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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奇怪

新第四道 --- 黑白講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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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9-14 18:23:55 | 顯示全部樓層
三十,

上次我們說到的是康德有關“我們能知道什麼”,主題側重在理論理性的認知與求真上。我們本次談談“我們應該做什麼”,主題側重在實踐理性的行動與致善上。

【理論理性】是指涉及客觀世界或現象界的理性;而【實踐理性】是指涉及人的內心立意或行為決定的理性。

有關理性批判,一方面康德消極地指出,理論理性不能做超驗的運用,否則會陷入二律背反的謬誤之中。另一方面,康德也積極的說,實踐理性必須超越經驗的界限,以獲取自由。在他看來實踐理性具有某種行動能力和功能,它能通過規範人的意志而支配人的道德活動,繼而使人達到自由。康德所意指的實踐是一種道德行為,哲學上屬於法權/倫理*實踐的範圍。

所以,作為對照,理論理性追求的是真知識,而實踐理性追求的則是善意志與道德行為。

康德稱人具有雙重身分,一是作為動物,屬於【現象界】的人,受到因果律、自然律的支配與社會心理法則的制約。一是作為理性的載體,屬於【理智界】的一分子,本身也是起因者,能擺脫一切經驗因素的約制,只服從純粹理性的本然要求,也就是能自律,從而得到自由。

那現在問題來了,不管是真知識、善意志或道德行為,它們都必須具有必然性與普遍的有效性。知識容易在客觀現象界上檢驗,但何謂道德?如何能有標準?從經驗世界中我們無法分析出普遍且必然有效的道德律。

於是康德殫精竭慮,認為我們不能在現象經驗界中尋找,必須超過經驗界限,才能得出普遍且必然有效的道德律 ─ 一種斷言式無條件的絕對命令。這樣所產生出來的意志或行為準則才能夠普遍而有效,可以作為立法的原則。

所以,在思辨的領域裡,純粹理性不能提供任何建構性的原理(即提供新知識),只能提供規範性的原理;但在實踐的領域裡,獨立於經驗之外的純粹理性卻可以具有建構性的作用。

當然,如同科學理論一般,要提供建構性的新知識與立論,需要啟始於公設。在《純粹理性批判》裡,公設就是先驗性原理(人天生有感性、知性、理性),但無法證明的意志自由、靈魂不朽、上帝存在等超越經驗的命題。然而,意志自由、靈魂不朽、上帝存在**等卻又被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中,視為公設而被重新建立起來。

於是乎,理性作為提供原理的能力,理論理性提供了知識的先天原理,實踐理性提供了道德的先天原理。理論理性研究自然律如何可能,實踐理性探究自由律(道德律)如何可能。


*PS: 道德律可分兩種:一是外部立法可能的【法權法則】,一是外部立法不可能的【倫理法則】。比如遵守交通規則,是一種外部現象容易觀察的行為,可以立法施以規範與處分,而愛你的家人,這個愛只能是由道德主體本身自覺發出,不可能由外部加以強制,也就無法外部立法。雖說法權哲學與倫理學有各自研究範疇,但同屬實踐哲學,仍有共同的基本原理。

**關於【哲學上帝】:
再次說明,哲學上的上帝不是一般指稱之人格上的上帝。這個上帝,上次提過,在道德上,可以概念為至善。

這個哲學上帝存不存在,不在我們理性可以處理的範圍內。

舉一個數學上的例子,我們可以把“無限”當作是數學上的上帝,但我們拿不出一個數說是無限(大或小都是),只能去趨近。但如果沒有這個無限的概念,數學就只好停留在算術的層次,什麼數列、極限、微積分,通通發展不下去。

實踐理性,將此上帝存在與自由意志、靈魂不滅置於公設,也是一種向上的發展。總要有個起頭。但起頭不能被解釋(理論理性無法處理),只能是個假設。推翻假設就推翻其後基於公設的道德論述。

不是說康德定了這個公設,就是神祕主義或反科學的宗教思維。相反的,康德還比較像理論數學家,由公設出發,因此發展出的哲學體系是有系統及嚴謹的(當然可以去指稱他前提或推論錯誤,但得提出讓哲學界信服的論述)。


 樓主| 發表於 2016-9-17 09:21:49 | 顯示全部樓層
三十一,

我們回想一下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裡所運用的推導與批判法:首先定義出感性、知性、理性,然後建立一個全新的主客關係 ─ 是主體的認知能力決定了客體(而不是客體本身決定)。知識的根因是由主體先天認識能力來決定。然後探討客觀知識如何可能,給出先驗哲學作為在知識之前的知識基礎。

在《實踐理性批判》康德再次運用主客關係,重新梳理道德。在康德之前,哲學家總是試圖在主體之外的外部環境尋求道德的依據(比如自然或社會秩序、道德感、幸福的追求或上帝的意志),但康德認為,外在於主體的因素都無法為道德的客觀有效性提供堅實的基礎。如同理論理性,知識的客觀有效性根源於認知主體一樣,在實踐理性裡,道德的客觀有效性也只有在道德主體本身上才能找到。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基礎》《實踐理性批判》與《道德形而上學》經過一系統的論證得出:道德根源於意志的自律,而自律即是自由。所以道德如何可能?根源就是意志自由。以最簡單淺顯的話說,如果自由是假像,行為也是被動的,也就沒必要談道德責任了。

在闡述道德律之前,這裡再說一下,理性批判的意義。
理性批判的消極意義:理論理性不能超越經驗的界限(會造成二律背反)
理性批判的積極意義:實踐理性必須超越經驗的界限(可以建構道德律)。

實踐理性為何要超越經驗?因為即使道德律所要求的行為在經驗中只是偶然或從未發生過,道德律仍可嚴格的要求我們實踐該行為而不有例外。比如,我們沒有誠實的朋友,但卻不影響我們始終可以要求每個人堅守對朋友誠實的義務。(而在經驗界裡,能嚴格保持一致的是物理定律。)

實踐理性如果仍受經驗限制,將不時受外在誘惑或內心慾念的影響,因此可能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反倒完全獨立於經驗之外的純粹實踐理性,可以不受經驗或功利之影響作出正確的決定以指導吾人的意志行為。所以《實踐理性批判》並不命名為《純粹實踐理性批判》,因為實踐理性批判的並不是超越經驗的純粹實踐理性,而是批判不純粹、還帶有經驗性質的實踐理性。

其實,從經驗中取得的道德原則都有其前提、限制或條件性,無法放諸四海皆準,這便不可能為道德提供嚴格的普遍性和絕對的必然性。我們看善惡,不同時代不同國家不同種族,對於道德倫理的觀念看法都不一致,我們如何能作出適當的道德評價?透過社會經驗的修正?實證?符合該時代該種族、環境等的法學研究?**

在康德來看,他所探求的是一種超越經驗的「法上之法」,也就是「自然法」的存在。此即道德的最高原則。


PS*:
現代有【普世倫理】(也稱全球倫理、普遍倫理、共同倫理、世界倫理等)研究,找尋普世適用的一些有限制的價值觀,一些不可取消的標準與人格態度的基本共識。當然這尚未真正有共識,懷疑者認為這只是烏托邦的理想、是善良的願望或自作多情的空想。

確實在康德之後,【實證主義】抬頭。黑格爾以「歷史意志」取代了康德的「自由意志」,於是實證法迅速發展,淹沒了康德之【自然法學】。



 樓主| 發表於 2016-9-18 18:34:06 | 顯示全部樓層
三十二,

好了,在康德認為,只有超越經驗法則,依據純粹實踐理性,才能找到真正的道德律 ─ 一個對所有理性者均有效的客觀實踐原理。(這當然是一種完美主義的理想,但總是先在概念上加以推演。)

我們開始來闡述康德如何可能找到一個放諸四海皆準、具有普遍性且必然有效的道德律。

首先,之前提到,康德認為人一方面處於現象界,受到自然律因果律(【他律】)的支配,以動物的形式生活,這裡談不上自由。既然沒有自由意志,做什麼事都是被莫名的指引的,自然也談不上道德,也不能擔負起責任與義務;而另一方面,人一方面也是理性的,居住在理智界,可以服從於另一種法則(【自律】),該法則獨立於自然,並非經驗性的,而是以理性為基礎。

根據康德的主客體的觀點,道德的依據要由理智的主體著手,而不是由外界。人因為有了理性,可以擺脫自然律的限制,可以擁有意志依據客觀實踐原理而行動的能力。這唯有有理性有意志的主體可以做到,如此才能體現出自由。而有自由意志才可以為自己及社會負責,有道德的責任。有自由的能力也必然是討論道德必要的前提。

純粹實踐理性,它超越所有的經驗目的而設定了一種自由的先驗性*。意志自由是它的公設、是道德如何可能的基礎。而它是要去超越經驗,最終找到普遍有效的道德律。

這裡我需要說明,為什麼經驗性的法則不能保障人類的自由?因為經驗趨向感性一端,屬於生物物種的生理驅動。有衝動、慾望、傾向,有目的、會算計或對幸福快樂的追求等,是屬功利主義的表現。我在之前在課堂上便一再的提及我們的不自由,因為我們被潛意識驅使而不自知,還認為那是我們的自由選擇。這是一個道理。

如果我們的道德行為就是出於感性有目的性的,無論此目的或情操如何的高大上,也不能成為對每個理智者均有效的宣言。因為有目的性這不僅損害到道德的尊嚴,並且沒有訴諸四海皆準的普遍性與必然正確性 ─ 這要求是嚴格的,無論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任何地域環境,乃至於任何人都是有效的最高道德規範。


PS*:
在《純粹理性批判》裡,感性、知性、理性是先驗的。在《實踐理性批判》自由是先驗的。而自由如何可能?因為有理性。我們不僅僅是受感官所產生的快樂與痛苦而支配的感性存在,我們同時也具有理性,可能支配我們的意志,從而使自己有否定的力量能擺脫從而不受自然律或傾向性的支配。也可以說人因為有先驗的理性,故而有先驗的自由。

PS:
在理論理性裡,康德肯定普遍且必然有效的客觀知識的存在是既與的事實。
在實踐理性裡,康德也認為普遍而必然有效的道德律的存在是純粹實踐理性的事實(或簡言為理性的事實)。
理性的事實不同於經驗的事實,一般人所稱的事實是經驗的事實,意指某事實際上”是否”發生,屬於【實然】的範疇。而理性的事實則是對某事”應否”發生的要求,屬於【應然】的範疇。由此來看,事情應不應該發生,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而康德認為,理性的族群,可以意識到這尺能有共同的標準,有嚴格的普遍性與絕對的(或說無條件的)必然性。


 樓主| 發表於 2016-9-22 08:37:58 | 顯示全部樓層
三十三,

道德律是一個客觀的實踐原則,依此而行動無疑是一種強制性的作為,此必然是以”應該如何如何”來敘述的。而”應該如何”本身是一種命令形式的表述,如同律法條文。(當然,法律通常是以”不應該如何如何”的反向表列作為違反時處罰的依據。)

命令形式的描述有兩種,一種是【假言命令】,一種是【斷言命令】。

假言命令是一種帶有目的性的表述─你應該如何如何才能如何如何、因為如何如何所以你應該如何如何。而斷言命令是無條件無目的的表述─你應該如何。

康德認為,只有斷言命令,意即無條件無目的的絕對命令,才可能作為道德律的表述。

假言命令,有其條件、範圍、情境、目的,可能是出於愛好、可能為了要追求幸福。好像每個理智者,都有追求幸福快樂的動機,這可能有普遍性?但對於幸福,每個人的定義卻又都不相同,所以依然不能成為絕對普遍性。只要是涉及到經驗性,就沒有絕對標準。而且,容易流於算計。

我們先來舉康德所提過的案例:誠信。誠信是善意志的,但如果因為處於困境為求解脫而說謊,是否還符合道德呢?對於這樣的問題,康德使用了”最大化”來加以考察。也就是在問:如果每個人都是這樣,結果會如何?結果當然就是沒有人會相信他人的話了。所以就算這是道德的,也不可能有普遍的可實施性。實務上當然不可能每個人都在說謊,但這個考察是要去弄明白,在條件式的前提下,是否還具有普遍化的準則。顯然,因為要擺脫困境而說謊是將自己的特殊狀況(或利益)置於他人之上,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而非因為說謊會導致整個社會誠信被破壞。所以,對於我們即將作出的行為,我們可以去體察:我們有沒有把自己的欲念置於他人以上呢?即便這不一定傷害到他人,也可以讓我們幸福,也不具道德。

再繼續說誠信,如果我們只說”做人要誠信”,這句話便是斷言命令了,因為它無條件,可以作為普遍的道德準則。但現實上,康德還是舉了例子來說明何種動機才具有道德的價值。假想一個誠信的店家,對於顧客童叟無欺,不因為顧客可欺騙而謀取額外利益。這當然是好事。但康德考察店主的心態,如果店主是因為擔心此事如果被傳開,將損壞名聲、影響生意,則店主的誠信,最多只能說是「慎重明智」、「合於義務」的行為,而不具有道德的價值。

再說一個幫助弱勢家庭的善行,如果幫助他人是為了好心有好報,或是為了獲取好名聲,這一樣不具道德價值。即便一個人默默的幫助他人只是讓自己心中寬慰,這一樣缺乏客觀的道德價值。因為在康德來看,幫助他人是為了使自己心中高興,一樣是一種主觀心中的慾望。當然,如果幫助他人,僅僅是出於義務,無欲無求,但也因此得到了心靈滿足的副效果,這就並不影響這道德的價值。


 樓主| 發表於 2016-9-24 11:44:51 | 顯示全部樓層
三十四,

一個斷言的命令,僅僅因為你視它為一個道德法則同時願意為這一個準則而採取自律的行動,其中沒有任何附加的條件、目的,沒有算計,不論其後果,才具有道德價值。這裡沒有協商的餘地、轉圜的空間。

動機很重要,康德認為只有【出於義務】的動機,而非【合於義務】的行為,才能產生出道德價值。單純只是因為某事是正當的而去做,而不是因為它有用、它便利、它令人愉快而去做,才能賦予道德價值。

康德為了宣揚上述他對於道德的觀念,甚至於提出古怪的假想案例:一個討厭人類的道德者。他設想,有一個利他主義者(或說菩薩),出於同情憐憫而做好事,但”無論它多麼正當、多麼友善”,都缺乏客觀的道德價值,因為利他者是出於慈悲,這依然是有個人目的的(當然他的菩薩行為依然值得被鼓勵表揚甚至讚嘆)。而當利他主義者遭受一種不幸,成為一個冷漠甚至討厭人類的個體後,他依然出於義務幫助他人,由於沒有任何憐憫或喜歡的傾向,他這麼做僅僅是出於義務,那時他的行為才第一次具有道德的價值。

此例相當於是把道德客觀的價值與主觀的相對價值區分開來。主觀目的是基於個人感性的動機(出於愛好或追求幸福等),不能說一點價值都沒有,但只有相對的價值,因為這不可能作為對所有理智者均有效的絕對斷言命令。一切主觀的目的都只是相對的,它只能是假言命令。相反的,客觀的目的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作為“目的自身”的,因此具有絕對價值,因此可以作為普遍且必然有效斷言式命令的根據。

舉一個例子:醫師組織到落後地區義診,其目的是客觀具道德的。但如果此是為了增加個人的德性品格,則只有主觀相對價值。再如果此會影響升遷考核,以此個人幸福目的而來的,便只有功利上的算計(這當然也還是「合於義務」的慎重明智的行為,但不是具有「出於義務」的動機)。當然,人是複雜的,也許數種考量都有。這時只需要問:如果沒有考核加分、不因此有名聲、不可能獲得德性…等種種的好處,但醫師還願意去的話,便具有道德價值了。

很不近情理,吹毛求疵吧!不,康德就是主張,在探討絕對道德的原則時,要超越經驗,超越現實界。對康德來說,「不近情理」這才是真道德,因為不具感性經驗,是純粹的實踐理性。



 樓主| 發表於 2016-9-26 19:31:20 | 顯示全部樓層
三十五,

只有斷言式無條件的命令,才可以作為道德律的表述。也就是道德條文必須要斷言式的,但反過來並不對,不是所有斷言命令都符合道德律。

“你應該犧牲奉獻,才可以受人敬仰。” ─ 假言命令,不具客觀道德價值,只具有個人主觀的相對價值。

而如果只是”你應該犧牲奉獻”這斷言式的命令呢? ─ 它”可以”是道德的。你應該犧牲奉獻,而不管是否心中快慰、或是否有人知道、或甚至被人唾棄辱罵。

重要的是動機─出於義務的動機。只有出於義務的、以行為本身為目的的才具有道德價值。

然而就我們的體系,我在這裡要強調的是:僅僅是作為一個超越經驗(或說擺脫慣性)的自律的行動,本身就具有道德(自由)的價值。

“我應該抽菸”,也是一句斷言命令,但這顯然不具道德。”我不應該抽菸”,如果是為了健康,也一樣無關道德。但對於一個有菸癮的人,抗拒對抽菸的生理誘惑,本體系是予以肯定的,因為這是一個從機械性的泥沼中掙脫的一種爭取自由的表現。

一樣地,”我應該吃素”,也不具道德價值。吃素與不吃素,個人的目的無論是戒律、慈悲還是本身不喜歡吃肉,這是一種個人選擇,非關他人,所以沒有客觀的道德性。還有,我應不應該吃冰棒,我該不該看電影等等這一類的,根源於生理驅動或有個人目的/傾向,屬於現象界人類的行為,沒有自由性,都不是康德所說的道德表現。但本體系對於”認知到生理機械性的影響”這觀點上,都是予以肯定與鼓勵的。

我應該當和尚?我應該愛護小動物呢?還有剛才說,我應該犧牲奉獻對嗎?如果是在納粹當軍人的這種為納粹的犧牲奉獻呢?

康德並沒有真的給出所有的絕對的道德條文*,他意在闡述絕對的道德原則應該如何。(我也無意在此對各種不同的行為作理性甄別,僅做部分嘗試。)

我們當然可能用最大化的原則去考察一個行為是否合於義務,但這只有相對的價值,依然隱含是假言命令,因為要讓世界會更好,是一種結果主義的論證。


PS*:
康德之後有法學、倫理學,其都是以《實踐理性批判》為基礎的探討。

人類之理性有缺失,並非一蹴可及。故需要理想至善來趨近。
上帝只能是完美概念的存在,無法被證明。在康德哲學裡也只能當作公設。

 樓主| 發表於 2016-9-28 22:36:27 | 顯示全部樓層
三十六,

在康德的說法裡,對於斷言命令的考察,一種是普遍性,一種是以人為目的。

“當和尚”,是一種個人的選擇,其目的或許是追求解脫、或者是逃避現實,均有其個人目的,非關他人,只具有主觀價值。如果要最大化普遍化,人人都去當和尚,也不一定可以增加人類全體之福址,不構成是一種合於義務的善行。當然,我們也無需過度去推論因此人類會滅絕,因為除了不可能人人都去當和尚外,日本的和尚是可以結婚生子的。(如同部分道士或西方的牧師)

“愛護動物”,大多也是因為人對於動物喜愛同情憐憫等種種感情而予以關懷,只具主觀價值。即使是為了物種多樣性,普遍性最大化的推演,也是消極的”不傷害動物”,而非積極的去干預介入。再者,我們應該愛護蚊子嗎?

道德議題多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人與大自然之間的關係是人單方面對大自然,大自然本身也不存在道德。但人對自然,我們不排除仍有善的意志*(比如禁止象牙交易、拯救瀕臨滅絕的動物),但是否不人為干預才是最好的?

所以,道德討論的主動者與對應者在乎”人的相對”。故而康德提出必須將人看作是目的本身,而不只將人看作工具。理論上,斷言命令是無條件的,在不出於其他目的的條件下,只有行為本身的目的。如果對到的是人,則便是人本身就是目的。

人具有雙重身分,人不只是動物,因為人具有理性,也因為理性才使人昇華,才有資格被稱「人性」。人類社會關係中,是不可能不有被當工具的時候。但他人除了作為手段達成個人目的外,也始終必須把人當目的。

我們說醫病的關係,醫生治療病人,就病人來說,醫生是治病的工具。反過來說,病人也是醫生謀利的工具。現實上,雙方是互相利用互為工具的。但醫生也必須將病人視為目的,盡可能治癒。病人一樣不能只當醫生是工具而泯滅其做為人的尊嚴。

好了,我無意用康德所提的便推演眾多實務上的例子,我個人也做不到超乎經驗的純粹理性,總會有隱含個人感性經驗觀點。

所以這裡有人會問,所有理性的主體真能推演到一樣的結論?根據嚴格的普遍性絕對必然性的要求,一定是理智界人人應有共識的。那就應該有純粹理性實踐的基本法則啊!?

PS*: 人類與自然的關係,【生態倫理學】研究的課題。


 樓主| 發表於 2016-9-30 22:20:25 | 顯示全部樓層
三十七,

對於這個問題哈佛大學教授Michael J.Sandel在《公正》一書中提到:「當我們在命令道德法則時,我們並不是做為自己所是的那個特殊的個人,而是作為一個理性的存在,以”純粹實踐理性”參與選擇。…如果我們從自己的特殊利益、慾望、目的進行考量,…將可能會引導致眾多原則上。..這不是道德原則,只能是慎重的原則。… 每個運用純粹實踐理性的人,將抽離自身的特殊考量,從而得到單一普遍的斷言命令。」

我再不厭其煩的說明,回到《純粹理性批判》一開始的客觀。感性知性理性是先驗的,我們視為公設也可以。如果沒有先驗的一致性,客觀如何可能?如果每個人看到的杯子都不一樣,怎麼會有一個大家都認同的客觀性?如果連此都否定掉,世界就落入絕對唯我論的範疇。一個絕對唯我論的世界,除非就只有你一個人(比如你是在自己的夢境),否則會淪入人人自以為是的混亂世界。

再延伸,如果我們考量先驗的理性,也設定有一致性,那麼在一個經驗之上的純理世界的人─而不是混雜感性經驗的人,也能有一致性的結論,如同我們看杯子一樣。我想這就是哈佛教授的意思。(然我們的理性發展尚有缺失)

接著,我們再重申,康德認為自由就是自律,而自律也是道德的最高原則。

讓我們回到《純粹理性批判》的第三組二律背反,說的正是自由意志。
正題:世界中除了自然因果律以外,還有自由的因果性。
證明:假如宇宙中只有因果變化,有果必有因,這樣就可以推至於無窮,所以必須假設有自由因作為變化的起點。

反題:世界上沒有自由,只有自然的因果性。
證明:是假如自然界作為一個完整的統一體,有自由,就有一個超越於因果性的自由因,那等於說這個自由因本身不是為其它原因所產生,但是不可能有這樣的東西,因為自然中的一切不可能是沒有原因的。或者說產生這個自由因這件事本身就是由因果決定的。

康德的先驗的自由,是不能被證明的。在《實踐理性批判》裡,是為公設。但康德也認為第三組二律背反並不存在真正的矛盾。如果我們將現象界與理智界分開,想像現象界的現象背後有理智界的“物自身”做為基礎,則現象界的現象(如人的行為)是服膺於因果律的沒錯,但做為理智界的物自身(如人的意志)是可以獨立起因的。

展開來說,人可以是第一因。

以往,我們說第一因來自上帝,現在康德的推演,第一因就是理性人類本身,這當然與人是自由的宣稱有關。如果不是自由的,人就是在因果律下活動,可以一直前推,人類只能受制於因果,逃脫不了傾向、必然、或者是或然率(量子論而言)的擺布。

康德的名言【你應該,因為你能夠】,正是一個理性之人的自由宣言。

而如果照我們體系來說,本來我們都是在自然律因果律下生活,服從於生理趨向、社會環境等箝制。但我們可以擺脫”慣性”去爭取自由。康德的自律,便是一種方法。而我們採取的則是有意識的生活,在生活之中,先知道我們會去慣性的作為,然後再去練習不聽從慣性的指揮,一次次的擺脫,一次次的改變軌跡,以爭取自由。而那一次次的「慣性脫軌」就是一次次的起因,功不唐捐。


 樓主| 發表於 2016-10-3 23:24:08 | 顯示全部樓層
三十八,

接著補充一下各位可能有的疑惑。

如果一個現象界的人沒有自由,如同動物一般,則沒有道德可言,我們又如何在他違法時定他的罪呢?

康德認為,只要是一個正常人,都是有理性的,如果他們不運用理性,擺脫掉感性經驗、社會環境對他不自由的制約,而在法律層面上損害他人,便是有罪。被動的克制/自律的能力,是作為人類的一個消極自由的作為。你應該,因為你能夠!

但積極上,康德認為人應該主動的自律,維護人性尊嚴,自決而做自己的主人。

康德在《人性與道德》上說:「要想把一無教養低劣的心靈引入”道德的善”的軌跡中,某種預備的指引是必要的,或以展望於自己的利益而吸引他,或以利益喪失的恐懼而警戒他。但是當這種機械工作,這種引導線索已產生某種效果時,我們即必須把純粹的道德動力引至於心靈之前…」

康德這威脅利誘的方法,雖僅作為一個手段,但他認為法律還是必要的,這是一種教化。做為一個理性人的基本尊嚴,消極的自由能力 ─ 克制現象界的種種欲求、對付消極性情感等等,不能沒有。

當然,談這種道德倫理的哲學,容易有不同的聲音,所以對康德的非難自然不少(像叔本華就是針對康德對道德最基礎的論證下手*)。

我們簡單的想,康德理性世界的王國,很難在這娑婆世界中實現。如同柏拉圖的理想世界,烏托邦的願望。完美主義的理想,現實上根本無法達成。單單普世倫理試圖找到一個合乎現實的依歸,也是困難重重。

因此到實務經驗上,既不近人情,也不可實現。(當然我們也可以說,這是因為人類社會離理性世界還很遠的關係。)

《公正》一書提到許多案例,如善意的白色謊言。
你兄弟車禍死了,去養老院看老母親,被問到他現在怎麼樣了?做為兒子,是告知還是隱瞞?在康德的邏輯裡,必須把她當作一個理性者告知,做為尊重她是理性者的尊嚴。

又比如該不該對一個殺人犯說謊呢?康德依然說不該說謊─任何時候對於任何人都不應該說謊,這才是普遍又必然的原則。

當然,哈佛教授幫康德解套,認為可以用誤導性的陳述(依然是講事實)─ 比如當欲殺人者質問是否對方躲在你家時,你能說兩小時前我在商場上看到她,跟她還有說有笑。然後把話題繞開。

這不違反誠信,只是沒說。算是有尊重到誠信這一普遍法則,雖然多有算計。

除此之外,康德贊成報應主義的刑法,如此才能伸張正義。康德當然是贊成死刑的,(那個時代大概也沒有什麼廢死的主張,死刑的討論主要是在人民與國家契約中,是否存在法理上的問題。)並且是除了特殊的情況(軍人,執法者)一律是殺人者死,屬於比較嚴苛的。

值得一提的,康德對於母親殺害非婚生子女,認為非婚生子女就像違禁貨物一樣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對彼等的殺害不能像其他殺人行為一樣處理。其實康德的這種看法違背了他自己在論述私法權時要求把未成年子女當"人"看待的主張。

人本身就是目的,即使是未成年或非婚生、同性戀,都有人權。

雖然康德的學說不一定被所有人認可,也有許多不同的聲音,但他確實開創了新的哲學思路,影響了後續的哲學發展。就連在哲學立場上與康德格格不入的邏輯經驗論大師羅素也說:「超過康德有好哲學,略過康德只有壞哲學。」


PS*:
论叔本华对康德道德法则的批判
http://www.cssn.cn/zhx/zx_wgzx/201409/t20140912_1325632.shtml

 樓主| 發表於 2016-10-6 14:28:40 | 顯示全部樓層
三十九,

康德是自由主義者,但他的自由不是放任自由,而是理性自由。對大部分的人來說,這種透過自律而強逼自己,擺脫自然律的控制,反而很不自由。但我們自認為的在自然律裡的自由 ─ 比如選擇吃A或B,其實背後是被生理傾向左右的。

《駭客任務》裡不也這麼演:造物主前幾次的創世都失敗,後來加上了先知「自由的假象」 ─ 讓人們認為他們的行為都是他們自己的意志選擇(也因此能為自己負責),虛擬的人類世界才得以成功。

然而,康德對自由自律之嚴苛,也非常人可以完美實行的。作為經驗現象界的人,我們是不可能超越經驗全然理性的。並且,理性有其辯證性,我們總在反駁過去的結論。

然而這不影響康德的成就,康德無疑是一個哲學的高峰。

我們還可以從另類的視角來讚揚康德的哲學 ─ 為科學腦神經的研究前沿。

康德在兩百多年前,生理腦神經未曾開始之前,從哲學上便將人類的自由觀察透徹,這無疑是偉大的洞見。如果要說,基本就是100多年後,佛洛伊德心理學的無意識理論與200年後利貝特的按鈕實驗,潛意識先行的情況,證明了這樣的事實。*

康德的哲學是嚴謹並有系統的。從先驗(或公設),探討”如何可能”,找背後的原理,化為形而上學。由此展開,應用於科學、法權、倫理等各個領域。

單單他對人之自由的觀察,用哲學思維的就想出一兩百年後才被實驗證實的無意識,就已經夠高竿了!

康德的墓碑銘文上記錄著:
有兩種東西,我們愈是時常愈加反覆地思索,它們就愈是給人的心靈灌注了時時翻新,有加無已的讚歎和敬畏 ——頭頂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則

頭上之星空,指向著物理法則,一個經驗界恢弘廣闊的存在。心中的道德法則,
意謂著理智界的,那是一種超越現實的自由。

今天就講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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