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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椒粉攙工業碳酸鎂 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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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9 18:21: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蝴蝶 於 2018-8-9 18:25 編輯


胡椒粉攙工業碳酸鎂 無罪確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9日電)謝姓堂兄弟被控在胡椒粉加入工業用碳酸鎂,連同
林姓原料業者遭起訴,一二審都判無罪。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法律見解不當,但受
限速審法只能駁回,今天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碳酸鎂雖是「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但本件胡椒粉添加的碳酸鎂,紙袋外包裝明確以中英文標
示「禁止用於食品」,直接說明為工業製品。


新聞稿指出,查扣的碳酸鎂有害人體健康的「砷」含量超標,其既為工業用,非可
用於食品,根本沒有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資格,原判
決認其非屬食安法規定的非法添加物,實在可議。


最高法院說,原判決見解不當,但被告一二審均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
非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檢察官才能上訴,本件
法律見解有誤,但不是法定上訴理由,只能駁回。


民國103年間,彰化縣衛生局稽查謝姓堂兄弟經營的製粉廠,查出業者向林姓男子
經營的公司購買工業級碳酸鎂,製成胡椒粉、胡椒鹽等產品,彰化地檢署查出產品
的砷和鐵含量超標,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起訴。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碳酸鎂屬准用的食品添加物,雖碳酸鎂中有雜質,導致規
格不符,但沒構成攙偽及假冒混充,只能算單純違反法定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
準,予以行政裁罰。


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食安法未將碳酸鎂區分為工業用或非工
業用,不構成犯罪,且被告並非以碳酸鎂冒充胡椒粉,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不可供人食用者,均不可做為食品或添加於食品內,不
能給人吃的東西不可能會是合法添加物,二審僅憑行政規則正面表列碳酸鎂為合法
添加物判決無罪,非無可議,但受限速審法,只能駁回檢察官上訴。
(編輯:翁翠萍)10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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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見解有誤?食安法有漏洞?

隨便亂添加無事?

怎麼看都覺得好可悲!



發表於 2018-8-9 21:10:30 | 顯示全部樓層
就讓這些執法人員一起跟我們吃下肚吧,不好好把關,遲早癌症也會上他們身的

發表於 2018-8-11 08:45:53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竟這樣努力的保護惡意的人?!
難怪沒良心的商人層出不窮。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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