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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騙局 業報輪迴」下冊 第二章 「摩奴法典」是人為編造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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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0-18 20:48: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阿倫 於 2019-5-2 23:05 編輯

「千古騙局 業報輪迴」下冊 第二章 「摩奴法典」是人為編造出來的

作者:張開基

(本文作者擁有著作權,非經同意請勿擅自轉載、轉貼、摘錄或任何形式之引用,改作)


托言為人類始祖,世界第二次創造者「摩奴大神」口述,由「跋梨古仙人」(Bhrigou)紀錄下來的「摩奴法典」(ManavaDharmaSastra),並非國家制定頒布的法律,而是來自宗教(印度婆羅門教)的教條;其中有3/4屬於神話以及形而上的玄學,只有1/4屬於法條和罰則。


整本「摩奴法典」,就算完全不撇開神話的成份,也可以輕易看出跟任何「天啟神諭」毫無關係,純粹是人為編造出來的,特別是為鞏固「種姓制度」量身訂做的。

其實編造者的身份也是不言可喻的;當然是知識壟斷者|婆羅門僧侶;不然還會有那些人能有這樣的文字能力呢?又有那些人有這麼強烈的動機呢?

據近代考證;「摩奴法典」的成書年代大約是在西元前二世紀到西元後二世紀之間,重疊比對於印度宗教史;正是在孔雀王朝阿育王獨尊佛教之後不久,也是佛教在印度大興之際的幾百年間;或許可以意會到這個特殊的時代;婆羅門教在印度的勢力受到強烈的撞擊和嚴重的擠壓,婆羅門僧侶對於自身宗教及個人權勢的興廢存亡感到惶恐和憤怒之際;針對佛教釋迦牟尼倡導的「眾生平等」思想(為了反制「種姓制度」),當然有必要捍衛自身的基本教義和所謂的「婆羅門教三大綱領」,以維護自身的權位及既得利益,所以,同樣是出於愚民手段,假托神諭的說法因此應運而生;而且不只是口說,也不只是薄薄的一紙宣言,而是一整本厚厚的書冊,並且是內容嚴苛無比的鐵律,成為後世婆羅門教圭臬經典,內容一字一句不容質疑,這部地位至高無上的「法典」,上自婆羅門僧侶本身以及王公貴族,下至平民百姓以及奴隸賤民,人人務必一體遵行,否則各種殘酷至極的刑罰即刻加身。

現今來研究解讀整本「摩奴法典」內容;可以看出二千多年前這本法典的構思者、撰文者和編篡者是非常缺乏歷史觀和世界觀的,他們這種只顧眼前自身權勢地位和財富利益的應急之作,是根本經不起時間考驗的,他們的內心之中也從來沒有一絲一毫要對整個印度社會以至後世人類負責的念頭;他們當然連作夢也不會想到這本「法典」在二千多年後,全世界各地的人,只要有興趣了解或研究,透過電腦網路就能下載全文,也或者在網路書店及實體書店都能輕易買到各種文字版本的書籍;他們奉為圭臬經典的「摩奴法典」,今日在台灣的我,花了新台幣270元(相當9元美金)就能從網路書店輕易買到。然後只要稍稍用心一點的閱讀註記,就能找出其中那些一看就知道是人為造作出來的條文內容(另外一本由蔣忠新先生翻譯的「摩奴法論」簡體字版本,也是購自網路書店)




「摩奴法典」確實是一本非常重要的書,也確實是一本為鞏固婆羅門權勢地位以及強化「種姓制度」特別量身訂做的書,當然,卻也同時給後世留下了確鑿的鐵證;除了證明這本「法典」本身是人為編造的,也確切的證實「種姓制度」一樣是人為造作出來的,是政教勾結下的愚民手段,跟天神或其他所謂的「超自然」毫無關係;可以同時用來坐實「種姓制度」只是一個騙局。

註:據中國學者季羨林先生的說法,編寫「摩奴法典」的是屬於婆羅門階層的人士,而編寫的目的,在於維繫以婆羅門為中心的社會秩序,因而「挖空心思,捏造神話,創制律條,規定風習」。季羨林先生又指出,婆羅門編寫的內容與其時代的社會並非完全脗合,有一些則是他們的主觀想法。

除了耆那教的笩駄摩那(Mahavira又稱「大雄」,意為大勝利者)和佛教的釋迦牟尼早在2600年前就看穿「種姓制度」是人為的騙局並公開反對;印度歷史上公開反對的也多不勝數,在近代最有名的就是出身自印度「賤民」家庭的安貝卡博士(Dr.BabasahebBhimra。RamjiAmbedkar,1891|1956 AD.)他是公開反對「摩奴法典」的現代社會運動家。因為深知「賤民」所受之苦。他認為「種姓制度」和「摩奴法典」根本就是印度的「魔咒」。1927年的耶誕節,安貝卡博士帶領了上萬人的賤民族群,公開焚燒了「摩奴法典」作為一種具體宣示。這個行動不但是對傳統印度教的挑戰,也是對自古以來所有婆羅門僧侶及政教勾結下那些既得利益集團的嚴正鄙視及抗議,安貝卡博士並且把這個反抗行動比擬為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

以下針對「摩奴法典」的部份內容來進一步討論其中「人為編造」的證據:

(註:內容條文摘錄自法國「迭朗善」(A.LoiseleurDeslongchamps)先生法文譯本,「馬香雪」先生中文譯本,台灣商務印書館1998年10月出版之「摩奴法典」一書)

下文中凡是「標楷體」內容為原文,有「※」號註記的文字段落是本書作者的評論。

::::::::::::::::::::::::::::::

第一卷「創造」:

87.「為保存完整的創造,無上光榮的神,對於從口、臂、腿、足所創造的人類規定了不同的職司。




88.「他命婆羅門學習和傳授吠陀,執行祭祀,主持他人的獻祭,並授以收受之權。


89.「他將保護人民,行布施,祭祀,誦讀聖典,屏絕欲樂,規定為剎帝利的義務。

90.「照料家畜,布施,祭祀,學習經典,經商,放貸,耕田,為給與吠舍的職司。

91.「但無上尊主對首陀羅只規定了一種本務,即服役於上述種姓而不忽視其功績。

92.「人體自臍以上被宣布為比較清淨的部分,而口被自存神宣布為最清淨的部分。

93.「婆羅門因為從最高貴的肢體所生,因為首先被產生,因為掌握經典,理應為一切創造物的主人。

94.「因為,為祭祀諸神和祖靈並保全一切存在物,自存神從事苦行後,自太初起即從自己口部生出他們。

95.「天上諸神不斷從他們口中吃清淨的酥油,祖靈不斷吃他們的供物,什麼物類會被認為更加優越呢?

96.「在一切物類中,生物為高;生物中,賴智慧以生者為高;人在智慧動物中最高;婆羅門在人類中最高;

97.「在婆羅門中,最卓越的是精通聖學的人;學者中,最卓越的是熟知其義務的人;熱知其義務的人中,最卓越的是嚴格完成其義務的人;後者中,最卓越的是學習經典達到解脫的人。

98.「婆羅門之生是法的永久體現:因為生以執法的婆羅門生來和梵天一體。

99.「婆羅門來到世間,被列在世界的首位;作為萬有的大主,他應當注意維護僧俗律法的寶藏。

100.「世間所有一切,可以說全為婆羅門所有;由於他出生嫡長和出身卓越,他有權享有一切存在物。

101.「婆羅門只吃自己的食物,只穿自己的衣服,只布施自己的所有;其他人享用世間財富是出於婆羅門的慷慨。

102.「為將婆羅門的義務與其它種姓的義務以適當順序加以區分,生於自存神的摩奴特編纂了本法典。

103.「本法典應當為每一個有學識的婆羅門勤勉學習,並由他而絕不可由低種姓的任何人對學生講解。

104.「嚴格履行其戒律的婆羅門,閱讀本書時,在思想,言論或行動上不被任何罪行所污染。

105.「他使一個團體,七世祖先和七代子孫淨化,只有他足以取得此大地。

106.「此優秀典籍,使人得到一切所希求的事物,增添智慧,給人榮譽和長壽,導致最後解脫。

112.「擇偶,結婚的各種儀式,舉行五大祭供(Mahayadinas)的規定,以及從太初制定的祖靈祭儀(Sraddha)(原書註:Sraddha是一種旨在超渡亡靈,使其享祭如祖靈的宗教儀式,如果人們停止超渡,則祖宗之靈即從祖靈所在墜入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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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0-18 21:04:4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阿倫 於 2019-5-2 23:06 編輯

世間的財富全歸婆羅門所有!

※以上條文中編造了各種種姓階級的高低不同,是來自創造者身體的不同部位所致,問題是假設真實如此;造物者的身體部位也有貴賤之分嗎?那些婆羅門敢批評造物者的「足」是不潔的;是卑賤的嗎?


※第91條中說到:「但無上尊主對首陀羅只規定了一種本務,即服役於上述種姓而不忽視其功績。」,那麼為什麼又要規定「首陀羅」是一生族;他們今生勞苦以終,沒有死後的續存機會,造物者又如何報償其「功績」呢?這不是自相矛盾的嗎?

※第96條和第98條中說到:「::婆羅門在人類中最高;婆羅門來到世間,被列在世界的首位;作為萬有的大主::」這點如何證明呢?既不能向廣大的人民證明這部法典確實是「摩奴大神」親口所授,而所謂的「跋梨古仙人」應該也是婆羅門階級的修行者,那麼婆羅門自稱自己是人類中最高的,是萬有的大主,那不是明顯的自吹自擂加自肥嗎?

※第101條中特別強調:「::其他人享用世間財富是出於婆羅門的慷慨。」這大概是將巧取豪奪其他階級財富的行為合理化的公然強盜條款。在之後的一些相關條文中也有類似的可以相互佐證,如果要把「摩奴法典」當作是人人必須遵守的正式律法大典,在人類歷史文化中,「摩奴法典」是唯一一本公開宣佈全世界所有財富都歸一個社會階級擁有獨占的。



※第103條中提到:「本法典::絕不可由低種姓的任何人對學生講解。」這同樣是坐實了婆羅門僧侶一向是有計劃而且是集團性的在壟斷所有知識,既然「摩奴法典」是大神用來向世人規範各種姓階級間權利義務的,雖然不是國家法律,但是,目的總是希望所有階級的人民一體遵守的吧?因此,當然也就同樣有讓全體人民知法守法的必要,所以,為什麼不能向婆羅門以外的種姓階級公開呢?如果不公開;又怎麼讓人民知道婆羅門在界定權利義務甚至執行罰則時;是確實根據「摩奴法典」中所規定的呢?其公信力何在?又如何明確的顯示其公信力?

※第112條的註釋內容中,可以明顯的看出其中有著一種迷信的愚民伎倆,因為「祭祀」是婆羅門的專業職責及權力,人們如果停止祭祀祖先,祖先竟然會從「祖靈道」墜入地獄,這當然是一種用詐欺恐嚇手段來強化「祭祀萬能」綱領,同時鞏固婆羅門地位的謊言。




::::::::::::::::::::::::::::::

第二卷「淨法梵志期」:

116.「未經許可,擅自學得聖典知識的人,犯竊盜聖典之罪,而墜入地獄中。」

249.「如此繼續學習,不破所誓的婆羅門,必可到達最後解脫,不復在世間輪迴。」


::::::::::::::::::::::::::::::

※第116這則條文當然是婆羅門為了壟斷知識,同時避免讓婆羅門以外的階級大眾窺探到「摩奴法典」的個中奧祕;甚而因此提出質疑或反對,而且既然能變成條文之一,當初蓄意編造這本法典的那些婆羅門當然不想讓任何人知道這個騙局的真相。

※第249條;出現了二個疑點;其一,如果人生不斷學習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解脫」,那麼「梵」又何必創造這個世界和這四個高低不等的種姓?其二,在「吠陀時期」,經典和宗教呈現的是樂觀的,並不強調「輪迴」、「解脫」,也不強調「地獄酷刑」,因此由此一條文可以充分證明「摩奴法典」是過了將近千年之後的婆羅門時期才編造出來的,然後有如假古董假古籍作舊的手法,把年代虛假的推回到千年以前,這種耍弄「小聰明」卻非智的行為,在二千年前人民普遍缺乏教育的印度地區容或可行;可以欺騙大多數人於一時,但是,卻因為破綻處處,無法欺瞞世人到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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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0-18 21:10:5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阿倫 於 2019-5-2 23:06 編輯

第三卷「婚姻家長的義務」:

13.「首陀羅只應該以首陀羅女子為妻,吠舍可以在奴隸種姓或本種姓中娶妻;剎帝利可以在上述兩個種姓和本種姓中娶妻,婆羅門可在這三個種姓和僧侶種姓中娶妻。

15.「糊塗到娶最後一個種姓的女子為妻的再生族,很快就使家庭和子孫墮落到首陀羅境地。

17.「不娶本種姓女子,而與首陀羅婦女同床的婆羅門墜入地獄;如從她生一個兒子,即被剝奪其為婆羅門的資格。

20.「現在你們可以扼要學習四種姓間通行的八種婚姻形式其中有些是好的,其他一些則無論今世和來世都是不好的。

21.「即梵天的,諸神的,聖仙的,造物主的,阿修羅的,天界樂師的,羅剎的,以及第八和最卑鄙的,吸血鬼的形式。

22.「我將向你們詳細說明,什麼是每一種姓的合法形式,每一形式有何得失,以及由之而生的孩子們有何優缺點。

23.「要知道上述前六種婚姻可行於婆羅門,後四種可行於剎帝利,又同樣的四種除羅剎形式外可行於吠舍和首陀羅。

24.「立法家認為前四種只適用於婆羅門,對剎帝利只規定了羅剎形式,對吠舍和首陀羅只規定了阿修羅形式。

25.「但此處(本書)在後五種婚姻中,三種被認為合法,兩種被認為不合法;吸血鬼和阿修羅形式絕不可實行。

26.「上述兩種婚姻,即天界樂師和羅剎的婚姻在法律上可行於剎帝利,得分別採用或合併採用。

27.「父親把長衫和裝飾品授給女兒,將她嫁給一位親自請來、恭敬接待、精通吠陀的有德之士。這種合法婚姻,叫做梵天的婚姻。

28.「牟尼們稱之為諸神形式的婚姻是:依此種形式,祭祀開始舉行,父親打扮女兒之後,把她給予主持祭祀的僧侶。

29.「當父親按照規定,從新郎手裡接受一隻牝牛和一隻雄牛,或類似的兩對之後,將姑娘的手授給他,以完成宗教的儀式,或把它們給予姑娘,但並不作為饋贈。這種形式叫做聖仙的形式。

30.「當父親以應有的禮儀嫁出女兒時說:『你們兩人應雙雙履行規定的義務』,此種形式叫做造物主的形式。

31.「如果新郎自願接受姑娘的手,按照自己財力贈與父母和姑娘禮品。這種婚姻叫做阿修羅的婚姻。




32.「青年男女由於互相誓願而成功的婚姻,叫做天界樂師的婚姻:它是由欲望產生的,以色情的快樂為目的。


33.「用武力自父家奪取號泣呼救的姑娘,殺傷要反對這種暴行的人,並在牆上打破缺口者,叫做羅剎的婚姻。

34.「情人潛入在睡眠中、醉酒中、或精神錯亂的婦女身旁時,這種可詛咒的婚姻叫做吸血鬼婚姻,是第八級和最卑鄙的婚姻。

37.「按照梵天形式結婚的婦女所生的兒子,從事善行,可拯救十個祖先,十個後代,並第二十一人,即自己,使脫離罪孽。

38.「按照諸神形式結婚的婦女所生的兒子,上可救七位祖先,下可救七個後代;按照聖仙形式結婚所生的兒子,可各救其三,而按照造物主形式結婚所生的兒子,可各救其六。

39.「按照順序,以梵天形式為首的前四種婚姻,出生閃耀聖學光輝並為善人推重的兒子。

40.「他們貌美悅人,性格善良,富有資財,堂名顯赫,享受各種快樂,克盡職守,且百年長壽。

41.「但從其餘四種壞婚姻中出生的兒子,則殘暴、欺詐,憎嫌聖典及其規定的義務。

42.「從無可非議的婚姻,出生無可非議的子孫,從應受非難的婚姻,出生應受輕蔑的子孫;因而應該避免給人輕視的婚姻。

119.「國王、祭司、學習期滿的婆羅門、教師、門婿、岳父和舅父等年終來訪家長時,要重新贈予一塊蜜餞。


127.「悼念亡靈的祭儀叫做祖靈祭,這一法定祭儀,對於新月之日準確舉行它的人,不斷帶來各種幸福。

128.「獻祭諸神和祖靈的供物,應該由獻祭人給予精通聖典的婆羅門;因為施給這種可敬人物的東西將產生卓越的果實。

170.「犯戒的再生族,如比哥哥早婚的弟弟,以及其他不許可吃的人,所吃的供物,被羅剎而不被諸神和祖靈所享。


171.「其兄尚未結婚而娶妻點燃婚禮之火的人,叫做缽利吠多利(Parivettri),其兄叫做缽利毗底(Parivitti)

172.「缽利毗底,缽利吠多利,結這種婚姻的青年女子,三者都墮入奈落地獄(Naraka)中,嫁女者和舉行婚祭的祭司亦然。

173.「不守規定的戒律,並隨意滿足兄長的寡妻的情欲者,儘管她已合法地和他結婚,但他應該叫做底底求(Didhichou,再婚婦)之夫。

174.「叫做公多(Kounda)和喬羅伽(Golaka)的兩種兒子,生於有夫之婦的姦夫:其丈夫尚在者,小兒叫做公多,丈夫已死者,小兒叫做喬羅伽。

175.「這兩者都是通姦的結果,如給予他們一部分供物就會使祭諸神和祖靈的供物在今生和來世歸於無有。

265.「婆羅門殘留的食物,不要清除掉,要留到他們去後,家長拿來作日常的家庭祭供。這是規定的律法。


266.「為何依法製作使祖靈長期乃至永遠滿足的供品,我要毫無遺漏地宣示給你們。

267.「對於按照例行儀武祭獻的芝麻,稻米,大麥,黑扁豆,水,根或果實的供品,祖靈欣悅一整月之久。

268.「魚肉使它們欣悅兩個月之久,鹿肉三個月,羊肉四個月,許可再生族吃的鳥肉五個月:

269.「山羊羔肉六個月;梅花鹿肉七個月;黑羚羊肉八個月;魯魯鹿肉九個月。

270.「對於野豬肉和水牛肉,它們欣悅十個月,對於野兔肉和龜肉十一個月。

271.「牛奶或加奶粥使它們欣悅一整年。跋爾陀利那娑肉(註:長耳朵的白色老公羊)使它們欣悅十二年。

274.「祖靈們說:『願在我們的家族中出生一個人,以便他在月之十三日並其他一切太陰日,像影東斜時,對我們祭供加牛奶、蜜和奶油煮沸的米粥。』

275.「信仰純潔的人所獻按照規定製作的供品,為身在另一世界的祖先們,帶來永久不渝的快樂。

276.「在晦冥的半月中,第十日及其以後的日子,除第十四日外,都是最宜於斯羅陀祭的太陰日,其它的日子則不然。

277.「在偶數的太陰日或偶數的太陰星宿下舉行斯羅陀祭者,願無不償:奇數之日敬禮祖靈者,得顯赫的子孫。

278.「對於舉行斯羅陀祭,後半月(晦冥的半月)優於前半月,同樣,下半天也優於上半天。

279.「祭供祖靈,應按規定,始終不懈,由一個右肩帶聖紐,手持鳩娑草和不休息的婆羅門,以獻於祖靈的右手部分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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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0-18 21:18:1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阿倫 於 2019-5-2 23:07 編輯

良好的婚姻形式可以拯救祖先和後代?



※第13條和第15條的內容根本就是自相矛盾的,既然上三個種姓都可以娶最低首陀羅的女子,為什麼又認為這樣會使全家和子孫墮落到首陀羅境地呢?

※第17條;雖然法典條文如此嚴明的規定;但是證諸後世的種種事實,許多印度教廟宇都蓄有或多或少的「歌舞伎」和「樂伎」,原本是純粹祭祀各種神祇與取悅神祇的神聖表演目的,但是,後來,迫於婆羅門僧侶的淫威,這些「廟伎」竟然逐漸淪為「廟妓」,其中許多是首陀羅的女子,因為面目身段姣好,常常被迫淪為婆羅門僧侶的性奴隸,甚至用來招待廟中貴客,更有甚的直接用以賣淫並從中謀利(根據十六世紀葡萄牙人來到印度時的印象記載)




※從第20條至第42條有關各種形式婚姻的規定;可以發現兩個疑點和根本胡扯的破綻;其一,為什麼祖先和後代需要靠「好的婚姻」來拯救?其二,在第40條的條文中認為「::且百年長壽」;問題是直到2011年的現今,印度人民的平均壽命是60歲,「祝人長命百歲」只是祝福的虛詞,極罕有能成為事實;但是,書寫在一部「法典」中的條文,豈能使用不可能實現的虛詞?

※第119條的內容,連客人來訪要贈予一塊蜜餞這種小事也會記載在堂堂的法典之中,瑣碎到這麼芝麻綠豆、婆婆媽媽的地步,豈有可能是「梵」所制定的?

※第128條的內容;和全世界各民族原始「撒滿信仰」中那些巫師的行徑如出一轍,其實都是一樣在獲取金錢財貨報酬之後,還要貪求供品的,但是,會把這種貪婪心思冠冕堂皇的寫進法典之中的,印度的「摩奴法典」真的是首見。

※第170至173條的條文內容,或許有當時印度特殊的風俗背景,但是,如果「梵」是一切的根本,沒有時空限制,為什麼會制定這種有一時一地特殊背景的禁忌呢?而且在全世界各地,也沒有這種弟弟比兄長早婚就屬於犯下道德重罪的觀念,而且竟然連家人、祭司都一併懲罰,墜入地獄,這還真的是大謬不然的規定。

※第265至279條的條文內容,都是在界定進行「祖靈祭祀」時的一些供品應對於祖靈的喜惡;居然獻祭一種肉類可以使祖靈「欣悅」二個月到十一個月不等,而獻上一隻「長耳朵的白色老公羊」竟然能使它們欣悅十二年。關於這種規定很難讓人相信這是出於一個大神的教導;證諸印度宗教演進史,在婆羅門教時代,婆羅門僧侶早就權勢如日中天,而且蓄意的把各種祭祀加油添醋;疊床架屋的增益到繁瑣細碎無比的狀態,讓一切祭祀變得無比深奧專業,而且同時訂定許許多多的懲罰性但書條款,祭祀的儀軌或供品種類數量一旦錯誤,比不祭祀受到的懲罰更嚴重;原本單純出於對天地神祇虔誠心理的祭祀;反而因此變得人人不得不戒慎恐懼,誠惶誠恐,深怕動輒得咎起來。這種徹頭徹尾的謊言騙局,使婆羅門僧侶更能獨攬一切主持祭祀的大權,而祭祀各種神祇又是印度上至君王下至百姓無人敢輕忽怠慢的生活大事,所以,婆羅門僧侶則因此成為印度人間社會隱形的主宰;也所以,在對於祖靈的獻祭上會規範得如此細頊;同時也提供另一個證據;證明「摩奴法典」確實是出於人為編造的事實。

::::::::::::::::::::::::

第四卷「生計戒律」:


57.「::::不要和經期中的婦女交談::::::」


58.「::::看到天空出虹時,如果知道事有宜忌,不要把它指給任何人(註:因為當時民智未開,把一切不了解的自然現象歸諸於鬼神。)::::」

80.「除非首陀羅是自己的家僕,不要給他出主意或給他殘食;不要給他一部分已獻供於諸神的奶油;除非另有居間,不要教給他律法和任何贖罪的苦行。

81.「因為把律法宣示給奴隸種姓的人,或使其知道贖罪苦行的人,和他一起墮入叫做阿桑波利多(Asanvrita)的黑暗地獄中。

82.「不要用兩手搔首,食後盥漱之前不可接觸它,未洗頭之前不可入浴。

83.「注意不要因動怒而抓取人家的頭髮,或打擊其頭部,或自己打擊自己的頭部;用油塗首後,不要用油接觸任何肢體。

84.「不要接受非王族出身的國王,以及靠屠宰場,油坊,釀酒場,妓館的收入為生的人任何東西。


85.「一個油坊和十個屠宰場一樣醜惡;一個釀酒場和十個油坊;一個妓館和十個釀酒場;一個這樣國王和千個開妓館的人一樣醜惡。

86.「一個不屬於武士種姓的國王被宣布為等於經營一萬個屠宰場的屠夫;從他那裡接受物品,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87.「從一個貪婪違法的國王處接受物品的人,依次墮入以下二十一種地獄中:

88.「多密斯羅(Tfimisra),安陀多密斯羅(AndhatJmisra),摩訶樓羅波(Maharorava),樓羅波(Rorava),奈落(Naraka),迦羅修多羅(Kfilasoutra)和摩訶奈落(Mahanaraka)::::

100.「再生族要經常依上述規定方式誦經(Mantras),有暇即專心閱讀法令和經文。


101.「按照上述規定學習或教授聖典的人,經常避免在下述一切誦讀都被禁止的情況下從事誦讀。

102.「晚間,聽到風聲;日間,風刮起塵土時:這是由熟知何時適於閱讀的人禁止在雨季期間學習吠陀的兩種情況。

103.「打閃,打雷,下雨,或大流星到處從天隕落時,閱讀應中止到第二天的同一時刻。摩奴就是這樣決定的。

104.「婆羅門在點燃聖火,進行早晚祭供時,看到這些變異同時發生,要知道不應該閱讀吠陀;雨季以外的時間,出現雲霓時亦然。

169.「因此通曉律法的人絕不應該攻擊婆羅門,或者那怕是用一根草來打他,或使他身上出血。


173.「懲罰不留給他,就留給他兒子;不留給他兒子,就留給他孫子,反正所行不義,對其作孽者,肯定從來不會沒有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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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0-18 21:22: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阿倫 於 2019-5-2 23:07 編輯

「一生族」何來靈魂下地獄?

※第57條,不只是性別歧視,而且也是一種宗教上的迷信謬見;將「女人的月經」或「經期中婦女的本身」、「婦女在經期中使用的物件或經血」等等視為不潔的穢物,在任何祭典,儀式、甚至特殊工作場所(譬如酒坊、醋坊、隧道、經書印製坊、神像繪畫雕刻場所等等)不允許「經期中的婦女」進出甚至靠近;雖然這些禁忌規範是全世界各原始民族幾乎共通的文化習俗,但是,婦女的月經是和生殖及繁衍後代有關的重要大事,將之視為污穢不潔純粹是原始迷信謬見,在自然知識豐足後;我們早就能夠了解並無忌的面對,那麼假設「摩奴大神」是實存的,祂難道和原始民族一樣迷信無知嗎?在本條條文中竟然規範到連和「經期中的婦女」交談都當成禁忌;這只是更突顯了這本法典「假造」的時空背景和假造者的身份及基本認知。

※第58條,幾乎和第57條一樣的如出一轍;「彩虹」只是下雨前後,天空水氣在太陽光折射出來的自然景象而已,因為美麗,自古以來就有諸多的神話故事或者詩歌描述;但是,「摩奴大神」如果是實存的,祂難道和二千多年前的人們一樣無知嗎?人要假造神諭只能欺瞞眾人於一時,因為人的壽命、生活時空和認知都是短暫的,蓄意造假來編造經書時一定會留下這種「鐵證」的。在此卷中的第103和104條的內容也是同樣的情形,這種原始的迷信禁忌怎麼會是和神有關呢?

※第80和81條的內容;明白的規定首陀羅的奴隸種姓是不能知曉任何經由苦行來贖罪的,如果任何人(當然是指婆羅門)膽敢把這本法典內容教授給首陀羅的話;兩者會一起墮入叫做阿桑波利多(Asanvrita)的黑暗地獄中。這裡出現了兩個特點;其一,除了原本的階級歧視;又畫蛇添足的讓這部法典出現了大漏洞;既然已經明文規定「首陀羅」是一生族(第十卷「雜種種姓處困境時」第四條的明文規定),他們今生何須再苦行贖罪?沒有來生何必贖罪?其二,如果「摩奴法典」是在吠陀時期或更早就制定的;證諸印度宗教發展史,那時根本沒有完備的「地獄」觀念,也沒有「有罪業下地獄」的想法或規範;同樣又證明了「摩奴法典」成書的時間不可能在吠陀時期或更早的年代。同樣的;既然「首陀羅」是一生族,死後就煙消雲散與草木同朽,又何來「靈魂」去下地獄?

※第82和83條的內容,又是非常瑣碎的小事,很明顯可以看出只不過是婆羅門僧侶本身一些儀容舉止的生活規範而已,「摩奴大神」不可能去過問這種不值一提的芝麻小事的,極可能是婆羅門漫不經心寫進去的。

※第84到88條的內容,像油坊,釀酒場是所有階級人民日常生活的必須製造場所,儘管現今的我們很難理解當時的印度地區為什麼會把這樣作坊視為罪惡或不潔的,但是,我們只要看看有上述行為會嚴重到必須下「二十一種地獄」這點上;聚焦在此之後,同樣又是發生了時空背景錯亂的狀況;那些地獄都是在「婆羅門教」時代才慢慢逐漸增益發展出來的,同樣證明了人為假造時留下的漏洞。

※第169和173條的內容;除了再次宣告婆羅門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尊貴身份,再次給自己加上一層防護罩;同時也又再次暴露了一個漏洞|「果報」;而且還是「禍延子孫」的嚴重果報,這種詛咒更突顯了編造「摩奴法典」的那些婆羅門僧侶心胸是如何的狹隘了。(「果報」觀念是進入婆羅門教時代才慢慢發展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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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卷「齋戒和淨法的規定  婦女的義務」:

19.「再生族故意吃香蕈,家畜豬肉或公雞肉,大蒜,韭菜或洋蔥者立刻成為墮姓人;


35.「但是一個人在宗教儀式中拒絕吃法律規定他必須吃的祭肉,死後繼續不斷輪迴轉生動物二十一次。

36.「婆羅門絕不要吃未經咒文淨化的肉,但按照永久的規定,經咒文淨化時可以吃。

32.「想吃肉時,要用奶油或麵粉製成動物形象;絕不要想不用於祭祀而殺害一個動物。

38.「非法殺死動物的人,那個動物身上有多少毛,他就在以後歷次出生中,經受同樣數目的暴死。

39.「自存神出自己意創造了萬物以供祭祀;祭祀是此世萬物增生的原因;因此,為祭祀而犯的殺生,不是殺生。

40.「以祭祀而結束生存的植物,家畜,樹木,兩棲動物和鳥類,轉生在較高的地位中。

41.「以特別儀式待客時,行祭時,獻供於祖靈和諸神時,可以動物為犧牲;但在其它情況則不然:這是摩奴的決定。

42.「熟知聖典本意和真諦的再生族,在上述情況下殺死動物,使本人和犧牲的動物,一起到達幸福的去處。

43.「每一個,心胸豪放的再生族,或居家,或從師,或林棲,雖在困難時,無吠陀許可,不應犯殺動物戒。

44.「人們在這個由動物和不動物組成的世界中所造成的傷害,凡聖典所命令和規定的,不被認為是傷害;因為法律出自聖典。

45.「殺害無辜動物以為樂者,無論生前或死後,都看不到幸福的增加。

51.「同意殺死一個動物的人,殺死它的人,切碎它的人,買者,賣者,烹調者,上肉食者,吃肉者,都被認為參加了殺生。

52.「不先祭祖靈和諸神,而欲借其他生物的肉來增加自己的肉的人,沒有比他更有罪的。

53.「百年內,每年舉行馬祭的人,和終生不食肉的人,取得同樣的功德果報。

54.「人以清淨的果、根,和林棲者充當食物的穀粒為生,得不到和完全戒食動物肉同樣大的果報。

55.「『我』在今生食其肉,『它』在來生吞噬『我』!根據賢者意見,『肉』這一個字,真正是從這一意義派生出來的。

註馬祭(Aswamedha)是一種最高級的祭祀;一個王侯舉行過一百次這種祭祀,就使他取得代替天王統治諸神的權利。這一祭祀開始是象徵性的(行祭時只將馬拴縛而不加殺害,以後變成現實)

92.「應將死去的首陀羅屍體,從南門抬出城外;而再生族的屍體,則按照種姓高下,從西門、北門和東門抬出。」


104.「如有婆羅門種姓的人在,則婆羅門的屍體,不應該使首陀羅抬往墓地;因為喪供由於和首陀羅接觸而被污染,不利於死者昇入天界。

159.「有幾千名婆羅門,從最小的時候起就摒絕性慾而無後,但他們業已上升天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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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2-2 16:30:39 | 顯示全部樓層
佛教經典很多觀念似乎與這摩奴法典如出一轍,可見佛教經典根本也是抄襲加上渲染誇大與胡諏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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