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靠修改法規制裁無良商人的管道,在台灣立法院長期空轉的模式下,也是失效,食品管理辦法法案經過至少兩年的時間,立法院至今修改仍未完善,即使多名立法委員提出更加嚴謹的監督和懲罰條款,但在財團勢力從背後介入干預之下,法案各細項有些通過行政院版,有些則是稍加修改,甚至是完全不修改,消費者仍然是資訊不對稱的狀態,法規大多傾向要求業者在道德上自律,而檢舉獎勵制度完全沒改善,甚至還有恐龍立委,逆著民意主張減輕對無良企業的罰責上限,企圖幫企業卸去社會責任,行政院的主張甚至對無良業者重重舉起,輕輕放下,變相減輕懲罰無良企業使用食品添加物,而且訴訟舉證的責任歸屬是消費者,人民必須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即使官司真的能打贏,不肖業者如果已經脫產,那也求償無門,無良業者之所以敢肆無忌憚的使用非法食材和原料,黑心食品之所以可以繼續在台灣市場流通,關鍵在於懲處罰責太低,上游供應商賺取暴利,中盤商和餐飲業者可以直接進貨低成本的黑心食材,只要有問題,把責任推給上游廠商,自己搖身一變成為受害者,經營低風險,因為企業主看到了過去違法企業的下場,和冒險所得的利潤相比,寧可鋌而走險,營利至上,一家企業如果用有毒食品殘害人民,在已開發國家可能已經觸犯公共危險罪,面臨天文數字的賠償金和無線迴圈的各方組織訴訟,犯罪所必須付出的成本相當龐大,讓大多數廠商不敢以身試法。
身為人民公僕的政府機關,依然是封閉心態,有毒食物沒報出訊息到市面上就當作無毒無害,掩蓋新聞避免輿論造成民間消費數據下降,傷害經濟成長率,歐盟國家將回收的餿水油研發加工成生質燃料,讓廢物成為有經濟價值的能源,而台灣食品藥物管理署卻還在辯論,黑心食材使用量少不至於傷害身體,台灣政府對黑心食材的處理態度,讓人民大失所望。
也許數個月之後,台灣人又會淡忘這次的黑心食品事件,直到再有新的有毒食物被揭發出來,台灣人的行為完全是「眼不見為淨」這種鴕鳥心態,但消費者往往是抵制商品賣家的最大主力,因為面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時候,消費者的購買傾向絕對是最大的力量,當消費者多注意環保與食品安全、用實際消費行動支持用心的小店家,並且減少購買過去有違法紀錄的商店或產品,不要只把眼光放在商品的C/P值,完全忽略商品品質,當政府、民意代表、媒體、企業逐漸失去監督或管理功能時,民眾為了自身的利益,一定要挺身而出,而不是船過水無痕的淡忘,直到下一次的風暴再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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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Editorial/publish-1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