於秦偉的性侵、斂財案,目前正在台北地檢署偵辦當中,近日陸續 …

關於秦偉的性侵、斂財案,目前正在台北地檢署偵辦當中,近日陸續傳喚十多名被害人和證人查證,許多他騷擾女性的過程也一一曝光,而5日在檢方出現的祕密證人P女,講述的情形則是大快人心。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20多歲的P女表示,自己是在幾年前於教會認識秦偉,但二人分屬教會不同小組,根本不太認識,可是秦偉卻總是在她跟其他教友聚餐的時候,刻意出現跟大家裝熟。

這讓P女對秦偉非常沒好感,只是沒想到秦偉居然查到她的電話,今年2月間在半夜傳簡訊給她說「我睡不著,好想妳!」令P女感覺噁心又不舒服,直接回嗆他「屁啦!」之後秦偉就再也沒用簡訊騷擾她。

P女第二天更加碼向教會牧師告狀,從此便沒有再被秦偉騷擾。因此P女呼籲所有被秦偉簡訊騷擾過的女生,提供「證據」給檢警調查,可以證明秦偉經常用這種手段把妹。

 樓主| 發表於 2016-11-4 12:52:21 | 顯示全部樓層
惡劣!秦偉硬上8女遭起訴 年紀最小僅14歲
今日新聞NOWnews作者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 今日新聞NOWnews – 2016年11月4日 上午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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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秦偉因涉嫌性侵、斂財,日前遭到至少14名女子出面提告。全案經台北地檢署今天(4日)上午偵結,認定罪證明確,依7個強制性交罪、3個強制性交未遂罪將秦偉起訴,因其中被害人還包括了未成年人,檢察官建請法院加重其刑,共計具體求刑49年。



台北地檢署起訴全文:

臺北地檢署偵辦秦姓演藝人員涉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嫌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一、被告秦O所為,係分別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7次及同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3次等罪嫌,提起公訴。
二、告訴意旨另認被告秦O所為,分別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1次及同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未遂罪2次等罪嫌,均因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貳、起訴部分之簡要犯罪事實

秦○係演藝人員,並擔任公司負責人,在工作及生活上屢有結識女性之機會,於民國86年間,因參與綜藝節目演出時遭火紋身,經醫護人員及個人長期努力,治療及復健狀況良好,日後屢以此經驗參與或舉辦公益活動,給予外界積極正面之形象。詎其未因外界對其肯定而尊重他人,反心懷歹念,挾其正面形象及可能令非從事演藝工作之人產生崇拜、憧憬心理 之藝人身分,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99年3月初,因主持活動而結識A女,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同年3月8日後2月內之某日上午,以商請A女為其做造型為由,邀約A女至其當時位在臺北市信義區信之居所,趁A女於衣櫥前為其挑衣而不及防備之機會,強將A女推倒在旁邊床上,不顧A女不願與其發生性行為已明白表示「不要」、並以手對其推阻、手拉褲子之反對意思,仍強行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

(二)於96年7月間某日,在某便利商店內,以欲商請拍攝MV為由向年僅17歲之B女搭訕,並取得B女電話號碼,遂於2日後邀約B女在臺北市五分埔商圈某處碰面商談,駕車搭載B女後,卻駛往新北市某汽車旅館內,利用B女未成年而思考較單純,心中雖害怕卻不敢多有質疑之心理情狀,而基於對少年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B女不願與其發生性行為而明白表示「不要」及與之拉扯之反對意思,強行對B女強制性交得逞。

(三)於96年七夕情人節(國曆8月19日)後之4、5日至1週內之某日晚上,再邀約B女碰面,經駕車搭載B女後,又基於對少年強制性交之犯意,將車駛至臺北市某巷內停妥,按下副駕駛座開關使B女躺下,不顧B女以手推阻及明白表示「不要」之反對意思,強行對B女強制性交得逞。

(四)於99年間透過於演藝圈從事幕後工作之友人社群網站臉書而結識亦於演藝圈從事幕後工作之C女,雙方於99年夏季間某日,因工作業務關係碰面,翌日凌晨某時,以商談劇本為由,邀約C女至當時位在臺北市信義區之居所,C女雖能臆測秦○邀約半夜碰面,恐別有所圖,然為使劇本順利推展,仍應允碰面,惟交代友人K女約30分鐘後撥打C女行動電話,以利C女得藉機離開該處。之後C女進入上開居所,秦○即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以雙手拽扯C女欲將之拖至房內,不顧C女反抗表示「不要拉我」,並全身後仰坐賴在地以為抗拒時,仍強行將C女拖行至房內,對C女強制性交得逞。

(五)於100年5月間某日,以洽談專輯製作為由,邀約從事演藝圈幕後工作之E女共進晚餐,經知悉E女當晚欲南下返家,翌日再返回臺北處理公事,乃向E女表示可暫住其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之居所,並為取信於E女,即佯裝致電自己父母表示當晚將帶友人留宿家中,使E女誤信秦○居所尚有其他家人後,遂放心與其返回上開居所。然至該居所,始發現屋內空無一人,而生戒心,詎秦○多次向E女暗示其欲為性行為,經E女制止其為該等言論後,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迅速手抓E女之手,將之強壓在床,E女驚恐表示:「你這樣很不尊重我。」,並抗拒大喊:「不要!」後,同時表示自己適逢生理期若為性行為,男生會倒楣,不信將取出生理用品以供證明,秦○始鬆手而未得逞。E女趁機離開房間,欲奪門而出,然觸動保全系統,約10餘分鐘後始順利離開該屋。

(六)於91年間聖誕節前後某日,邀約年僅14歲之後援會兼粉絲團成員F女陪同其至位在臺北市南京東路某廣播室錄製節目,於當日16時30分許節目結束後,竟基於對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之犯意,至該錄音室2樓廁所內,撥打F女行動電話要求F女至男廁外等候時,旋將F女拉進男廁之第一間廁所內,不顧F女驚恐而手拉褲頭抗拒拉扯及口說「不要」之反對意思,強行對F女強制性交得逞。

(七)於92年初某日下午,在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某視台攝影棚錄製節目結束後,竟又基於對14歲之女子強制性交之犯意,將與其他後援會成員前往探班之F女拉至茶水間內上鎖,不顧F女推阻、閃躲表示反對之意思,仍強行將F女壓制在某角落,適因不明人員在外急切敲門,始未得逞。

(八)於102年2月間結識居住南投之J女,同年2月16日得知J女與友人欲北上,遂邀約J女碰面,並於同年月17日某時,開車將J女載至臺北市信義區居所,嗣因J女對臺北人生地不熟,同行友人亦先行離開臺北,J女遂留置於上開居所。詎秦○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同年2月19日上午,在上開居所內,以稍後將有人前來梳妝為由,叫喚J女進其房間,並尾隨J女進房,自後強行熊抱J女,不顧J女奮力推擋、掙扎及口說「不要」之反對意思,欲強行褪去J女身上衣物,嗣因門鈴聲響,恐有人在屋外等候,始中斷其行為而未得逞,並怒斥J女,命其離開該屋。

(九)於100年間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N女,同年6月間某日22、23時許,以吃宵夜為由邀約N女碰面後將之載至臺北市信義區公司內,於N女表示欲離開之際,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N女明白表示「我不想」、「不要這樣」等語,及掙扎後閃避他處之反對意思,強行對N女強制性交得逞。

(十)於101年6、7月間某日,邀約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結識之R女碰面後將之載至臺北市信義區之居所,並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突然強行熊抱R女,不顧R女掙扎明白表示「不要」之反對意思,強行對R女強制性交得逞。

參、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秦○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六)、(九)、(十)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共7罪。
二、 就犯罪事實欄一、(五)、(七)、(八)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強制性交未遂罪嫌,共3罪。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三)(六)所為之強制性交罪嫌,及犯罪事實欄一、(七)所為之強制性交未遂罪嫌,均係對少年所為,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四、被告欲對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強制性交前所為之強行擁抱等強制猥褻行為,均為其強制性交之階段行為,已為強制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應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上開10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肆、具體求刑

末請審酌被告違反上開告訴人4人及被害人4人之意願而與渠等性交或企圖性交而未遂,於行為當下除以粗暴手法施以強制力,並不顧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反抗邊遂行強暴行為邊哄騙如「很喜歡妳」、「很愛妳」、「我真的很想生小孩」等語,或行為後給予「我真的很想生小孩」之承諾,並要求被害女子喊叫其老公,然多於發生性行為後幾日即以敷衍態度應對或不連絡等情狀,且被告自承對數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姓名、背景均毫無印象等語,衡以被告屢屢以相同手法犯案,顯見被告所為非僅單純感情偏差,而係具偏差之性侵害心理,對他人性自主權毫無尊重之情,且行為時明知告訴人B女及被害人F女均尚未成年,尤其被害人F女斯時僅14歲,竟為求一時性慾之滿足,不顧其身心、人格發展之健全而對其為本件性侵害惡行,對其身體及心理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惟犯後仍飾詞狡辯,未 之強制性交六罪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年;就犯罪 之對少年強制性交三罪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年 之強制性交未遂二罪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 之對少年強制性交未遂罪嫌,量處有期徒刑3年,以為懲儆,並請於刑前鑑定被告是否有強制治療之必要。

 樓主| 發表於 2016-11-4 13:23:19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僅性侵疑雲!王馨怡舉報秦偉斂財

今日新聞NOWnews – 2016年7月18日 上午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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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偉的性侵醜聞越演越烈,至今仍不斷有受害者出面控訴,他魔爪波及教會教友、處女和未成年少女等,事發後他所屬的教會「藝人之家」也出面對他做出切割;而他不僅牽扯性侵案,甚至也被踢爆利用孫越名義撈公益財,雖然孫越事後出面否認該事,但今則有女星王馨怡在朋友的牽線之下,出面舉報他斂財。觀賞相片

    秦偉的性侵醜聞越演越烈,至今仍不斷有受害者出面控訴,他魔爪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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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偉的性侵醜聞越演越烈,至今仍不斷有受害者出面控訴,他魔爪波及教會教友、處女和未成年少女等,事發後他所屬的教會「藝人之家」也出面對他做出切割;而他不僅牽扯性侵案,甚至也被踢爆利用孫越名義撈公益財,雖然孫越事後出面否認該事,但今則有女星王馨怡在朋友的牽線之下,出面舉報他斂財。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王馨怡表示「秦偉涉及性侵的部分脫罪機率很大,唯一能將他繩之以法的,反而是涉及斂財部分」;她更說道檢察官對自己表示「(斂財的部分)受害者很多!」她呼籲其他受害者能盡快站出來,配合司法調查。


▲秦偉除了性侵案之外,如今又多了斂財的負面新聞。(圖/NOWnews資料照)

她明天上午預計前往台北地檢署配合調查,憤恨不平說道「秦偉可惡至極!真的要出來向台灣的女人好好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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