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財害命推車運屍 精舍住持3人被收押上囚車畫面曝光
2024-10-02 01:14 / 作者 呂志明
精舍殺人事件中,吳姓女住持(圖中)、姜姓女信眾(圖左)、李姓男信眾(圖右),在今日凌晨搭上囚車前往看守所。呂志明攝
1名蔡姓女子前往台北市大安區一家精舍學佛,沒想到2個月後全身瘀青身亡,近200萬元的積蓄也全被提領一空,檢警積極偵查後,發現精舍吳姓女住持、姜姓女信眾及李姓男信眾涉有重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官認為3人涉犯《刑法》傷害致死罪,罪嫌重大,且有羈押的原因及及必要性,裁准羈押禁見,今日凌晨,3人全都上銬搭上台北地檢署囚車前往看守所。
據了解,50多歲的蔡女未婚,從事會計工作的她,工作大半輩子後攢了百餘萬元,突然看透紅塵想要出家修行,今年4、5月間,蔡女前往北市大安區一處私人精舍準備出家,精舍的吳姓女住持並未立即答應,而是請蔡女先住進精舍修行。然而蔡女才住進精舍2個多月,尚未削髮為尼,卻意外身亡。
今年7月24日上午,台北市警方接獲報案,有人死在精舍裡,警方前往精舍查看,發現蔡女全身瘀青已經死亡,因此報請台北地檢署進行司法相驗。一開始精舍的吳姓女住持表示,7月24日凌晨,她與蔡女及其他信眾在精舍附近一家茶室聚會,討論隔日觀世音成道日的佛法,但當時蔡女在鬧髀氣,所以把她帶回精舍,沒想到回到精舍後蔡女卻不知何故死亡。
為了釐清蔡女的死亡地點,檢警在掌握相關事證後,於第一時間前往茶室進行搜索,但發現現場不僅監視器的路線早已被剪斷,也無任何蛛絲馬跡,檢警覺得有異調閱附近監視畫面,才發現當天吳姓女住持與李姓男子及姜姓女子2名信眾,並未開車送蔡女返回精舍,而是用轎車上的手推車,拖著蔡女返回,當時蔡女身上還覆蓋著塑膠袋同時用膠帶固定,檢警反覆檢視畫面,發覺當時蔡女被放置在推車上卻一動也不動,可能早已死亡。
由於蔡女全身瘀青不明原因死亡,法醫研究所在相驗並解剖遺體,發現死因是「橫紋肌溶解症」,這種症狀是因為骨骼肌(橫紋肌)因急速過度的損傷,導致肌肉細胞的破壞及壞死,由於這個原因有可能是自為,像是激烈運動後有可能發生,但也有可能是遭到虐打導致,因為建議司法調查釐清真正死因。
檢警在得知死因後進一步清查蔡女的財產,發現在她死前近200萬元的存款,被姜女以提款卡陸續提領一空,認為蔡女疑被謀財害命,且從手推車上蔡女的狀態研判,蔡女死亡時間點應該在茶室而非是在精舍。
在掌握相關事證後,9月30日檢警發動搜索,並將吳姓住持、李男、姜女拘提到案。據了解,對於為何提領蔡女帳戶的錢,姜女辯稱是蔡女請她幫忙提領,提款卡的密碼也是蔡女告訴她的,且錢提出來後全交給蔡女,但她的說法,卻沒有任何事證可以證明為真。
至於他們堅稱在茶室時蔡女還活著,但為何會用手推車把蔡女拖回去,女住持則辯稱因為蔡女很臭不想讓她上車,才會用手推車。而蔡女全身瘀青,住持則說是因為蔡女得了新冠肺炎,走路不穩時常跌倒才會撞傷,但檢警質疑蔡女怎麼可能能撞到雙眼都會瘀青,既然活著還弄情緒,為何在手推車上一動也不動,女住持又無從辯解。
由於3人都堅稱蔡女的死與他們無關,但檢警又發現3人在事發後找上知名的王牌大律師商議,因此認為3人涉犯殺人重罪,且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昨日凌晨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法官認為,3名被告涉犯《刑法》傷害致死罪,且3人實際上已有互相迴護的情形,共犯間、共犯與證人間已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的動機及可能,並在案發後有湮滅證據的情形,且被害人的受傷情形嚴重,犯罪情節非輕,且考量全案尚有重要待證事實未明,因此足以認定3人有勾串共犯、證人,以及湮滅證據之虞的羈押原因。
法官在考量全案仍在偵查初期,尚有諸多證據,像是現場其他人員、被害人遭領取之款項流向都必須調查,案情晦暗的危險性仍高,另外被害人傷勢嚴重,並因而死亡,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再加上現今網路及通訊軟體發達,被告等3人可輕易以秘密方式與他人溝通。
因此,在衡酌羈押對被告等3人權利的侵害,及以羈押防免被告等3人與共犯、證人勾串、湮滅證據,確保本案司法權行使的有效程度,認有羈押被告等3人及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性,因此裁准3人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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