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靈導師坑8000人 判11年沒收172億
2017-03-22〔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自稱「心靈導師」的紅富海公司女負責人黃圓映,2003年起以高利息與辦心靈講座為名,吸金7年,金額達172億餘元,近8000人受害,台中高分院昨日依違反銀行法,判決黃女徒刑11年,犯罪所得172億餘元沒收,原本判決無罪的黃女胞妹黃鎂銀,以及黃女丈夫林鑫溢,依同樣罪名改判9年,可再上訴。

自稱「心靈導師」的紅富海公司女負責人黃圓映。(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黃圓映(原名黃春美)於1994年加入王秋東設於北市的靈修道場,王秋東以「修道」與「生活費」等名義向道親吸金,月息達3%,王卻於2013年突然過世,留下存款2億元,道親推舉黃女接任道場負責人,她依循王秋東的模式吸金,利息卻不斷調降,到2011年檢警查獲為止,月息已調降至0.8%(年息9.6%)。
黃女除了購置房地產,檢警還在黃女等人住處查扣現金4億餘元、賓士名車3輛、雞血石等骨董170件、黃金19筆、名錶35只等財物,另有大批基金、存款與股票,她並委由丈夫林鑫溢(原名林木榮)與胞妹黃鎂銀(原名黃美霞)打理資產,法院估計受害者7935人,金額高達198億9000餘萬元,扣除已經兌付的26億餘元,不法所得仍高達172億餘元。
此案於2012年苗栗地院一審時,依銀行法判處黃圓映徒刑12年,併科罰金4億元,共犯林鑫溢與黃鎂銀各判10年,併科罰金3億元,被控洗錢部分全都無罪。
2015年台中高分院二審時,改判黃圓映11年徒刑,併科罰金6000萬元,但卻認為黃鎂銀、林鑫溢是人頭而改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昨天判決,認定3人都是違反銀行法的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